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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税法表述的明晰问题研究

    时间:2021-02-01 16:06: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文章认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这些法规条文的表述不够明晰,在实施中经常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文章首先介绍了这些法规条文的内容;然后分析了其经济后果;进而提出了改进表述的建议;最后,在论述法律语言的表达方式应当达到的要求的基础上论证了在我国当前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更加明晰地表述这些法规条文的必要性。
      关键词:增值税免税 表述 改进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7-069-04
      近年来,受全球以及中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我国企业负担加重,发展后劲减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15年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显示:希望国家出台税收减免政策的呼声最高,反映此诉求的企业比例高达80%。为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2015年以来我国实施多项减免税措施,帮助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降低成本,激发企业的活力。2015年12月18日起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6年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行动,2016年我国减免税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免税一直被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而广泛运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可以预期,今后几年我国仍将会继续制定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大量的免税政策来期望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的税收负担。
      自1994年1月1日我国实施税收体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一直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成为第一大税种。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逐步扩大范围,可以预期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必将更加重要。
      自1994年1月1日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日起,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就规定了大量的免税条款,以期望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后反而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这种自相矛盾源于增值税计征方法的设计。为消除这一自相矛盾的现象,还免税以本来面目,财税[2007]127号文件首次做出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加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的条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事项的财税[2011]111号文件以及此后出台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文件都保留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的条文。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的法规的出台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执行的效果仍不理想,相当多的纳税人没能理解这些法规条文的确切含义,从而“误入歧途”,走向了理想和目标——减轻税收负担的相反方向。导致这种“背道而驰”的关键成因在于: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的法规条文表述不够明晰。
      一、评介:我国税法关于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及其经济后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首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范围的文件(例如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等)都保留了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面这些法规条文,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对纳税人产生什么经济后果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其他化工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500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755元。这1755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元(就是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初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的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500元/吨。以销售总量为100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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