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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网络舆论侵害公民人格权现象的思考:公民人格权

    时间:2020-08-06 07:5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网民言论之活跃已达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舆论以其迅速、尖锐、互动的特点,显示了其不可忽视的力量。本文试从网络舆论对我国公民人格权产生的侵害性影响方面进行思考,为如何利用并引导网络舆论来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网络舆论 人格权 “人肉搜索”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人的意识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最初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缺失到现在人权意识在每个公民心中逐渐萌发,我国历经的时间很短,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与媒体话语权紧密相关的言论自由为典型。
      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运用,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弥补了旧有大众媒体缺乏交互性的不足,使“多对多”的传播成为可能。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1月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美国而跃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的使用在中国日益扩大化,在一些大城市已经普及化,并且农村网民和低学历网民也在不断增长,同时,这种演变带来的变化是,网络舆论正成为社会总体舆论中日渐重要、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网络舆论甚至在很多时候已经成为引领社会舆论走向的一种革命性、主导性力量。①
      
      一、网络舆论与人格权
      
      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总和。它是舆论的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产生、形成并发挥作用的载体是网络,所有的言论、态度、意见、信念和情绪都是在网络中表达的,是网络中公众所表达的意见的总和。②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以其强大的压力和影响力,带动数以亿计的网民通过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越过法律,以其统一的道德标准对特定事件的主角进行道德“审判”。由此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进一步的对公民的其他人格权进行侵害。
      
      二、网络舆论的强势特性
      
      传统媒体主要是侧重舆论的引导,像报纸的一些社论、评论版,电视的一些评论性节目。③但公众自己对重大事件的看法和声音是怎样的?传统媒体很难在量上有效地表现出来,而网络则不然。网络在空间上有无限的延展性,它可以使远隔万里的人们在网络平台中联系在一起,只要技术上允许,它就可以囊括所有想发表意见的公众。这一点就克服了现实社会中空间对舆论产生和流动的限制。
      网络舆论的传播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其主要包括舆论产生的迅猛性、传播的急速性。网络媒体所运用的电子技术在几天内就可以把某种局部意见渲染成全国或者全世界性舆论,网络舆论更是把这种特性发挥到了极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能量会在瞬间聚集膨胀,在网络这张大网上裂变、流动、覆盖;其所形成的舆论强势是现实社会中的十倍、百倍。
      除此之外,网络与传统媒介相比,超越了经济的、政治的、学术的限制,每个公众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不管这个意见是对的还是错的,是现代的还是复古的,可以说网络是个随心所欲的地方。正是这种超常的自由和平等,使每一个公众都拥有了话语权,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很强的韧度和硬度,它会保持舆论产生初期的猛烈度直到舆论消散。
      正是网络媒体所具有的这些特性,使传统的舆论传播方式和参与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了解了网络舆论的特征、形态、影响,以及在当前整个网络传播时代来临的大背景下,我们不难理解,网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三、网络舆论侵害人格权的主要平台和实现机制――网络论坛、人肉搜索引擎
      
      网络舆论的形成主要通过网站以多种形式集中报道,以及网民通过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手段来实现的,但是网络舆论后期的不断蓄势增强直到产生大的影响则是通过网络论坛跟贴来实现的。
      网络论坛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学校园内的电子公告牌,发明者是杜克大学和北卡罗来那州立大学的几个大学生。电子公告牌最早并不属于互联网,它的运行条件很简单,只要有电话线和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运行起来,是校园信息的汇聚场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逐渐成为电子公告牌的主要载体。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多数商业网站都看到了网络论坛作为一个全新的社交平台所具有的汇聚人流的巨大作用,纷纷提供网络论坛服务。特别是大型门户网站,无一例外地都提供了网络论坛服务。
      进入21世纪,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互动式传播提出的新需求,一方面,网络论坛的数量在高速增长;另一方面,网络论坛的形态在不断创新。网络论坛与网络新闻的结合,产生了巨大的“新闻议事厅”效应。网络论坛与搜索引擎的结合,产生了海量的“贴吧”、“说吧”。当前,各大新闻网站均推出了一项服务,允许网民在看完一则新闻后,发表对这则新闻的感想。
      网络论坛的出现与经久不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满足了人们打破空间、时间和自身限制进行沟通的需求。而“贴吧”和“新闻议事厅”效应的出现,说明网络论坛除了满足人们的沟通需求之外,还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其他方面的影响。因为论坛言论中虽不乏切中时弊的真知灼见,但同时也充斥着许多无责任感的情绪宣泄和放肆的过激主张,其间形成的舆论鱼龙混杂在所难免,这是网络的特性决定的。而且,在有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对这种影响估计不足,这就为网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埋下了隐患。④
      人肉搜索引擎起源于“猫扑”论坛, 是论坛的一种应用,其实就是在论坛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⑤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人肉搜索引擎有许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其中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四、“人肉搜索”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案例及启示
      
      “人肉搜索”一般指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下,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它是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
      著名“人肉搜索”事件:
      铜须门事件――
      2006年4月13日,在“猫扑网”旗下“魔兽世界中国”论坛,一位丈夫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长达5000字的QQ对话,痛斥与妻子有染的小人物“铜须”。数百网民加入网络攻击的战团,天涯网贴出《江湖追杀令》。人肉搜索结果:“铜须”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等被公布在数家网站,其私生活被曝光。⑥
      广大网民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在论坛畅所欲言的讨论,在强烈的道德攻势下对“铜须”进行声讨,将其个人的私生活纳入到公开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私密信息被公开,他在现实生活中承受了超乎寻常的压力与不便,虚拟世界中的网络网络舆论直接侵害了他的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
      菊花香香人肉搜索门事件――
      2008年6月16日,一篇名为《我就喜欢做二奶,我觉得我现在的生活就很好啊!》的帖子,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ID为“菊花香香儿1986”的网友在某著名论坛中炫耀其成为当地某高官“二奶”后的种种好处。帖子随即引来了数万网友的激烈留言,更有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指出成都人,网名“某某”。有网友“wangyouisliliang”发出人肉搜索帖《菊花香香儿1986照片,欢迎提供线索》,并公布几张自己搜索到的照片,希望通过人肉搜索将“菊花香香儿1986”真人寻找出来。搜索帖随即得到众多网友的响应。很快,天涯网友visav把自己搜索到的“菊花香香儿1986”的博客和QQ号码曝光。但结果证实,这是有人借用网友“某某”的照片发贴,并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影响。7月4日网友“某某”找到律师,开始申请法律援助,想通过法律途径找到对自己进行恶搞的人。⑦
      无数网民只是通过网络论坛了解这一事件,并没有渠道核实,就对当事人进行了道德标准的评价。网络评论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最终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毁于一旦,不得不通过诉之法律来寻求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
      以上的案例都无一例外的显示出了网络舆论强大的煽动力、凝聚力和其带来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进行人肉搜索,不仅要涉及到被搜索人的姓名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到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如果有一点不当或者违法行为“触犯”网民的“众怒”,通过强大的人肉搜索,就能够将其一切信息、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成为众矢之的,人人得而“诛”之。从形式上看,“人肉搜索”表达的是对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的愤怒和谴责,但从实质上看,这样的行为则是无视隐私、践踏人格的网络暴行。虽然有一些案件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由于网络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使得网络舆论通过“人肉搜索”途径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的事件并没有因此而杜绝。
      
      五、结束语
      
      网络媒体已经成为新媒体中的生力军,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与传统媒体共同发挥着社会作用,而网络舆论跟一般社会舆论一样需要适当的引导,从而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对社会事件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用现代法治社会的通则来规范网络并引导网络舆论,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呼吁加强互联网立法,并要求网络管理者与使用者自律。
      
      参考文献
      ①金兼斌《网络舆论的演变机制》,《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2008年04月17日
      ②虞嘉《网络舆论的特点分析》,《试听界》,2006年第7期
      ③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 2004年2月第8次印刷
      ④杨谷《论网络论坛的人文价值》,光明日报,2007年7月8日
      ⑤郝培强《什么是人肉搜索引擎》,文化发展论坛,2008年5月3日
      ⑥⑦中国江苏网,头条图片,2008年7月22日
      (作者:潘毅,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方向2007级研究生;罗忆,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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