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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网店侵权问题及对策】我国应对周边侵权挑衅的基本对策

    时间:2020-03-28 07:18: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网络交易实名制的实施,为制裁网店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些只是实现对网店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先导和基础,围绕实名制的实施所后续进行的一系列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的构建,才是最终有效解决网店侵权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网店侵权;侵权类型;网店监督管理;信用体系
       一、我国网店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一)网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1]�。网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公开出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以及提供盗版软件的下载服务等行为。�
       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网店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是指网店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表现在: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要么直接冠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要么伪造与这些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迷惑消费者。�
       3、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企业依法取得的名称为企业所专有。但是,冒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其机构的现象在网络交易中处处可见。在各大C2C网站上存在众多网店直接冒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或者冒充知名企业的授权门店、下属机构;更有甚者,有的还直接在其店铺页面中冠以知名企业的官方网站字样,迷惑欺骗消费者。�
       4、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在部分网店经营中也很普遍。往往某一种专利产品,或者某项专利设计在其刚上市,甚至还未上市时,就会开始有网店销售其仿制品或者使用其专利设计。这些现象让一些专利企业或者其他专利权人防不胜防,损失惨重。�
       5、网店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在网络交易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部分网店通过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招揽客户,攫取利益,侵害了其他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典型的方式有:�
       (1)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对手,抬高自己,赢得客户;�
       (2)片面夸大产品性能和作用,通过虚假宣传赢得客户;�
       (3)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作虚假交易、自我评价,换取积分,增加信誉等级,从而欺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二)网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网店出售的部分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例如:未经安全检验合格和质量认证的家用电器产品以及生活用品,使用时有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因在网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而引起皮肤过敏,甚至其他身体损害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消费者网购买到的产品,与其网店当初宣传或者展示的内容严重不符,欺诈消费者,或者描述故意不提产品瑕疵,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
       3、侵犯消费者依法求偿权的行为�
       虽然网购到的商品,消费者如果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质量或者其他问题,有退货或者拒绝付款的权利。但是,如果是在后续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或者才出现问题的话,即使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消费者也往往处于救济无门的境地,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有效行使。�
       4、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
       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购买商品,需要向商家提供姓名、详细住址或者工作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有的商家往往靠出卖这些个人隐私从中获利。同时,网络购物又存在运输、邮寄等中间环节,无形中又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极为不利��[2]�。�
       二、我国网店侵权问题泛滥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网络电子商务尚属新兴产业且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刚刚起步,无法跟上网络发展的速度,导致有效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目前主要依靠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自我管理、自律约束;况且,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本身尚处于在摸索中不断前进的阶段,因此难以有效解决新情况下的新问题。�
       (二)信用体系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针对企业或者个人的统一全面的信用信息系统,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不存在,无法保证交易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实施��[3]�。虽然,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也设有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但其存在诸多漏洞。很多网店往往通过虚假交易、自我评价、故意刷分等作弊行为来增加自己的信用等级。这些使得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自己的信用制度的真实可信程度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
       (三)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
       正如波斯纳所说:“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4]�”。在网络交易中,网店经营者进入或退出市场方便、容易、门槛低,相应的违法经营的成本也低;但被侵权人进行维权取证难度大、地域范围广、费时费力,成本过高,最终导致不少权利人不积极维权,甚至干脆放弃维权;这些无疑又助长了网店侵权行为的泛滥。�
       (四)监管力度不够�
       作为目前对网店负主要监督管理职责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来说,由于考虑到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对网店侵权问题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很少去积极主动地打击侵权。有人把他们这种现状称作“礼节性打假”和“短信祝福式打假”��[5]�,难以触及根本。�
       三、针对网店侵权有效监管体系的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生效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特别是第十条关于网店经营实名制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店侵权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但所起作用有限。一方面,《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界定网络侵权要负侵权责任,但在具体处理网店侵权纠纷时,又需同时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往往都是针对某一阶段出现的具体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规定,对于现阶段大量涌现的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目前实名制所起的作用也有限。事实上早在实名制实施以前,国内主流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网、拍拍网以及百度有啊等已经实现了实名制。但这些显然都没有能有效遏制网店侵权问题的泛滥。�
       由此可见,只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还远远不够。这些只能是实现对网店进行有效监管的一个先导、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现阶段围绕实名制的实施而开展一系列后续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建设才是关键,是重中之重。�
       (一)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围绕实名制的实施,对网店经营者的企业或者个人信息就行登记。然后建立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根据接受网络交易投诉的情况和查处的网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定信用等级,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评定网店信用等级的参考,甚至使之与部分经营者实体经营中的诚信情况相挂钩,使其在实体经营中的诚信表现也反映在评定其网上信用等级的标准之中。这样,消费者所看到的网店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才更客观公正。�
       (二)制度体系创新�
      针对目前网络交易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的匮乏,国家应加强对于网络交易管理制度的研究,完善实名制制度,以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一系列全方位具体规范各种网络交易相关细节的规章制度,使实名制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同时,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加快用于调整与传统交易相对应的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使追究网络侵权责任有法可依,并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监管体制改革�
       国家要加快对网络交易监管体制的改革,把目前主要以行业或者交易平台自我管理、自律管理为主,工商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转变为以工商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为主,行业自律、自我管理为辅的模式��[6]�。网络交易仅仅依靠行业自律、自我管理,很难达到有效制裁网店违法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或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只有通过主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同时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也要加强自身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政监管。这样,才能使网店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裁、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四)技术体系支持�
       由于网络交易本身的技术性的特点,对它的有效监督管理也要求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国家和网络交易服务企业要大力发展相关技术,大胆引入和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形成完备的技术体系,对网络交易进行有效、有序、安全管理。对于科技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用发展信息科学技术本身的方法去解决也至关重要。�
       (五)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1、消费者协会在网络交易纠纷中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要积极推动相关的类似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组织的建立,专门进行网络打假、网络维权等活动,分担消费者协会的压力;�
       3、大众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一些网店不法经营行为、经营内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国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诚信教育、道德教育,树立人人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5.�
      [2] 乌英格.浅析网上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北方经济,2006,(4).�
      [3] 韩用.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及应对方法[J].河北:商情,2008,(4).�
      [4] (美)理查德• 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36.�
      [5] 李蔚.淘宝不慎涉入电子商务侵权案[N].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07-05.�
      [6] 李小花.网店的政府监管问题浅析[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1,(25).
      
      ��作者简介:�王笑亮(1982―),男,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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