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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现代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权利保障] 什么是宏观调控

    时间:2019-05-08 03:29: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主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是题中之义。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增强维权能力、权责意识,还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为权利的实现保障。国家权力需要向公民社会做出让步,无疑,国家从“善政”走向“善治”是必要条件,“增量民主”的提出使这种制度有现实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民主 权责意识 公民社会 增量民主
      一、民主概念简析
      从词源上讲,民主是“人民的权利”、“多数人的统治”,这也是对民主最普遍的理解。这里对民主的解读是从民的视角和程序意义上进行的,也是本文讨论的立足点。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政治应当是全体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当然,现在人们通常所认识、所讨论的民主概念并不是原始民主,甚至也不是古希腊、古罗马民主简单、自然地延续,严格地讲它是18世纪及其以后时期欧洲的新创造。
      而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思想有,“就本来意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这也是对民主传播最广的理解;“民主是全体选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制度。”这里的主,指的是主权,这种主权是权利运行系统中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利;还有其他视民主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文化传播形式等。
      民主丰富多彩的含义和内涵的分析,都离不开对公民地位的肯定。而这又直接表现在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法治意义下,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自由同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任何人都可以对外来要求说不,无论是来自与他人、还是集体、还是国家。不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甚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任何势力也休得染指的。举轻以明重,人身权利更不消多说。
      二、公民权利保障的内在因素
      众所周知,在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里,法律是必要条件。因为,“在自由国家里,至高无上的是法律而不是统治者,因而法律应当受到公民的尊重,即使在特定的情形中法律于他不利。”
      当然,仅有十足完善的法律保障,不足以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全方位的实现。公民的自由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在与其同伴进行自由且不受限制的交往中,具有一种能说服他人并接受他人说服的理性能力(rational capacity)。除此,公民自己彰显权利,还需要一种责任承担。很多后发民主化国家之所以民主化进程受挫,一个原因就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不均衡发展。人人都觉得国家欠自己的,却鲜有人各司其职地按规则办事。民众往往在大多数时候的“政治冷漠”和偶尔的“破坏性参与”之间摇摆,当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大超过责任意识,就到达了亨廷顿所说的“政治超载”状态,政治动荡也就几乎不可避免。一定意义上说,如果民主一枚金币,那权利和责任则是这枚硬币的正反面。
      三、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
      民主既要保证多数人的民主,又得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民主行使过程中注重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作为多数的公民自不必说,少数的公民权利也绝不可无视。
      公民社会作为区别于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的第三类存在形式,其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民众的社会运动、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等均属市民社会的范畴。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标志,集中代表着公民的意思自治,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的最直接体现。
      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可以想见,那作为其上层概念的公民社会呢?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市场经济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哈佛大学政治学者帕特南笔下的意大利北部各邦政府,还是托克维尔眼中的民主的美国,亦或是程汉大先生论述的英国政治制度史,无不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极大尊重,对私权利的推崇,对公权力有目的地限制。表面看来,国家权力受到了压制,这也就是民主可能付出的代价,但它绝对是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公民社会的大局发展意味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放松。而且,降低政府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也要求政府从一部分社会管理中逐步退出来。相信市场,相信公民,逐渐推进民主进程,并在必要时“突破性”改革。这也正是俞可平所谓的渐进性改革和增量民主。这样才能实现善治。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的提高,同时也是社会正义、公民政治参与和政府透明等方面的改善。
      四、结语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公民权利,百家观点,各有侧重。英国议会上吵架式辩论,其荒诞如同一幕幕滑稽戏,但正是这些耍丑般的讨价还价,使得民主不言而喻,使得公民权利真正能得到保障。政治是一种斗争的艺术,然而,同样重要却经常被忽略的是,政治也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在一个协商性的政治里,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为所欲为。
      然而制度本身说到底就是纸面上的文字或一种观念,如何激活制度本身并使之切实有效的运作,才是真正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再完备与丰富,也不及公民自己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共生,维权能力增长,以及形成的“自组织”等社会团体来得可靠、可信。这种民间组织的现实意义大过所有政治口号。国家把一部分社会管理的权力让渡出来,由公民社会分享,公民对自己的权利真正有使用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这才能真正地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善治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表态,对公民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而国家层面上,从“善政”走向“善治”,民主才有了重要前提,公民权利也有了实现的可能。
      参考文献:
      [1]张钦朋:《关于民主概念内涵的研究综述》,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2]孙晓青:《亚里士多德的民主政治思想》,载《思想战线》1998年第11期。
      [3]卢军、田远芬:《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发展轨迹浅析》,载《社科与经济信息》2002年第10期。
      [4]顾肃:《论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概念和原则》,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5]李延明:《“民主”概念辨析》,载《今日中国论坛》2006年第6期。
      [6]【美】 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7]闫健:《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8]刘瑜:《民主的细节》,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9]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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