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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很重要口头约定不生效|集体合同生效时间

    时间:2019-04-24 03:2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某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职工工资每月不低于 750 元。该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无异议。合同生效后,该企业招聘苏诚海为技术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 10 小时,每周 50 小时,工资每月 1500 元。两个月后,苏诚海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缩短劳动时间。企业负责人认为,苏诚海的工资高于普通工人,应当承担更多的劳动,对苏诚海的要求予以拒绝。于是,苏诚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苏诚海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享有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呢?
      《劳动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 54 条第 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苏诚海虽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作为企业劳动者的身份是确定的,因此企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苏诚海同样有效。此外,工作时间的约定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46 号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规定,因此这个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苏诚海的仲裁请求,认定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无效,苏诚海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但是劳动报酬依然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
      这正是:
      集体合同依法订,
      谁都没有特殊性。
      工作时间莫乱改,
      口头约定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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