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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时间:2019-04-24 03:15: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要依据,结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归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并探讨了在此原则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09-02
      
       企业所得税税负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是企业筹划的重点对象之一。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原来的一些避税手段的风险成本加大,企业需要以新税法的税收要素重新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筹划,遵循税前扣除原则,确定税前扣除范围,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1.税前实际发生负担原则。企业支出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有些支出可能是企业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如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又如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
       2.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并非企业所支出的都可在税前扣除,还账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直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佣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支出,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
       3.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道德是看支出是否属于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中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合理的支出仅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情况。
       4.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原则。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分不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利益,那么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这部分支出在计算收益的同时预以据实扣除,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所以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归期预以扣除。
       5.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为了取得收入面发生的有些支出,其效益的产生经常是他的无法立即实现全部收益,或者并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收益,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这部分支出就应被不能预期的收益予以割裂,与同时期实现的经济利益分段对应,按经济利益实现的多少和阶段,予以分期在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著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
       二、纳税筹划
       (一)收入筹划
       1.准确界定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准确界定税基所包含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达到缩小税基的目的。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等,受其使用范围的限制,企业很难作出节税安排;但列入免税收入的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可以被充分利用,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国债和进行股权投资等方式缩小应税收入额。
       2.正确处理销售收入。销售的实现大体上可分为现销、赊销和预收货款三种方式;企业应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低成本策划,充分利用入账时间的不同所产生的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成本率;例如:对于年末的销售行为,应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收入推迟至下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款的销售,想办法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对售后回购的销售方式,应确认为融资行为,收到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新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货物用于公司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3.利用减计收入政策。新税法对特定的收入项目给予收入减免的政策: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该减计收入是指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政策可以直接减计收入,减少纳税。
       (二)税收优惠筹划
       1.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项可以加计扣除的成本支出:(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国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一直都有加计扣除的优惠,但同时还有限制性条件,而新税法取消了相关的限制,使得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具有可行性,企业应对此进行增加研发费投入的筹划以起到节税的目的。(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一政策给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可根据工作岗位特性,结合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适当安置残疾人员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策划。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所得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减免所得税额及抵免所得税额的策划。所得税法规定有直接减免或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政策:(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相关规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两项优惠政策,都具有更直接的节税功效。
       (三)资本弱化的纳税策划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性资本与债务性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性资本小于债务性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理,权益性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首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性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务性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性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
       企业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需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结合企业的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企业纳税筹划不能单纯的从节税角度出发,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同时将节税所得与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防止因违法或高成本税收筹划而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要统筹兼顾,将税收筹划工作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全过程;并随时关注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动,使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随相关政策动态调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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