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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侦大队是干什么的_办理伪造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对策探讨

    时间:2019-01-23 03:20: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公安机关伪造性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伪造性犯罪及其侦查对策的研究还仅限于个罪及其侦查对策,而且研究的范围相对集中在那些重点、高发案件。由此可见,对类罪意义上的伪造性犯罪及其侦查对策的研究是公安机关理论和实践研究中的比较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学界和公安理论界在各个伪造性犯罪案件及其侦查对策方面取得的成果为依据,并结合公安办案实践提出了类罪意义上的伪造性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伪造性犯罪;伪造性犯罪案件特点;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5(C)-0098-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伪造、变造犯罪犹如瘟疫一般在中国大地上蔓延开来,确保那些有关社会共同生活利益上不可或缺的并在经济交流方面所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如货币、有价证券、文书印章等物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交易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历来重视对伪造、变造犯罪的惩治。例如,从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到1979年《刑法》;从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到1997年《刑法》,都对伪造货币罪保留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伪造、变造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我们不仅要从立法上尽量完善,同时为了能够防患于未然,提出行之有效的侦查对策和方法对策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了。
      一、伪造性犯罪案件的特点
      1、单独发案率低,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的发生。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只是以伪造变造为目的而实施犯罪的情形几乎是没有的,这些人选择货币、有价证券等等这些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能够证明某种权利或某项法律后果的物品进行伪造或者变造的原因,是在伪造、变造后用来实施其他相关犯罪,或是其他目的。①事实上,单纯因为伪造、变造犯罪发案的情况极少,最常见的是由于某些其他关联犯罪的“东窗事发”而牵扯出相关的伪造、变造犯罪。
      2、团伙结伙作案常见。考虑到对经济、社会安全保障方面,国家对相当一部分伪造、变造犯罪的对象,特别是货币、票据等关乎国家金融安全的物品在纸张、印刷版、油墨型等诸多方面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伪工作和方法。这些真实物品制作工艺的复杂性和高度的防伪性决定了仅仅是单个自然人实施伪造、变造犯罪得逞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从多年来公安机关侦破的这一类案件的作案人来看,绝大多数犯罪案件都是由团伙来实施的。
      3、一定时间内连续作案居多,发案时间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因为伪造、变造犯罪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并不容易被人发觉,所以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不易为他人察觉和感知。从犯罪的角度来看,这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是同其他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打交道,为其实施那些关联犯罪提供客观物质上的帮助,而不是直接接触被害人。这些因素客观上造成了伪造、变造犯罪案件在发案时间上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如果被抓获的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其用以实施关联犯罪的伪造、变造物品的来源,伪造、变造犯罪就很难暴露。就是因为伪造、变造类犯罪具有相对较高的隐蔽性,加上犯罪分子急于收回犯罪成本,并最大限度地达到犯罪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连续作案。
      4、通常会有犯罪工具可供查证。当今的社会,伪造、变造犯罪的犯罪手段已经朝向智能化、科技化的高级犯罪手段的演进,目前通常采用机械喷涂、印刷、电脑扫描、电脑制图、彩色复印、机械雕刻等方法。所以,犯罪手段上的日益科技化、精细化决定了伪造、变造犯罪在案发后一般都有犯罪工具可查。
      二、伪造性犯罪案件形成的原因
      1、受利益驱动,犯罪分子顶风作案。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求矛盾还会长期存在,各方面的短缺现象尤其是资金短缺还很严重。由于资金短缺,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获得资金,于是有些人就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金。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推进,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松懈、变异和废弃,而新的控制机制又尚未完全形成,使得社会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降低。
      2、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犯罪,认为自已只管掌管钱财,拿点用点没有什么,以致触犯了刑法都不知道。由于伪造性犯罪对群众利益造成直接危害的现象不大,个别群众还有甘任倒霉的思想,因此,也在不同程度上助长了假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3、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情报信息工作滞后。基层单位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不强,特情耳目的布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4、特行管理防控措施不力,存在许多漏洞。伪造性犯罪是一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只要把犯罪与产生犯罪的原因联系起来作系统分析,并运用科学预防理论所提供的有效手段加以分析研究,并对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然而,车站、宾馆、旅店等重点部位管理措施不严,对进入区域的伪造型犯罪活动的动态未能有效掌握和控制。
      三、伪造性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1、从物到人,由调查伪造、变造的物品入手。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通常在受理报案人的报案,或者接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的时候,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也已经几乎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因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证人等有过接触,其体貌特征、居住地、经营场所、通讯交往以及社会关系等必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暴露,从而为侦查部门提供了破案的线索。但是,伪造、变造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与其接续犯罪的被害人或知情人等打过交道,自然不可能留下什么蛛丝马迹,这当然给伪造、变造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因为这类犯罪与上述的其他那些经济犯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所属各罪基本上属于“二线犯罪”,所以,笔者认为,针对伪造、变造犯罪案件的侦查,应采取“由物到人”的方式,从调查伪造、变造的物入手,逐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对侦查部门所收集到的伪造、变造物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不仅要鉴定涉案物品的真伪之外,而且更为最重要的是要分析得出该伪造、变造物品所使用的原料。分析出这些特殊原材料,判断其种类、成分、型号、用途等属性,就可以进而得到这些特殊原材料的产地、销售地、销售渠道、销售范围、流通渠道等信息,进而可以通过对特殊原材料生产和销售单位的调查来初步划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来自不同产地的伪造、变造物品,由于其所使用的伪造、变造技术和相应设备的差异,其本身就带有各自不同的细微的特征差别,这些对于侦查人员通过分析和与其他公安机关类似伪造、变造物品的对比得知伪造、变造物品的来源和产地具有重要意义。侦查人员在得到来源与产地的信息之后,综合分析伪造、变造物品所使用原材料、伪造、变造技术以及设备的线索,可以缩小侦查范围,达到由物到人、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加强深挖接续犯罪,倒查伪造、变造的犯罪。在办理伪造、变造犯罪案件的接续关联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搜查和扣押中缴获的涉案的工具,应该继续深入的调查,彻底查清作为犯罪工具的伪造、变造物品的来源与制作者、贩卖者、运输渠道等情况,为进一步破获伪造、变造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抓获的接续关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进行讯问,应当继续深挖犯罪工具的“上线”,彻底问清其实施接续关联犯罪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物品的来源。得到了接续相关犯罪案件涉案伪造、变造物品提供等方面的信息,再加上接续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关于伪造、变造犯罪案件的各种线索,侦查人员就可以顺藤摸瓜,进而破获伪造、变造犯罪案件。
      3、突击搜查窝点,及时有效地扣押相关的物证、书证。要做好这一点,必须要做必要且充分的准备工作。第一,对以下情报信息一定要有比较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伪造、变造犯罪窝点的具体地址和周边环境,是在城镇中还是在农村,或是在城乡结合部,尤其对位于城镇中的那些伪造、变造的地下工厂,一定要准确知道地址,了解其周围的环境;第二,必须要选好合适的参战人员,这些人应该是政治可靠、专业知识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干警。第三,由于伪造、变造犯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团伙作案,甚至这样从事伪造、变造犯罪的团伙在某些地方已经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或者与当地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所以侦查人员,必要时要配备武器,以防不测。
      进入伪造、变造犯罪窝点之后,应当首先进行人身搜查,核对在场所有人员的身份,对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应非常的当心,派专人负责控制和监视,也还要防止这些人串供、逃跑或是毁灭罪证。控制住窝点内所有人员并完成人身搜查后,侦查人员应立即开始对窝点进行搜查。搜查的重点应是与伪造、变造犯罪相关的证据,搜查人员应该分工协作,对于搜查出来的人民币、外汇、有价证券、会计账簿或其他的作案工具,要严格管理,一律由专人清点,并负责保管,职责到人。在清点时应有见证人和其他搜查人员在场见证监督。此外,必须要配备足够的警力,避免出现侦查人员单独搜查一个房间的情况,以免发生人身危险。
      4、全面鉴定涉案伪造、变造物品。鉴定涉案伪造、变造物品,最重要的是注意鉴定机构的选择。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有权做出权威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2月发布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鉴定货币真伪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统一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至少两名鉴定人员的签章和货币鉴定专用章。
      5、形成合理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体系。想要确立严密的证据体系,就要明确把握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都有哪些。一般来说,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涉嫌犯罪单位的情况;涉嫌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所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单位所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伪造、变造犯罪案件所取得证据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明伪造、变造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伪造、变造犯罪的犯罪行为确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作者简介:李源(1983― ),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8级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参考文献:
      [1]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2]程启芬.经济案件侦查教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程小白,高春兴主编.经济犯罪侦查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经济犯罪侦查总论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5]陈蕊丽.浅谈伪造印章的犯罪特点及预防措施[J].中国防伪,2004(11).
      [6]程启芬.经济案件侦查教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郭海萍.广东假币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M],19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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