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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历史研究中的“比较法”——以“中世纪城市革命”视角下的唐宋都城研究为例

    时间:2023-06-30 18:3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成一农

    “比较法”是历史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大致而言,就是希望通过在时间或(和)空间尺度上对研究对象进行比较,由此说明研究对象随着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变化,或是存在的差异,并进而探讨历史上曾经发生的“变革”,或不同区域历史进程的差异等更为宏大的议题。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古代史分期、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中,还是近40年来以“唐宋变革论”为代表的“变革论”讨论中,以及在中西历史进程比较研究中,都可以看到对这一方法的运用。当然,这些只是相对著名的例子,实际上,在对空间差异的讨论如历史地理学中对某一或某些地理要素空间分布的研究中,以及在各种讨论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产生的变化如制度史领域对历代政治制度变化的研究中,也都可以看到“比较法”的应用,虽然有些时候不那么明显。

    可能由于“比较法”在历史研究中太过平常,或者由于这一方法非常符合人类判断“差异”“变化”甚至“变革”的认知方式,因此中国的历史研究者基本都认为这一方法“理所应当”,由此忽视了这一研究方法不可避免的缺陷。不仅如此,由于世间万事万物都存在差异,因此理论上万物皆可比较。但从学术层面而言,显然并不是所有比较都具有意义。那么,如何确定比较研究的意义本身应当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更有意思的是,虽然通过比较研究也能得出研究对象在时间或空间上的延续性或相似性,但这方面的研究与强调差异和变化的比较研究相比较,数量要少得多,甚至几乎难以找到具有影响力的代表作。究其原因,这可能与长期以来历史研究习惯关注“变化”“差异”“变革”,而较少关注“延续”“相似”有关。但“延续”“相似”真的不值得关注吗?上述应当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为了进行讨论,下文以在有着一定影响力的“中世纪城市革命”研究中经常涉及的隋唐长安和北宋开封的比较研究为例进行分析。

    隋唐长安和北宋开封的城市布局、城市生活,长期以来受到城市史和历史城市地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之所以如此,与作为其理论来源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以及“唐宋变革论”长期以来在中国史研究中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力密不可分。①相关研究综述和讨论,可以参见包伟民:《唐宋城市研究学术史批判》,《人文杂志》2013年第1期;
    宁欣、陈涛:《“中世纪城市革命”论说的提出和意义——基于“唐宋变革论”的考察》,《史学理论研究》2010年第1期;
    宁欣、陈涛:《唐宋城市社会变革研究的缘起与思考》,《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
    李华瑞:《唐宋史研究应当翻过这一页——从多视角看“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古代文明》2018年第1期;
    等等。此处不再赘述。具体到“中世纪城市革命”,其奠基者是伊懋可,他在斯波义信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城市“中世纪在市场结构和城市化上的革命”。②Mark Elvin,“The Revolution in Market Structure and Urbanizatio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162.此后施坚雅以此为基础总结了加藤繁、崔瑞德以及斯波义信等人的研究,提出了“中世纪城市革命”的五点特征,即:“1、放松了每县一市,市须设在县城的限制;
    2、官市组织衰替,终至瓦解;
    3、坊市分隔制度消灭,而代之以‘自由得多的街道规划,可在城内或四郊各处进行买卖交易’;
    4、有的城市在迅速扩大,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
    5、出现具有重要经济职能的‘大批中小市镇’。”③施坚雅:《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载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页。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相当长时间,甚至当前唐宋城市史的研究。④如关于唐宋城市地理和城市考古学方面的研究,有李裕群:《隋唐时代的扬州城》,《考古》2003年第3期;
    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载《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关于城市生活方面的研究,有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等等。关于城市经济的研究,有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健、何忠礼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等等。这方面的论著数量颇多,在此不一一列举。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以及作为这一理论的“典型”代表,分别代表了这一“革命”开端的隋唐长安和作为这一变革过程、结果的北宋开封,也就受到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就具体结论而言,学界目前通常认为,受到“坊市制”的影响,隋唐长安的街巷为棋盘格布局,非常规整和对称;
    坊墙和坊门的存在,以及夜禁制度,使得唐代长安城中居民的生活受到了种种限制;
    唐代长安城中的商业活动按照制度的规定应当集中在东西两市,虽然文献中有着坊中商业活动的记载,但这些商业活动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都被视为个案,或是坊市制瓦解过程中的现象。相对于隋唐长安,经过了“中世纪城市革命”,北宋都城开封的街道不再那么规整,至少不再是整齐的棋盘格布局;
    由于“坊市制”的瓦解,坊墙的消失,城市居民的生活显然要自由得多;
    且商业活动也不再被约束在官方管理的“市”中,而可以在城市中的各处开设。基于上述结论,学界通常认为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无论是在城市布局还是在城市管理和城市生活等方面,都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由此也就验证了“中世纪城市革命”这一理论的正确。

    无论是量子物理学,还是后现代史学,都已经对客观、公正的历史研究的存在提出了质疑,应用“比较法”的研究显然也不能例外。大致而言,在进行比较时,研究者的内心总有着或多或少的倾向性,由此也就影响了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学术研究,都是如此。在以往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的比较研究中,研究者的倾向性或主观性展现得非常清晰。简言之,在进行这两座都城的比较研究时,受到“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影响的研究者,心目中或多或少都已经认为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变革,并基于此,或者将在研究中发现的差异认定为变革,由于万物皆有差异,因此认为这样的研究也就必然能揭示出变革;
    或者在缺乏直接史料支持的情况下,将一些间接史料按照自己心目中期望的方向加以理解,由此同样也就必然认为能揭示出变革。这样的情况在“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研究中广泛存在,现仅举两例加以说明。

    1.街道布局

    隋唐长安的棋盘格街道布局有着文献和考古方面的证据,因此是毋庸置疑的。只是以往的研究将这种街道布局方式认为是受到“坊市制”影响,这点在笔者看来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世界城市史上,棋盘格布局是修建新城或者新城区时采用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城市规划方式,广泛出现于印度河流域、埃及、希腊、罗马、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直至近现代。在中国也是如此,如明代大量的卫所城市和清代的满城。由此,作为新建都城的隋唐长安城,其街道布局很可能只是对这种常用的规划方式的采用而已。当然,这与本文的讨论并无直接关系,不展开进行论述。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将棋盘格布局与“坊市制”紧密联系起来,其背后依然有着“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影响。

    与此同时,作为比较对象的“坊市制”瓦解后的北宋开封城的街道布局,在研究中通常不被认为是典型的棋盘格布局。由于受到黄河多次泛滥的影响,北宋开封被掩埋在深厚的泥沙之下,因此现阶段的考古挖掘无法揭示其整体的街道布局。不仅如此,与北宋开封城市街道布局直接相关的文献资料极为缺乏。因此,可以说,基于现有的直接材料,我们无法对北宋开封的街道布局得出太多明确的结论。不过,很多研究者却断然认为其与隋唐长安城之间在街道布局上存在很大差异。如董鉴泓认为,隋唐长安城“城市总体布局的中轴线对称,呈规整的方格网的棋盘式”,而北宋开封城“在逐步扩建中虽也形成一条中轴线,整个城市道路系统虽然基本上是方格网形,但并不对称及规整,如东南方的汴河大街顺河流成斜形”。①董鉴泓:《隋唐长安城与北宋东京(汴梁)城的比较研究》,《同济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但显而易见的是,除了开封城内的河流走向之外,这样的论述并没有太多史料支撑,因此以往的研究显然对史料的解读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实际上,在现存的文献中虽然没有关于北宋开封城街道布局的直接材料,但也存在一些间接史料,基于这些史料,我们能得出与以往相反的结论。

    与隋唐长安城不同,北宋开封城并不是新建的,其基础是唐代的汴州城。五代时期,在此建都的后梁等除修建有一些宫殿之外,对城市的改造并不多。对开封城规模最大的改建和修筑发生在后周时期,且由此也基本奠定了北宋时期开封城的基本格局。文献中对于后周时期开封城的修建有着如下一些记载:

    (1)周太祖广顺“二年正月,诏开封府修补京师罗郭,率府界丁夫五万五千板筑,旬日罢。以积年不修,不可通过,兼淘抒旧壕,免雨水坏民庐舍故也”。②《册府元龟》,卷十四《帝王部·都邑二》,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2)周世宗显德“二年四月,诏曰:‘惟王建国,实曰京师,度地居民,固有前则。东京华夷臻凑,水陆会通,时向隆平,日増繁盛。而都城因旧,制度未恢。诸卫军营,或多窄陿,百司公署,无处兴修。加以坊市之中,邸店有限,工商外至,亿兆无穷,僦赁之资,増添不定,贫阙之户,供办实艰。而又屋宇交连,街衢湫隘,入夏有暑湿之苦,居常多烟火之忧。将便公私,须广都邑,宜令所司于京城四面,别筑罗城。先立标帜,候将来冬末春初农务闲时,即量差近甸人夫渐次修筑。春作才动,便令放散,如或土功未毕,则迤逦次年修筑,所冀宽容办集。今后凡有营葬及兴置宅灶井草市并须去标帜七里外,其标帜内候宫中擘画,定街巷、军营、仓场、诸司公廨院,务了,即任百姓营造。’”③《册府元龟》,卷十四《帝王部·都邑二》,第154页。

    (3)显德二年十一月“先是大梁城中(杨宽认为指的是里城④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51页。)民侵街衢为舍,通大车者盖寡,上命悉直而广之,广者至三十步,又迁坟墓于标外。上曰:‘近广京城,于存殒扰动诚多,怨谤之语,朕自当之,他日终为人利’”。⑤《资治通鉴》,卷二九二“显德二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9532页。

    (4)显德“三年六月癸亥,诏曰:‘辇毂之下,谓之浩穰,万国骏奔,四方繁会。此地比为藩翰,近建京都,人物諠阗,闾巷隘陿,雨雪则有泥泞之患,风旱则多火烛之忧,每遇炎蒸,易生疫疾。近者开广都邑,展引街坊,虽然暂劳,久成大利。朕昨自淮上回及京师,周览康衢,更思通济,千门万户,庶谐安逸之心,盛暑隆冬,倍减寒温之苦。其京城内街道阔五十步者,许两边人户各于五步内取便种树掘井、修盖凉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五步者,各与三步,其次有差’”。⑥《册府元龟》,卷十四《帝王部·都邑二》,第155页。

    大致而言,周太祖广顺二年(952)只是重修了原来的罗城(即后来的里城),并疏通了壕沟。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四月则因原有罗城过于狭隘,从而下令在原有罗城之外修建了新的罗城,并且规定新建的罗城内应先划定街道,修建军营等官方建筑,然后再任由百姓建造。同年十一月,又对原罗城即现在里城内的街道进行了调整,即“直而广之”,且“广者至三十步”。最后,在显德三年(956)则强调了对街道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并规定了不同宽度街道两侧可以“种树掘井、修盖凉棚”的范围。据此,我们是否可以推测,新建的罗城中的街道有可能是棋盘格状的,同时里城中的街道也很有可能尽量被改建为笔直的?

    对于这一推测,还有一条史料依据。北宋初年应当还对开封城进行过几次改建,《桯史》中记载了宋太祖开宝元年(968)的一次修筑,即“开宝戊辰,艺祖初修汴京,大其城址,曲而宛,如蚓诎焉。耆老相传谓,赵中令鸠工奏图,初取方直,四面皆有门,坊市经纬其间,井井绳列。上览而怒,自取笔涂之,命以幅纸作大圈,纡曲纵斜,旁注云:‘依此修筑’。故城即当时遗迹也。时人咸罔测,多病其不宜于观美。熙宁乙卯,神宗在位,遂欲改作,鉴苑中牧豚及内作坊之事,卒不敢更,第增陴而已。及政和间,蔡京擅国,亟奏广其规,以便宫室、苑囿之奉,命宦侍董其役,凡周旋数十里,一撤而方之如矩,墉堞楼橹,虽甚藻饰,而荡然无曩时之坚朴矣。一时迄功第赏,侈其事,至以表记,两命词科之题。概可想见其张皇也。靖康塞马南牧,粘罕、斡离不扬鞭城下,有得色,曰:‘是易攻下。’令植炮四隅,随方而击之。城既引直,一炮所望,一壁皆不可立,竟以此失守。沉几远睹,至是始验。宸笔所定图,承平时藏秘阁,今不复存”。①岳珂:《桯史》,卷一《汴京故城》,吴企明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页。根据目前的考古资料来看,这段描述中的宋太祖“大其城址,曲而宛,如蚓诎焉”,基本可以确定是后世的附会或者有所夸大,②参见刘春迎:《北宋东京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从而凸显蔡京擅政带来的恶果;
    而后者应当指的是政和六年的那次修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文字中的“坊市经纬其间,井井绳列”应当并无太多政治意味,很可能是如实的描绘。

    到此,可能有些研究者会强调开封城中存在一些河流,尤其是漕运四渠,这些不规则的河道显然会对城市中的街道布局形成影响;
    由此,也就会出现一些斜街,这一点在目前发表的众多北宋开封城的复原图中也都有所展现。不仅如此,甚至还可以猜测,虽然后周对里城的街道进行了调整,但显然这样的调整不可能“伤筋动骨”,因此形成的街道布局很可能并不会是那么规整的棋盘格。而到了这里,问题就是,隋唐长安城与北宋开封城街道布局上的这种差异,以及董鉴泓所论述的隋唐长安城“城市总体布局的中轴线对称,呈规整的方格网的棋盘式”,与北宋开封城“在逐步扩建中虽也形成一条中轴线,整个城市道路系统虽然基本上是方格网形,但并不对称及规整”之间,是否能构成一种“变革”?在这里,笔者并不想提出确定性的结论,而是将这一问题留待下文进行讨论。

    这里想强调的是,此处所引用的材料并不稀见,在之前的相关研究中也多被引用。但是,以往的研究对于这些史料的解读显然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当然,这里也不是说笔者的上述推测就是客观以及正确的,而只是希望展现对于这些史料可以有着不同的解读,正是由于研究者的目的和主观,使得对这些史料有了不同的解读。

    2.商业活动

    如果说街道布局在“中世纪城市革命”的论述中不那么重要的话,那么,唐宋之间城市商业活动的变革则是“中世纪城市革命”甚至“唐宋变革论”的核心论点之一。关于这一点,学界通常认为唐代以及之前的商业活动都集中在城市里由政府管理的“市”中。这一观点最早且最有影响力的提出者是加藤繁,他在《宋代都市的发展》一文中提出的:“这里说,商店只有设在市内,这是唐代的文献和在此之前的记录中都没有特别记载的事情。但从同业商店集合为行,行集合而为市的组织想来,又从古来关于买卖的记载大概都集合为市的情况看来,我认为不妨这样推定:自古以来,商店至少在原则上是要设在市内的,在唐代也是一样。”③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台北)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第288页。而随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这种限制商业活动的制度逐渐松弛,商业活动扩展到了街道,也就是可以沿街开店,由此城市的经济活动发生了本质性的变革。这也是以往研究中强调北宋开封城的商业活动在本质上不同于隋唐长安城的特征。

    不过,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加藤繁提出的观点并没有文献支持,而只是像他自己说的那样是一种“推定”,此后的研究者同样没有找到任何用于支持这一论述的直接文献。以往研究中引用的所谓用于支持这一论述的史料,都存在极大的局限性以及歧义。如《唐会要》卷八十六《市》载“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唐会要》,卷八十六《市》,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581页。这条敕文说明:首先,至少在景龙元年(707)之前,州县之外是可以设置市场的。其次,这条敕文中所述的“市”指的是官方的市场,还是在诸多文献中出现的自发形成的“草市”“夜市”“鱼市”,或是两者皆有,并没有明确的结论,因而不能武断地认为除了州县之外所有的市场一并不许设立。

    另外,《唐会要》中还有两条资料:(1)“垂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687)敕,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已上州市令,并长安等六县录事并宜省”;
    ②《唐会要》,卷六十七《伎术官》,第1183页。同书卷八十六中对这条敕文的记载为“垂拱三年十二月敕,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已上州县令,并赤县录事并宜省”。核对《四库全书》中收录的《唐会要》以及同书卷六十七收录的同一条敕文,这里“县”应为“市”字。(2)大中“五年八月《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
    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其月敕,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诸省;
    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③《唐会要》,卷八十六《市》,第1583页。这两条敕文以及前面“景龙元年”的敕文都是对设市地点的规定。但是,如果反向思维的话,难道那些不符合设“市”条件的地方就不允许进行各种商业活动了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垂拱三年的敕文,其所废置的都是等级较高或者经济繁荣的地方城市中的市令。如果按以往的观点,在官方设立的市场之外不允许商业活动,那么,这些城市在废置市令之后,岂不是就没有商业活动了?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较为合理的解释就是,这里废除的只是官方控制的市场,对于民间自发的商业活动甚至自发形成的“市”并没有进行限制。从这一点来看,上面几条敕文中所论述的“市”有可能指的是官方设立的市场,而不涉及民间自发的各种类型的“市”。总体而言,虽然本文的解读不一定正确,但由此也展现了以往研究者对这些史料解读时带入的主观性和目的性。

    不仅如此,在保存下来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在隋唐长安城的坊中存在大量商业活动,且早在唐初就已经如此。如《朝野佥载》卷四载:“周张衡,令史出身,位至四品,加一阶合入三品,已团甲,因退朝路旁见蒸饼新熟,遂市其一,马上食之,被御史弹奏,则天降敕流外出身,不许入三品,遂落甲。”《资治通鉴》记睿宗时长安“有飞骑十余人饮于坊”。④《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光宅元年(684)”:“己未立雍州牧豫王旦为皇帝,政事决于太后,居睿宗于别殿,不得有所预,立豫王妃刘氏为皇后,后德威之孙也。有飞骑十余人饮于坊……”第6418页。《唐国史补》卷中记开元、长庆间“坊曲必有大署其门,以烙黄为业者”。⑤李肇《唐国史补》卷中:“故老言,五十年前多患热黄,坊曲必有大署其门,以烙黄为业者。”见《西京杂记(外二十一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页。《四库提要》认为此书“皆载开元至长庆间事”。不仅如此,1973年新疆博物馆考古工作队与西北大学考古专业合作,对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地206号墓进行了发掘,在墓中发现了年代大体上是662—689年间,即高宗、则天后时期的《质库帐历》,妹尾达彦根据其中“南坊钗”“南坊钗师”“东头染家”等记载推定,在唐初长安城的新昌坊内就存在店铺。⑥妹尾达彦:《唐代长安の店铺立地と街西の致富潭》,转引自王静:《唐代长安新昌坊的变迁——长安社会史研究之一》,载《唐研究》第七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唐代中晚期长安城中商业活动的记载更为丰富。天宝九年,长安升平坊有“胡人鬻饼之舍”。⑦《太平广记》卷四五二《任氏》:“唐天宝九年夏六月……既行及里门,门扄未发。门旁有胡人鬻饼之舍,方张灯炽炉,郑子憩其帘下,坐以候鼓。”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693页唐代宗、德宗时有“卖蒸饼胡”。⑧韦绚《刘宾客嘉话录》记:“刘仆射晏,五鼓入朝,时寒,中路见卖蒸饼之处,热气腾上烣,使人买之,以袍袖包裙帽底。啖之,且谓同列曰:美不可言,美不可言。”见《西京杂记(外二十一种)》,第461页。查《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刘晏传》可知,刘晏任左仆射在大历十三年十二月(778),因此,此事当发生在其后。唐德宗时有“卖糕者”。①《太平广记》卷三四一《李俊》:“岳州刺史李俊举进士,连不中第。贞元二年,有故人国子祭酒包佶者,通于主司,援成之。榜前一日当以名闻执政。初五更,俊将候佶,里门未开,立马门侧,旁有卖糕者,其气爞爞。有一吏若外郡之邮檄者,小囊毡帽,坐于其侧,颇有欲糕之色。俊为买而食之。”第2702页。唐宪宗元和年间安邑(义)里巷口有“粥饼者”。②韦绚《刘宾客嘉话录》记:“刑部侍郎从伯伯刍尝言,某所居安邑里巷口有鬻饼者,早过户,未尝不闻讴歌。”见《西京杂记(外二十一种)》,第457页。按《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记:“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54页。因此,刘伯刍任刑部侍郎在元和十三年(820)前后。元和五年坊市中有冒充军人的卖饼者。③韩愈撰、廖莹中集注:《东雅堂昌黎集注》,卷十五“(元和五年)上留守郑相公启”记:“坐坊市卖饼又称军人,则谁非军人也,愚以为此必奸人,以钱财赂将吏,盗相公文牒,窃注名姓于军籍中,以陵驾府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页。唐大中时建中九年永昌里有茶肆。④《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九《王涯传》:建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李训事败,文宗入内,涯与同列归中书会食,未下箸,吏报有兵自合门出,逢人即杀。涯等仓惶步出,至永昌里茶肆,为禁兵所擒”。第4404页。此外,还有“鬻饼䬪饦者”、⑤《太平广记》卷二百八十三《白行简》:“唐郎中白行简,太和初,因大醉,梦二人引出春明门,至一新塜间,天将晓而回,至城门,店有鬻饼䬪饦者……”第2258页。街上的卖鱼者、⑥《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六《崔洁》引《逸史》记太府卿崔洁与进士陈彤往长安街西寻亲故,“过天门街,偶逢卖鱼甚鲜,崔公……遂令从者取钱买鱼,得十斤”。第1125页。“以小车推蒸饼卖之”的小贩、⑦张鷟《朝野佥载》卷五:“邹骆驼,长安人,先贫,常以小车推蒸饼卖之,每胜业坊角有伏砖,车触之即翻。”见《西京杂记(外二十一种)》,第 271页。宣平坊的“卖油者”、⑧段成式《酉阳杂俎》卷十五:“京宣平坊,有官人夜归入曲,有卖油者张帽驱驴,驮桶不避,导者搏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6页。长兴里的“毕罗店”⑨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一记:“柳璟知举年,有国子监明经,失姓名,昼寝梦徙倚于监门,有一人负衣囊衣黄访明经姓氏,明经语之,其人笑曰,君来春及第。明经因访邻房乡曲五六人,或言得者,明经遂邀入长兴里毕罗店。”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3页。《旧唐书》卷一四九:“武宗朝转礼部侍郎,再司贡籍,时号‘得人’。”由此可知,“柳璟知举年”当在武宗朝。,以及平康坊卖“货草剉姜果之类”的店铺。⑩陶宗仪《说郛三种》卷八十七引《北里志》:“张住住者,南曲所居卑陋,有二女,兄不振,是以门甚寂寞,为小铺席,货草锉姜果之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619页。除了饮食业外,还有出售服装的店铺,如长安宣阳坊有“彩缬铺”;
    [11]陶宗仪《说郛三种》卷七十八引《北里志》“张团儿”条记:“因于棚后候其女佣以询之,曰:‘宣阳彩缬铺……’”第3617页。德宗时在坊中有负贩者。[12]赵璘《因话录》:“李纾侍郎,好谐戏,又服用华鲜,尝朝回,以同列入坊门,有负贩者,呵不避,李骂曰:‘头钱价奴兵,辄冲官长。’负者顾而言曰:‘八钱价揩大,漫作威风。’”见《西京杂记(外二十一种)》,第490页。按《旧唐书》之《德宗本纪》和《后妃传下·德宗昭德皇后王氏传》,李纾任侍郎当在德宗时期。对于隋唐长安城中如此众多的商业活动,应当如何解释呢?显然以往对于这些商业活动的解释是受到了“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影响,因此将它们认定为“坊市制”瓦解过程中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主观性。不仅如此,这样的论证本身也存在问题,即研究者受到“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影响,将这些商业活动认为是“坊市制”瓦解过程中的产物,由此来佐证“中世纪城市革命”的正确,这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

    北宋开封城中存在繁荣的商业活动,这一点前人研究众多,此处不再赘述。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以往关于唐代及其之前商业活动必须集中在政府管理的“市”中这一论点不成立,那么,如何判断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中的商业活动发生了本质变化呢?到了这里,“比较法”似乎也就缺乏了应用的意义。

    上文对于“中世纪城市革命”研究中经常运用的比较研究的两个例证进行了分析,重点在于强调在比较研究中,基于先入为主的观点和视角对史料进行解读,以及对比较对象之间的差异的强调,甚至将它们凸显为“变革”,是历史研究不可避免的,只有程度的不同而已。

    因此,这里的结论就是,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结论,或多或少都带有先入为主的认知。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评价这种先入为主的认知?

    在回答上一节最后提出的问题之前,先要讨论之前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如果我们通过分析发现了研究对象之间的差异或变化,那么,如何判断这些差异或变化构成了“变革”?

    面对这一问题,很多研究者的直觉可能就是,可以确定一个标准,从而来确定差异或者变化是否构成了变革。毕竟,历史中总是存在无穷无尽的各种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否成为“变革”则在于研究者所持有的判定标准。同时,只要是关注这一问题的人,基本也都持有自己的判定标准,因此“变革”是必然存在的。与此同理,“不变”“稳定”“停滞”也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由于“变化”与“不变”都是绝对存在的,甚至同一具体对象在不同视角下的“变”与“不变”都是绝对存在的,因此,如果没有一种得到广泛认同的标准,那么对于“变革”的讨论永远不会得出公认的结论。

    但在确定标准时,必然会面对的问题是,我们确实可以提出标准,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可以得到学术界公认且被长期使用的标准?这似乎是难以达成的。就“唐宋变革论”和“中世纪城市革命”而言,由于这两种理论的前提就是认为中国的历史与欧洲历史有着相似进程,即“唐宋变革”和“中世纪城市革命”大致对应的就是相近时期欧洲发生的“文艺复兴”,由此也就可以基于欧洲历史提出一些确定“变革”的标准。不过,“中国的历史与欧洲历史有着相似进程”并不是一种客观认知,同样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因此也就永远难以得到所有研究者的认同。不仅如此,即使在认同“中国的历史与欧洲历史有着相似进程”的研究者中,对于相似进程具体体现的认知也必然会存在差异,因此,同样难以就哪些变化构成了变革达成一致意见。总之,可以认为,“变化”是否构成“变革”不是一个史实问题,而是一个带有强烈主观性的认知,对此更为深入的讨论可以参见拙作《跳出“变革论”——兼论当前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文。①成一农:《跳出“变革论”——兼论当前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第1页。基于此,就隋唐长安城与北宋开封城之间存在的差异而言,将这些差异看成为“变化”还是“变革”都是正确的,都是基于研究者自己的标准,都是一种主观认知,由此,任何试图确定一种得到公认且持之以恒的标准的努力都应当是徒劳的。

    不仅如此,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作为两座城市,存在无数可以比较之处,比如可以比较城市人口、存在的年代、所处的地理环境、用地规模以及供水方式等,但是,以往这两座城市的比较研究大致只关注于城市的商业、管理制度、街道布局等极少数方面。显然,正是“中世纪城市革命”这一理论限定了进行比较的内容,因为,同时期欧洲城市发生的变革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在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来看,对这两座都城的这些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应当可以验证中国在这一时期是否发生了与欧洲城市近似的变革。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样的理论指导下的比较研究并没有对城市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的比较,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目的性。因此,我们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再次论证了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结论,都或多或少带有主观性。

    不过,分析到这里,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是否定比较研究的主观性和目的性,反而认为正是主观性和目的性才使得比较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原因也很简单,由于世间万事万物之间都必然存在差异和相似,因此在理论上“万物皆可以比较”。但如果将这一问题放置于学术背景下,那么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这样的比较是否存在意义?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人类与蛙类之间存在众多明显的差异,但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将人类与蛙类进行比较的学术意义是什么?如果是生物学家,应当会从学术的角度提出一些解释,即这样的比较应当是为了验证或否定某种学术观点,由此使得这样的比较至少有着一定的学术意义。但是,对于大多数普通人而言,这样的比较除了作为谈资之外,似乎并没有太多的意义,或至少是学术意义。由这一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到,比较研究的学术意义在比较之外,即为了验证或者提出某种学术观点而进行比较。回到本文的例证中,以往对于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的比较研究就是为了证明“中世纪城市革命”以及“唐宋变革论”的正确性。

    到了这里,问题就比较明确了,即比较研究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恰恰是比较研究的价值所在。简言之,在研究中运用“比较法”之前,研究者心中必然有着“比较”之上或者之外的学术问题,并由此也就决定了从哪些方面对研究对象进行比较;
    同时,也进而可以决定用于确定差异、变化以及变革的标准;
    最终,通过比较,从而对最初的学术问题提出自己的答案。不仅如此,对于关注以及参与某一“比较”研究的学者而言,阅读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时,最好不要直接切入比较研究本身,而首先应当关注比较研究所指向的学术问题,由此才能理解研究者用于比较的方面以及用于确定差异、变化和变革的标准。最终可以这么说,正是“比较”之上和之外的学术问题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应用“比较法”研究本身的价值。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在研究之初,研究者应当考虑的不应是比较研究本身,而是比较研究所指向的更为宏大的问题,这样研究才会有深度和学术价值。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以往很多比较研究缺乏这样的目的性。如一些中外比较城市史的研究只是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并置在一起进行比较。显而易见的是,不同地区的城市必然会存在差异和共性,这样的比较研究所针对的应当是解答比较不同地区城市的差异和共性可以说明什么有价值的学术问题。然而,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恰恰对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缺乏讨论,由此,也就失去了意义。如张南、周义保的《中西古代城市起源比较研究》①张南、周义保:《中西古代城市起源比较研究》,《江汉论坛》1991年第12期,第56页。一文通过比较中国、西亚和欧洲古代城市,提出了三点结论,即“耕种农业是城市诞生的经济基础”“便利的交通位置是城市初现的地理选择”和“政治需要是城市诞生的直接动力”。其研究虽然通过比较得出了不同区域城市的一些“共性”,但这三种共性已经是学界常识性的认识。并且,作者在该文短短的篇幅内也没有进行太多的论述,由此可以推断作者似乎在研究之前并没有确定这一比较研究的学术价值,而是为了比较而比较;
    或者,是基于已有认知再去进行论述,因此其结论同样没有太大的学术价值。不仅如此,作者通过所谓比较获得的这三个结论不在同一层面上,第一个结论可以认为是经济层面的,第二个结论关系到城市选址,第三个结论则涉及社会组织。如果按照作者的这一思路,这篇文章应当还能得出更多的结论,毕竟差异和共性无处不在,由此也就再次验证了作者这一研究很可能就是为了比较而比较。大概正是因为缺乏对比较之上和之外的学术问题的思考,作者最终也只能得出“总之,我们要从历史事实出发,既要承认中西早期城市起源的差异性,也要承认它们有相同性”这样正确到让人无法否定的结论了。

    本文想说明的是,历史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比较法”是一种具有主观性和目的性的研究方法,因此基于此得出的结论即被比较的对象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也是一种主观认知。而且,对于这些差异或者变化是否构成了“变革”,更是一种具有强烈主观性的认知。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使用的“中世纪城市革命”视角下的唐宋都城的比较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研究对象在时间上的变化,但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也适用于那些关注研究对象的空间差异的研究。

    作为结论,本文着重想强调的是,虽然万事万物皆可比较,都可以从中找到差异之处,但这些差异如果不进行阐述的话,其中绝大部分可能并不能找到差异之外的意义,由此也就没有太大的学术价值。简言之,应用“比较法”的目的应当超越比较本身去阐释更为宏大的主题,由此,比较研究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恰恰就是比较研究的价值所在。

    不仅如此,“比较法”实际上既可以揭示差异和变化,也可以展现相似和延续,但至少是在“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研究中,绝大部分研究者实际上忽视了以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为代表的唐宋城市之间的相似和延续。这一问题在欧洲“文艺复兴”的讨论中也是存在的,此处以笔者熟悉的地图学史为例来简要介绍。世界地图学史领域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约翰·布莱恩·哈利(John Brian Harley,1932—1991)和戴维·伍德沃德(David Woodward,1942—2004)主编的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学史》(The History of Cartography)丛书,②对于这套丛书的介绍和评价,参见成一农:《简评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地图学史〉》,《自然科学史研究》2019年第3期,第370页。在其中第三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地图学》第一章“地图学和文艺复兴,延续和变革”(“Cartography and the Renaissance:Continuity and Change”)中,戴维·伍德沃德对作为一个概念的“文艺复兴”进行了讨论。虽然经过讨论,伍德沃德提出“选择‘文艺复兴’,而不是‘现代早期’作为《地图学史》本卷的标题回应了这样的观点,即归根结底‘文艺复兴’依然是一个有用的习惯术语,可以被很多人直观地理解,即使可能适用这些特点的时期因欧洲国家而异”,但随之,伍德沃德强调“之所以做出这一决定,完全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即没有裂缝的历史叙述很难武断地以百年为期进行分割。我们无法用某种方式将‘文艺复兴’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等待被发现的外在事实去进行揭示。我们也不能有效、准确地确定有着直接影响的重要的事件、文献或个人。但是对于《地图学史》的本卷而言,处理大致从1480年延续到约1640年的一个时期的实用性——即使存在重要的区域差异——已经被我们的作者在撰写各自章节时的经历所证实,因为他们都进行了具有内在连贯性的叙述”。①David Woodward,“Cartography and the Renaissance:Continuity and Change”,in David Woodward.Cartography in the European Renaissance,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7,p.6.大致而言,作者倾向于强调“文艺复兴”作为一个时间概念以及作为一个代表了人们认为发生了众多“变化”的时期的概念的有效性,但他同时还强调,“因而,这一导言的剩余部分通过不仅指出文艺复兴时期发生的通常深刻的变化,而且通过指出在实践方面从中世纪保存下来的令人惊讶的延续性来试图达成一种折中。对在一个复杂的、有时不明确的抽象拼贴画中存在的延续性和变化进行讨论的好处就是,它们反对将文艺复兴过度简化为整个欧洲地图学思想在所有方面都发生了突然的和整体性的革命”。②David Woodward,“Cartography and the Renaissance:Continuity and Change”,p.7.最终在结论中,伍德沃德对其所讨论的“文艺复兴”时期在地图学领域发生的“变化”和“延续”进行了归纳。因此,即使是我们习以为常地认为发生了重大变革的欧洲“文艺复兴”,也存在着众多的延续。

    在“中世纪城市革命”所涉及的内容中也可以发现大量的延续,如在“坊市制”瓦解的认知下,以往研究往往忽视了北宋开封城以及宋元明清时期“坊”作为一种城市管理单元的延续。此外,正如久保田和男所揭示的,“夜禁”制度在北宋开封城中长期执行,即“夜禁之制采用基于坊制以外的办法,一直延续到北宋末期,但与唐代相比,其严格程度稍微缓和。但唐代允许夜间在坊内自由活动,对彻夜营业的店铺也没有特点的限制,而在宋代开封,三更后便不允许外出家门”。③久保田和男:《宋代开封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而且,这一制度在元明清时期的城市中依然存在。如《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禁夜》载“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生动,听人行”,可见元代在城市中曾全面实行夜禁。在某些地方发现的元代夜巡牌也说明这一制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④照那斯图:《内蒙古科右中旗元代夜巡牌考释——兼论扬州等处发现的夜巡牌》,《民族语文》1994年第4期,第11页。明代商品经济极为发达的苏州也曾施行夜禁。⑤夫马进:《晚明杭州的城市改革和民变》,载琳达·约翰逊主编:《帝国晚期的江南城市》,成一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清代的北京也是施行夜禁的,“凡夜禁,内外城均于起更后,闭栅栏,自王以下官民人等,皆禁行走”。⑥《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一《兵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417页。市场也是如此,正如包伟民指出的,宋朝政府也并未放弃对市的管理。⑦包伟民:《宋代城市研究》,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19页。不仅如此,在“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研究领域之外,还必然存在大量的延续。由此,这不仅展现了“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对后续“比较”中涉及的内容的选择以及限制,而且也充分展现了这一理论的主观性。

    以往的历史研究往往追求对历史变化(变革)的分析,由此希望揭示人类历史演进的规律,从而可以以此为基础来预测或者影响未来。这应当也是历史研究和历史学的价值所在,本人对此也无疑义。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在人类历史中也存在着众多的延续,而恰恰是这些延续和稳定的部分使得作为过去的历史对于不同时期的人而言是相对熟悉以及可以理解的,由此也就有可能去理解和解释那些变化和变革的部分。因此,在未来基于“比较法”来分析人类历史的变化甚至变革的研究时,研究者还应当关注那些默默无闻、不那么起眼的稳定和延续的部分,这不仅使得我们能够更为深刻地理解变化和变革,而且也会使得历史学者可以不断地提醒世人不要盲目陷入追求变革的陷阱当中。

    最后,本文虽然以“中世纪城市革命”视角下的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的比较研究为材料,但并不想对此得出什么明确的结论。不过,作为长期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者,笔者在此处希望提醒读者,隋唐长安城和北宋开封城之间的差异必然是存在的,但这些差异是否构成“变革”则是一种主观认知,因此“中世纪城市革命”这一理论并不是史实,而是一种历史认知和解释,只是在某些语境下才成立。与此同时,还需要意识到,正是基于“中世纪城市革命”这一认知,以往的研究过多注意到了这两座城市之间的差异甚至“变革”,而忽视或者贬低了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在笔者看来,这两座城市只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都城,既存在众多延续,也存在受到政治、文化等影响而产生的诸多变化,存在着对古代城市“惯例”的遵循。而且,作为比较研究的例证,通过它们来阐释中国古代城市整体性的变化,可能在方法上就存在问题。毕竟,它们正是因为特殊才成为“都城”,由此也就使得它们缺乏代表性,①成一农:《中国古代都城城市形态史评述》,载新宫学主编《近世东亚比较都城史诸问题》,(东京)白帝社2014年版,第265页。用来论证“中世纪城市革命”则有些缺乏说服力。②就笔者的认知而言,仅就到目前的研究而言“中世纪城市革命”基本不能成立,具体参见成一农:《“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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