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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

    时间:2023-06-27 18:3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 李 乐 赵春玲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新世纪以来,随着以大数据为主体的数字技术持续迭代升级和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几乎每个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个真正的数字时代已悄然驾临。而在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西方世界,越来越多的批评家和研究者也不断声称,他们身处其中的资本主义正在加速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以数字技术为最先进生产力要素、“数字劳动”作为基本劳动形式的“数字资本主义”阶段。然而,究竟何谓“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主义”?这种建立在数字技术和“数字劳动”基础上的新型生产方式,相比于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传统资本主义体系,到底有着怎样的不同?以及,我们该如何正确地认识这些新变化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和剥削性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究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能为我们坚持走一条真正以人民共享、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中国式社会主义数字经济发展新路提供重要启示。

    一般认为,美国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军人物丹·席勒(Dan Schiller)在1999年的《数字资本主义:全球市场体系的网络化》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数字资本主义”这个概念。按照席勒的解释,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资本主义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与工具。”[1](第5页)而在新世纪出版的《数字化衰退:信息技术与经济危机》一书中,席勒又进一步指出,作为资本主义最新发展阶段的数字资本主义,意指“一种更倾向于信息通信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资本主义体系”。[2](第6页)席勒的这两个描述性定义,也是当前各国研究者最广泛援引的两个说法。对此,有必要强调两点:第一,无论是席勒本人还是其他研究者,都明显是基于批判的意图而运用这两个定义的,即数字资本主义主要是作为一个批判的对象而受到关注的。这与那些垄断着全球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本的商业巨鳄们齐声为之大唱赞歌的景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些垄断者看来,数字资本主义代表一种“无摩擦的资本主义”,意味着一个能最大化实现自由、平等、民主价值的美丽新世界的到来。第二,席勒前后两个定义暗含了两种看待数字资本主义的不同视角。具体而言,前者代表一种更宽广的观察视角,或者说描述的是“广义的”数字资本主义图景,即一种因数字技术的全面介入而在经济、政治、社会交往、文化意识形态、个体生存状态诸方面都发生剧变的新型资本主义系统。后者描述的则是一幅“狭义的”数字资本主义图景,即一种以数字技术为最主要生产力因素的资本主义经济系统或生产方式。

    目前,这两种视角在国内外研究者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采取“广义”视角相对更普遍。拿国内来说,目前最受关注的几位研究者大多采取的都是“广义”视角。例如,蓝江教授在融汇马克思的科学洞见与阿甘本、巴耶塔、拉图尔等西方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搭建起了一个包含本体论、存在论和政治经济学三重理论维度的分析框架,并基于该框架对当代西方数字资本主义作出了系统的分析和批判。[3]其他有代表性学人如汝绪华和汪怀君的研究,也从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系统、一种压迫性社会权力结构、一种特殊生产方式等多重角度对数字资本主义作出了全面的分析。[4]这个将数字资本主义当作包含多重层面的复合系统来分析的研究进路无疑是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点而言,还是从国内外学界目前还处在初步探索的阶段来看,我们似乎也应该给予“狭义”视角以同等的重要性。

    而要从“狭义”视角对作为一种经济系统或生产方式的数字资本主义作出分析,当务之需是澄清“数字劳动”(Digital-Labor)这个关键概念。从字面意思看,正如“雇佣劳动”是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构成性特征一样,“数字劳动”乃是指一种与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特殊劳动形态。不过,对于究竟何谓“数字劳动”,国内外学界目前还存在很大分歧,甚至绝大多数研究者还仅止于从现象描述层面来讨论哪些具体形式的劳动应归于数字劳动的范畴。概括说来,迄今为止学者们在讨论何谓“数字劳动”时所涉及到的具体劳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受众劳动”“产消劳动”抑或“玩乐劳动”。

    就其作为传统“产业劳动”(即“雇佣劳动”)概念的相对物而言,“数字劳动”最早可追溯到加拿大传播学者达拉斯·斯麦兹(DallasW.Smythe)1977年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提出的“受众商品”概念(Audience commodity)。[5]所谓“受众”,斯麦兹指的是文化传播过程中作为信息接收者存在的读者、听众、网民等;
    而“受众商品”则是指,鉴于人们在消费各种信息的同时所表露出来的偏好、兴趣等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消费行为乃至这些“受众”本身就是可商品化的。后来,英国传播政治经济学家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受众商品”概念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的概念,并由此形成了“数字劳动”的概念雏形。

    此外,福克斯还曾基于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有关“生产和消费合二为一”的预言[6](第276页),提出过另一个通常也被视为“数字劳动”原型的概念——“产消劳动”(Prosumption Labor)。其含义是指:当我们进入各种互联网社交媒体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并浏览不同类型的传播内容时,我们的浏览行为本身所留下的“数据痕迹”,亦即所显示的兴趣、偏好和习惯等信息,已经通过网络后台的算法操作得到收集和深度分析,而这种后台操作的目的就在于把更多与我们口味“匹配”的新信息进一步地推送给我们;
    由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是作为花钱消费信息的消费者而存在,另一方面又作为提供新信息的生产者而存在,并且这种信息生产会因为网络后台的算法分析和推送而一步步地将我们牢牢束缚在特定的欲望和偏好之上。

    最后,朱利安·库克里奇、特勒贝·朔尔茨等学者还提出了作为数字劳动的“玩乐劳动”(Play Labor)概念,其含义是:由于后台信息收集和算法推送的存在,当互联网用户出于休闲、娱乐、交友等目的在社交媒体或虚拟空间种上传图文信息、分享观点或发表评论时,他们的“玩乐”便不再仅仅是玩乐,而同时也是为数字平台所有者提供的一种无偿或半无偿、免费或半免费的劳动。

    显然,无论是“受众劳动”“产消劳动”还是“玩乐劳动”,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彻底颠覆了人们有关生产与消费、休闲与劳作之差别的传统理解。而也正是这种颠覆性,让我们窥见到了数字劳动以及建基其上的数字资本主义生产,相比于“产业劳动”和前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之处。

    第二,服务于数字技术系统本身的各类“物质性劳动”。

    国内外学界目前在“数字劳动”概念上的巨大分歧还体现在,研究者们对于是否也应该把那些直接服务于数字技术系统本身的创造、维护和更新的“物质性劳动”算作“数字劳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以福克斯为首的一派学者认为,这类劳动无疑属于数字劳动。福克斯本人在2014年出版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具体说明了这类劳动的主要形式,即所有处于信息通信产业(ICT产业)价值链上的那些千差万别的劳动,具体包括:(1)为电脑硬盘和智能手机生产商提供钼、铂等原材料的非洲血汗矿工的劳动;
    (2)东南亚或印度富士康工厂中负责ICT硬件设备装配的蓝领工人所从事的劳动;
    (3)班加罗尔软件外包公司中那些受过良好的教育,日夜忙于编写代码的软件工程师的劳动;
    (4)坐在美国硅谷IT企业大楼里喝咖啡的那些白领职业经理人和技术执行官们的劳动。然而,对许多学者来说,这一观点是大有问题的。[7]例如,蓝江教授就指出,“对数字劳动的认识,不能依赖于所谓的ICT产业的区分。毫无疑问,今天刚果的矿工劳动与东南亚和印度的富士康工厂的血汗劳动仍然是传统的产业劳动部分,它们的存在形式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19世纪的产业劳动的分析并没有太大差别。”[8]

    第三,各种依赖于数字平台实现自身经济价值的传统劳动。

    学者们有关“数字劳动”概念外延的分歧,还涉及到当前因数字化技术全面渗入而不得不依赖数字平台实现自身经济价值的众多传统劳动类型的定性问题,亦即:类似于网约车司机、美团外卖小哥、淘宝商家、京东快递员、依靠平台接单的零工从业者的劳动,是否也应算作数字劳动。对此,那些主张对数字劳动做尽可能宽泛理解的研究者,毫不迟疑地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例如,意大利学者莫里奇奥·拉扎拉托就提出,数字劳动“可以是参与生产、加工和传播信息的所有劳动,可以是直接操纵符号来生产原创知识的劳动,也可以是图书馆员,快递服务公司的员工,甚至是装配电脑线路和元件的劳工从事的劳动”。[8]但也有很多学者反对这一观点。如,蓝江教授就认为,有关数字劳动的外延,绝不应简单地依据与数字技术产业的关联性来认定,而只能基于“哪种是在数字技术产生之后才出现的劳动形态”做具体的分析。如果这一标准是合理的,那么,类似于网络刷屏或网约车刷分的行为就或许应被视为数字劳动,而非洲矿工或者依靠网络接单为外卖公司折制包装纸盒的劳动绝不能算作数字劳动。[8]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界迄今对什么是“数字劳动”还处在激烈的争论中,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数字劳动”概念还未跃出理论的地平线。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经由这场争论,某些初步的共识已经或正在形成。最为明显的就是,研究者们大多已经承认,无论“数字劳动”的外延边界究竟应该划在哪里,至少那些以数字平台用户“数据留痕”形式出现的新型劳动,亦即“受众劳动”“产消劳动”或“玩乐劳动”,理应被视为典型的“数字劳动”。事实上,鉴于这几种劳动的“场域”是各种形式的数字化平台,国内外学者近年来已提出了“平台资本主义”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数字资本主义”的一种主要形式展开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以“平台资本主义”为例,对当代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以及这一生产方式下的剥削形式作出初步的探讨。

    作为数字资本主义特殊形式的“平台资本主义”(Platform Capitalism)概念,是由加拿大学者尼克·斯尔尼塞克(Nick Srnicek)在2017年的《平台资本主义:触碰新兴技术的化身》一书中提出来的。根据他的解释,“平台资本主义”是数字资本主义经济和商业模式的集中体现,其一般特征是数字资本借助各种形式的数字平台(广告平台、云平台、工业平台、共享平台、精益平台等),在智能算法协助下提取和控制大量数据,以实现攫取大量财富和资本增值扩张的目的。[9]也就是说,就外在形式而言,它体现为一个由数字平台商、广大平台用户和平台广告商三方主体构成的,以数据商品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内容的利益生态系统。在笔者看来,透过平台资本主义这一特殊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对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于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和新颖之处形成下述几点初步的认识。

    (一)劳动场所非固定化和工作时间的无限延伸性

    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工人需要被集中在一个特定的场所来实施生产活动。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场所却是高度非固定化的,亦即:数字工人不需要被固定在一个场所,“工厂”的位置也逐渐被各种数字平台所取代,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也大多建立在平台的构架和中介作用之上。数字劳动者只需要有一台电脑,有相应的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地完成工作。这进而又意味着,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劳动时间内在地有着无限延长的倾向。比如,Facebook、苹果等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完成在上班时间内未完成的工作;
    对员工来说,下班美曰其名是休息,但实际上不过是换另一个地方继续工作。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那些服务于数字平台的员工而言,生活时间被工作时间不断地侵蚀,传统的到点下班变成遥不可及的奢望。......在数字化时代,工厂社会走向社会工厂。也就是说,整个社会都变成来生成和制造的工作场所。人们不得不听命于资本强加给他们的绝对律令。一旦任务下达,数字劳工就要突破时空因素,将自身投入到超负荷、不间断的工作状态之中,而生命也由此深陷资本逻辑的规训之下。”[10]

    此外,就互联网用户所提供的“受众劳动”“产消劳动”或“玩乐劳动”而言,劳动更是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达拉斯·斯麦兹就曾指出,这些同时作为信息消费者和信息生产者而存在的新型劳动者,除了睡觉时间以外,其余时间都被纳入了工作;
    并且,包括PC电脑和智能手机在内的任何一种网络终端,都能随时随地地为其提供劳作的“工厂”。[5]

    (二)劳动管理的数控化

    数字资本主义不仅保持着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根本制度制形式,而且还使得这种制度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也就是说,数字资本家阶级一方面牢牢掌握着最关键的生产力要素既“数据”,另一方面又不再需要像传统生产方式下的资本家那样委派专门的管理人员来监督工人的劳作,事实上其获取数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利用“数据”来实施对数字个人的监管,监控其劳动过程和劳动时间。比如,许多企业实行上下班打卡甚至是工作时间打卡制,这意味着员工一旦进入工作时间,电脑后台就会记录其是否在完成工作或者任务进展如何,从而大大加重对劳动者身心的压迫。

    进而言之,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对劳动的监控还从生产领域延伸到了流通领域。[11]他们利用数字化平台这个关键载体,不断加强着对流通领域的控制管理,比如通过借助平台信息和算法提前规定好外卖骑手的递送路线、递送时间等,厂商可以对他们做出实时的监控。也就是说,骑手一方面被数据平台所监控,另一方面作为数字劳动者不断地产生着数据,而资方反过来又可以利用从他们身上收集到的这些数据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控制。这种“数字控制”严重侵蚀着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使得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资方的管理。例如,外卖骑手在“绩效”压力下,甚至可能把资方的监控当成一种重要的工作便利,从而在不知不觉间陷入无形的“数字牢笼”中。

    (三)生产和消费边界的模糊化

    在以“平台”作为载体的互联网环境下,资本主义体系中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边界正在加速融合和模糊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非但未能把人们从复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反而将他们的娱乐、休闲、消费活动也转化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不断生成有价值数据的劳动。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的“产消合一”预言,在今天的数字资本主义中竟真的变成了现实。比如,对于那些在Facebook上点击浏览、发帖、点赞、上传图片的用户来说,他们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在欣赏着自己喜好的图文内容,另一方面他们的消费、玩乐行为所留下的大量“数据足迹”又经后台的算法处理而被商品化,并最终被打包转售给相关的广告商。正如隐私问题专家马克·温斯坦所感叹的,“作为Facebook的用户,你不是客户,你就是他们卖的产品。”

    虽然数字资本主义相比于传统资本主义在生产方式上呈现出了诸多新特征,但这非但没有改变资本逐利的内在冲动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本质,反而使得这种逐利和剥削变得更加隐蔽、更加具有欺骗性。仍以平台厂商、平台用户、平台广告商三方构成的“平台资本主义”系统为例,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剥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一)生产领域:平台商对平台用户的剥削

    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剥削的典型形式体现为数字平台厂商对平台用户所提供的数字劳动——“数据留痕”——无偿或半无偿的占有。

    需预先说明的是,平台用户留下的“数据痕迹”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它们只有在经过后台的算法加工被商品化从而变成“一般数据”后,才可能成为有价值的“数字商品”。分步骤解析这一过程就是:(1)首先,类似于Facebook、vine、Instagram这样的数字平台通过大量收集用户浏览、上传、点击、评论、分享、购买时留下的“数据痕迹”,在后台形成巨大的原始数据库。这个原始数据库涉及用户方方面面的个人信息,从信用卡号到购物记录,从出行线路到病历记录,从偏好到行为习惯,从指纹、声纹、脸部特征到健康数据和DNA序列,几乎是无所不包。(2)接着,平台厂商借助大数据算法对这个巨大的数据库作出分析、筛选和分类整合,进而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对数据商品化的过程中,平台厂商对用户提供的数据即“产消劳动”没有支付任何成本,或者相对于其巨大的收益来说仅仅支付了很小的成本。例如,许多平台厂商为了促使用户更积极地披露和上传有价值的数据,往往会设立某种激励系统,即对那些最具流量的网红用户支付数额可观的奖励,但相对于其获得的巨额收益,这一成本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换言之,平台每制造出一个网红明星,都是以无偿占有无以数计普通用户的“数据痕迹”为背景的。(3)最后,平台厂商会把整合形成的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商品打包出售给广告商,或者通过深度分析这些有用信息,更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推送合其口味的内容,以便将他们牢牢束缚在平台上,供其进一步地榨取价值。

    除此之外,许多巨型数字平台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用户和留住用户,还会通过加大对专有技术的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垄断能力。以苹果公司为例,通过开发并捆绑式兜售自己独特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该公司不断抬高用户的退出成本和平台转换成本,持续增强用户的黏性和依赖性,从而能够更轻松、更隐蔽地地榨取用户的数字劳动。

    (二)流通领域:平台商与广告商之间的利益分割

    正如传统资本主义条件下剥削还间接地体现为生产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分割一样,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剥削在流通领域也有其对应的表现形式,即平台产商与广告商之间的利益分割。这一分割的结果是,平台厂商从广告商那里获得平台租金,广告商则通过深度开发和利用平台商所提供的数据商品而赚取利润。以美国的购物网站巨头eBay为例,它通过高效的资本运作打造出了一个具有巨大品牌效应的数字化商业平台,在同行业中占据着显著的垄断地位;
    而这使得每一个想要提高自有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额的网络卖家,都会争先恐后地通过租金竞价去抢占该平台上的出售窗口。虽然网络商家在不确定自己客户数量的情况下就需要向平台商支付可观的平台租金,但由于借助平台算法权力对数据的“研制”与“提纯”,可以使在线广告在投放精准性方面优于传统广告,进而有助于提高产品销量和利润率,所以,这些网络卖家不仅会心甘情愿地预支租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为争取一个平台广告窗口而不惜加价支付租金。新世纪之后全球广告支出结构的变化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例如,根据有关统计分析,2009到2013年,在线广告支出在全球广告总支出中的占比从15.6%上升到了24.8%,而传统纸媒广告支出的占比从 32.3%下降到了 25.2%。[12](第7页)

    (三)消费领域:广告商对平台用户的剥削

    基于数字平台的资本主义剥削的第三种形式体现为平台广告商对广大平台用户数字劳动的低成本占有。有关这一剥削形式,我们可用来作类比的恰当对象是马克思所说的发生在消费领域的那种商业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瓜分和无偿占有。

    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剥削形式甚至比平台厂商对平台用户的剥削更具隐蔽性——正如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业资本的剥削性比产业资本的剥削性更难察觉一样。这是因为:第一,平台用户出于娱乐、消遣、猎奇、搜索等目的而从平台上接收到的那些各式各样的图文数字信息,正是不计其数的平台广告商提供的;
    第二,表面上看,平台用户非但没有为这些图文资源支付任何直接的费用——它们看起来似乎完全是“免费的午餐”,反而还可以通过配合广告商的广告设计,如更及时地给予“好评”、更积极地“转发”等,获得诱人的流量“奖金”,甚至有机会成为红极一时、一夜暴富的流量明星。

    然而,事实上根本没有什么“免费的午餐”。广告商们之所以能够设计出恰好符合用户口味的信息内容,并将它们精准地推送到这些受众用户面前,正是因为他们充分利用了平台厂商打包售卖给他们的“数据商品”,而这些“数据商品”本身又是平台厂商基于对广大用户数字劳动的无偿占有,借助强大的算法技术制作形成的。与此同时,所谓的流量“奖金”也不过是一个“甜蜜的陷阱”而已,因为广告商每制造出一个网红明星神话,都是以对更多普通用户数字劳动的无偿占有为条件的。

    本文在对“数字资本主义”和“数字劳动”两个核心概念作出系统辨析的基础上,以平台厂商、平台用户、平台广告商三方构成的“平台资本主义”子系统为例,对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和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一般形式作出了初步的探讨。分析表明,相比于马克思予以深刻批判过的传统资本主义系统,这一新兴生产方式非但未能使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得到丝毫缓解,反而因为数字技术支配下的更隐蔽的剥削形式而进一步加重了资本主义的内在危机。

    的确,作为资本主义最新表现形式和最新发展阶段,数字资本主义的“魅力”不在于它将带来一个令人憧憬的美丽新世界,而在于它借助强大的数字技术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内在危机更机巧地包装、隐藏了起来。而这意味着,对其作出深入的批判既十分困难,又异常重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数字资本主义的‘祛魅’难就难在:它在创造一个又一个神话、一个又一个辉煌的同时,还创造了一整套迎合人们喜好的标签化的话语逻辑与话语叙事。人们痛恨不民主、不自由,它高扬民主自由大旗;
    人们痛恨不平等、不公正,它倡导平等、公正;
    人们痛恨僵化、封闭的科层制,它以开放、去中心化的扁平化面目示人。......这些意识形态样态已经固化了数字化存在的人们的思维惯性、选择的‘无意识’与行动的‘路径依赖’。”[4]然而,充分认识数字资本主义的本质又极为重要。特别是,只有充分认清了数字资本主义(或者说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运用模式)的内在弊病,我们才能对如何开创一条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中国式数字经济发展之路,形成更正确的认识。正如研究数字资本主义的权威学者蓝江教授所说,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和批判数字资本主义,归根结蒂是为了“祛除附着在这些数字平台和数字经济上的西方资本主义效应,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消除西方国家数字资本构成上的不平等的外衣,使数字资源及其平台成为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平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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