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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要点解析

    时间:2023-06-05 16:1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张 静,王 华,吴晴晴

    (1.江苏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南京 210019;
    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南京 210036;

    3.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 苏州 215134)

    为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1]。但实施两年来,由于电镀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参差不齐、组织形式各异,仍存在自行监测方案不够规范、信息内容记录不全、仅按照标准最低要求开展监测、委托监测监督管理不到位、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等诸多问题。因此亟需对标准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使用者能够读懂标准、用好标准,从而更为科学规范的开展自行监测。

    我国2016年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实施[2]。作为其重要技术支撑,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必须开展的工作,这既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自证守法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3~5]。电镀工业是我国制造业的基础工艺,具有污染严重、环境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等特点,每年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渣[6-7],涉及重金属污染,一直是国家重点监管和规范整治的行业之一。为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以及其他组成。其中,监测方案是电镀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理论基础,是标准制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设置监测点位、选取监测指标、确定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是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必要依据,主要包括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记录的信息[8-9]。

    在深入分析我国电镀工业污染物排放特点、摸清不同的排放组织形式基础上,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以下简称《总则》)以及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

    3.1 电镀污染物排放的特点

    电镀工业在镀前处理、电镀和镀后处理等工序中,排放多种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电镀废水包括酸碱废水、有机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其他重金属废水、混合废水等,含有大量铬、镉、镍、铜、锌、铅、金、银等重金属离子和氰化物等污染物,存在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10-11]。电镀废气包括酸碱废气、铬酸雾废气、氰化物废气以及粉尘废气等,因废气无法完全收集而导致的无组织排放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废气,则是无组织废气的主要来源。此外,生产过程中还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污染问题。

    3.2 电镀污染物排放的组织形式

    电镀污染物的排放主体包括专业电镀排污单位、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以及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3 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

    监测方案的制定应以能够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为基本原则。监测点位的设置优先考虑重点污染源[12],根据电镀污染物不同的排放组织形式以及企业周围环境的变化,设置不同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主要以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综合考量监测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遵循重点排污单位高于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高于非主要污染物、直接排放高于间接排放的总体原则,同时考虑各地水环境质量现状和管理要求而定。此外,标准中提出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都是最低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当地环保部门管理需要自行提高[13]。

    信息记录的内容,应以能够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了解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对监测数据进行交叉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基本原则,并根据一定的逻辑整理成台账保存用以备查。

    4.1 废水监测方案

    4.1.1 废水监测点位

    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分别设置监测点位;
    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应在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和含铬、镍、镉、银、铅、汞废水分质处理的、与其他废水混合前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分别设置监测点位。

    若排污单位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废水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方式变为间接排放,则该排污单位无需制定监测方案。比如位于电镀集中区内某从事镀镍的电镀企业,含镍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相应的特定处理单元进行分质处理,其他废水则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综合处理,此时,只需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含镍废水分质处理特定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出水口以及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即可。

    此外,有些企业的部分污染物可能通过雨排系统进入外环境,因此还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4.1.2 废水监测指标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废水的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废水总排口则将流量、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全部纳入管控。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和产品各异,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以及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多种镀种时,应包括所有镀种的特征污染物,不涉及的可不进行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需对pH值和悬浮物开展监测。比如某企业从事塑料镀铬和电镀铜,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地表水,那么应在镀铬车间废水排放口对流量、总铬和六价铬开展监测,在废水总排放口对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总铜、总铁开展监测,在雨水排放口对pH值和悬浮物开展监测。

    4.1.3 废水监测频次

    电镀工业废水污染严重,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总则》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均采用自动监测,其他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为日-月。

    对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是电镀特征污染物,危害性较大,应最低按日开展监测。废水总排放口的pH值是电镀酸碱废水的重要特征指标,可表征排水安全;
    化学需氧量是我国总量减排控制主要污染物,可反映电镀废水中有机物对环境氧的需求总量;
    氰化物作为最优良的络合剂而在电镀生产中广泛应用,具有剧毒性;
    总铜、总锌是我国应用较为广泛的镀种产生的重金属,因此对上述5项指标提出1次/日的最低监测频次。氨氮主要来源于电镀过程中有机胺类的清洗废水,产生量不大;
    总磷来源于除油溶液、磷化以及化学镀镍的低价磷酸盐等,通过处理易达标且排放量也不大,因此氨氮、总氮、总磷要求按月开展监测;
    但是对总氮或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应提高至按日执行。总铁、总铝、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产生量不大,对环境危害较小,因此这些指标可按月执行。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应按日对pH值和悬浮物开展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监测。

    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相对于单独电镀企业更大,环境影响更为严重,因此对各指标的监测频次要求更高。在含铬、镍、镉、银、铅、汞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与其他废水混合前),应对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指标每天开展监测;
    废水总排放口的pH值和化学需氧量是反映水体污染的重要指标,应开展自动监测;
    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量较大,应与总氰化物、总铜、总锌一样按日开展监测,如企业所在环保主管部门要求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则氨氮、总氮、总磷还应开展自动监测;
    总铁、总铝、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等指标的监测频次可适当降低至按月开展。

    4.2 废气监测方案

    4.2.1 废气监测点位

    专业电镀企业、有电镀工序的企业排放的有组织废气,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设置监测点位。无组织废气具有刺激性气味,易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规定,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置1个参照点。

    值得注意的是,位于电镀集中区内的电镀企业,仍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废气排气筒及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应针对无组织废气布设监测点位。

    4.2.2 废气监测指标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酸碱废气排气筒的主要监测指标为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和氟化物;
    铬酸雾废气排气筒的监测指标为铬酸雾;
    含氰废气排气筒的监测指标为氰化氢;
    粉尘废气排气筒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参考环评及其批复以及实际生产情况等,对监测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根据有组织废气的实际排放情况而确定,一般包括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以及氟化物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无组织废气主要是在废水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一般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此外还应根据环评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是否需要监测《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4.2.3 废气监测频次

    电镀企业废气治理工艺较为成熟,不是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各类有组织废气应按1次/半年开展监测。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适当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可按年开展监测。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则应增加相应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若周边有居民区等敏感点,也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3 噪声监测方案

    遵循《总则》规定的噪声布点原则,并根据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及其源强,选择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影响最大的位置开展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每季度至少应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环境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具体的监测频次可由周边居民、排污单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位于电镀集中区内的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厂界噪声监测。

    4.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置地表水、地表水体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的监测点位。在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时,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

    整体而言,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和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的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视本单位特征污染物以及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而定。而位于电镀集中区内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应对周边河流及其地表水体沉积物、周边土壤以及地下水开展全面监测,监测指标应与电镀集中区内电镀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保持一致。

    针对地表水,每季度对pH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10个监测指标开展1次监测。针对地表水体沉积物和土壤,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及数据共享方案》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及电镀工业特征污染物,选取pH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监测指标,每年开展1次监测。针对地下水,综合电镀废水排放特点和地下水监测常规指标,确定监测指标为水位、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氰化物、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镍、总铁等,每年开展1次监测。

    4.5 信息记录

    4.5.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记录电镀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并分批次、按生产线记录镀种、工艺类型、运行时间以及加工面积、镀层厚度等产品信息。

    根据企业实际购买原辅材料情况,记录每条生产线的原辅材料用量,尤其是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比如电镀液的使用量、消耗量及其主要成分、浓度、温度、pH值,除油溶液、酸洗液、表面活性剂等辅料的使用量和消耗量,以及纯水的使用量等等。若企业内不同生产线原辅材料交叉使用,且无法估算各生产线的实际用量,也可以合并记录,并做相应说明。

    4.5.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4.5.2.1 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为佐证废水监测数据情况,应根据废水的不同处理方式开展记录。接管到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含各重金属废水、含氰废水、酸碱废水等分别记录废水排放量;
    自行处理废水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记录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并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中水回用率、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用电量等。

    4.5.2.2 废气处理运行状况记录。为佐证废气监测数据情况,应根据批次按生产线记录电镀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故障及维护情况,废气处理液pH值、废气排放时间及排放量等,并按月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消耗量。

    4.5.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同时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物、热镀锌锌灰、锌渣等以及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产生的槽液过滤废渣、废弃槽液、废退镀液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树脂、脱脂油泥、电镀污泥等,以及废水手工监测时产生的废水、废试剂等。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外单位处置、利用的,接收外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均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留存相关单据。自行综合利用、处置的,还应当对本单位所拥有的处置场、焚烧装置等相关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作为排污许可制度配套的技术文件,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性、信息记录内容的选择性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电镀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为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监督提供了重要参考。文章详细说明了标准中关键要求的依据和考虑因素,并穿插案例对使用过程中容易模糊的规定进行了强调说明,为使用者提供了更加详细、清晰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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