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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审批服务,强化监管职责——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1 22:4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 刘超

    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

    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

    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
    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
    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
    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

    同时,考虑到三个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办法进行整合修改,制定成一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贯彻,也可以减少部门规章的数量。新颁布的《办法》是对原来三个办法的继承和创新,《办法》正式施行后,原来的三个办法将同时废止。

    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魏莉华:同原来的三个办法相比,《办法》的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 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 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

    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为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管,并对监管职责、层级监督、审批标准细化作了进一步规定。

    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为简化申请材料,《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
    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

    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了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办法》实施后对于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在过渡措施上有什么考虑?

    魏莉华: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在维持现有资质单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资质条件。目前,《办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的规定,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
    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同时,《办法》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从业活动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在《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
    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记者:对于《办法》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

    魏莉华:《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自然资源部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宣讲、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自然资源系统和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确保与《办法》有序衔接过渡。

    三是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自然资源部将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的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引导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22 年11月1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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