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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革命时期湖南苏维埃县法制初探

    时间:2022-12-10 16:0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夏新华, 徐小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长沙 410081)

    苏区在“中华民国”这一历史阶段中是客观存在的, 但学者多关注民国政府颁行的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思想和写成的法律著作,而往往忽视了在这一时间段中国共产党所施行的法律规定。国共合作破裂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当时的湖南成为中国共产党扩展红色队伍、创建苏区的重要试验地点。中国共产党在湖南领导发动了四大起义,即秋收起义、湘南起义、桑植起义和平江起义;
    创建了五块革命根据地,即井冈山、湘赣、湘鄂赣、湘鄂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
    率先探索和开辟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苏维埃政权的旗帜首先在三湘四水的红色土地上高高飘扬, 成为建立红色政权、创建中央苏区、缔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重要源头和坚实基础。

    在苏区政权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也总结出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当时在湖南设立的苏维埃县孕育了红色法治,成为共和国的“法治摇篮”。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指出,“一百年来, 中国共产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1]。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于当前学界而言,如何赓续红色血脉,讲好湖南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故事,传承苏区红色法治基因,更显迫切。

    关于根据地法制的系统研究,严格意义上起于改革开放以后,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研究历史①①就搜索论文而言,暂未看到1966 年以前系统研究苏区法制的文章,苏区法制研究的文章始自20 世纪80 年代。

    就史料、著作而言,如《湘鄂赣革命根据地史》《湘赣边界秋收起义》《湘赣根据地资料汇编》等,则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整理与出版,故本文认为学界系统研究苏区法制应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在四十多年根据地法制研究中,涉及湖南革命根据地法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研究并不多[2-3],大多数是就井冈山、湘赣、湘鄂赣、湘鄂西、湘鄂川黔这五个原始革命根据地进行探讨[4-7]。

    (一)湖南苏维埃县:多种地方文化的融合地

    关于湖南苏维埃县的界定,王继平等认为涉及湘赣、湘鄂赣、湘鄂西和湘鄂川黔四个地区[8];
    经本文作者考证①在2021 年“苏区法制高端论坛暨法治文化学科建设研讨会”上,本文作者夏新华于主旨报告环节对湖南革命根据地的范围进行划分,其划分依据来源于夏新华教授团队对湖南苏区县地实地考察和对现存湖南革命根据地历史档案的分析。,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还囊括了当时在湖南设立的苏维埃县:茶陵和酃县。

    故各根据地与湖南相交的地方苏维埃政权有五处②这五个区域的正式成立时间分别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成立于1928 年2 月,湘赣革命根据地成立于1931 年10 月,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成立于1931 年7 月,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始于1930 年,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成立于1934 年11 月。

    此处的划分是以设立中国共产党政府组织机关、形成统一的行政区域为标准。。

    按照时间划分,五大区域的先后成立顺序是井冈山苏区、湘鄂西苏区、湘鄂赣苏区、湘赣苏区、湘鄂川黔苏区,且这五个区域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③其一,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拓展。如井冈山苏区和湘赣苏区,井冈山苏区是五个区域中最先成立的,是由湖南秋收起义、湘南起义和平江起义等三大起义所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湘赣苏区则是湖南、江西两省边区在井冈山苏区基础上的延续和发展。

    其二,有些区域不是同一时期同时存在的。

    如湘鄂川黔苏区是在湘鄂西苏区被迫转移后建立的,湘鄂川黔苏区成立后,湘鄂西苏区便不复存在。。

    一是井冈山苏区,包括了湖南的茶陵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酃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酃遂中心县苏维埃政府和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其中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是当时井冈山苏区领导的各县苏维埃政府中最高的政权机关,管辖下属诸县。

    二是湘鄂西苏区,涵盖湖南的湘鄂西省苏维埃政府、湘鄂西苏维埃联县政府、湘鄂边苏维埃联县政府、湘鄂西省革命委员军事委员会、桑植县苏维埃政府、石门县苏维埃政府、华容县苏维埃政府、江南县苏维埃政府④这一时期湘鄂西政权组织也是呈动态发展的趋势,如湘鄂西省苏维埃政府解散之后,湘鄂西苏区建立湘鄂西省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各县苏维埃政府的最高政权机关;
    江南县苏维埃政府是1931 年将华容、石门两县合并后组成江南县苏维埃政府。。三是湘鄂赣苏区,囊括了湖南的平江县苏维埃政府、浏阳县苏维埃政府、湘阴县苏维埃政府、湘鄂赣边境革命委员会、湘鄂赣边境工农兵暴动委员会、湖南省苏维埃政府、岳阳县苏维埃政府、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湘北工作团、平浏长县苏维埃政府、湘鄂边县苏维埃政府、平湘岳县苏维埃政府、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驻平湘工作团、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

    四是湘赣苏区,与湖南相关的有湘东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湘东南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茶陵县苏维埃政府、醴陵县苏维埃政府、攸县苏维埃政府、酃县苏维埃政府、酃遂中心县苏维埃政府和茶宁县苏维埃政府。

    五是湘鄂川黔苏区,涉及湖南的分别是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桑植县革命委员会⑤桑植县革命委员会是湘鄂西反围剿失败撤离后,转向湘鄂川黔根据地时建立,辖16 个区域,51 个乡苏维埃政府,隶属于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大庸县革命委员会、永顺县革命委员会、郭亮县革命委员会、慈桑县革命委员会、龙山县革命委员会。

    根据上述湖南苏维埃县的界定,可知当时在湖南设立的苏维埃县共75 个, 约一半以上的县在苏维埃政权管辖范围内。

    因战事的原因,湖南苏维埃县的政权组织和地域均存在更迭、变化的现象。

    另外,当时湖南的苏维埃县,多与其他省份的县相关联, 如平浏长县苏维埃政府、 平湘岳县苏维埃政府……多区域间的合作、联合办事,使得湘、鄂、川、黔等地的人民往来频繁,各地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增多,相互间影响逐步加深。

    “历史是通过人的活动体现的,创造历史的是具有各种各样鲜明性格的人”[9], 而历史中在特定区域活动的具有鲜明性格的人造就了特有的地方文化。

    1927 年至1937 年间,湖南苏维埃县通过五块根据地间的文化往来, 向相邻省份传播了湖南敢为人先、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

    虽然,各苏区都是由中国共产党人领导、 法律制度皆是由中国共产党人制定,但是地域的差异性、文化的差异性依然存留,并未因此而走向同化。

    在此过程中,不同地域的文化开始相互交流, 因此除湖南地区文化的对外传播外,鄂、川、黔、赣等多地的文化也在此时输入湖南,与湖南当地文化融合,相互交融,中国共产党人在湖南设立的苏维埃县成了中国多种地域文化的融合地。

    可以说除在行政区域上占有较重要的位置外,在文化上,湖南苏维埃县也起到了联合五大苏区、 传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文化的作用。

    (二)湖南苏维埃县的法制:有待挖掘的法治养料

    湖南苏维埃县的法制是苏维埃政权在湖南部分地区的法制实践。

    从1927 年茶陵县建立苏维埃政权至1937 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苏区政权自然消逝,在这横跨湘、鄂、赣、川、黔地域长达10 年的探索治理中, 湖南苏维埃县在行政、经济、土地、婚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活动非常多。

    根据法律内容进行归类,其中与土地法相关的法律文件有1928 年12 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①《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也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中共的土地政策和农民土地斗争的经验规范化为土地法规。该法虽然不是以湘或湖南地区的地名命名,但是以湘赣边苏维埃政府的名义颁布实施,对当时属于该政府下辖机关的茶陵县苏维埃政府、酃县苏维埃政府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湘鄂赣苏区颁布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和《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法》、湘赣苏区颁布的《湘赣苏区重新彻底平均分配土地条例》《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湘赣省苏维埃财政部土地税征收细则》、湘鄂川黔地区颁布的《土地没收和土地分配条例草案》《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暂行条例》《分田大纲》《关于土地问题的决定》、湘鄂苏区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大纲》《土地革命法令》《土地问题反富农斗争的决议》等,以《井冈山土地法》为开端,对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法制产生了强烈地冲击,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的初步发展。

    与经济财政相关的法律文件, 有湘鄂苏区的《苏维埃经济建设决议案》、湘赣苏区的《湘东南苏维埃政府商业累进税征收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工农银行简章》《湘赣苏区经济政策执行条例》等等,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对当时湖南设立的苏维埃县经济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从中也可看出当时中国共产党人对经济的关注与调整主要集中于商业和银行。

    除土地、经济财政外,湖南苏维埃县还颁布了婚姻条例、对待反革命犯条例、禁烟禁赌条例等其他方面的法律条文。

    在法律实践上,湖南苏维埃县还设有司法部、革命法庭等机构,如1927 年在湖南成立了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 对土豪劣绅进行判决,从而维护工农利益[10]。

    湖南苏维埃县的法治建设还十分关注教育问题, 如湘鄂赣省政府为确保教育的进行, 连续发布两个训令:《确定教育原则,为今后实施教育方针》和《颁布学制与实施目前最低限度的普通教育》,将学校分为普通学校、专门学校、研究院和保育院四类,涉及年龄层次非常广泛[11]。

    从湖南苏维埃县的诸多法律文件来看,即使身处战乱,从中央苏区至省苏区,再从省苏区至县苏区, 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法治的探索并未停歇,颁布的法律文件涵盖了行政、民事、土地、人权等各个方面,可以说相当丰富;
    其颁布的法律大多以“法令”“条例”“决议”“草案”“政纲”命名,这些法律文件的命名规律、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等,仍是当代学者们需要继续深入挖掘与研究的问题。

    法是一种文明和文化的构成要素,对其进行研究不应当脱离历史背景。

    通过对湖南苏维埃县法律文件的初步梳理, 我们可以看到湖南苏维埃县的法制探索主要集中在土地方面。

    由于苏维埃政权大多建立在乡村等贫困地区, 中国共产党人代表的是广大工农的利益, 所以湖南苏维埃县颁布了大量与土地法相关的法律文件, 并颁布了对于工农阶级的保护条文。

    对其他法律虽有所涉及,但稍显稚嫩和杂乱。

    由于历史环境的限制,中国共产党人在治理湖南苏维埃县的过程中, 虽存在一定不足, 但其法治探索的经验和真切为人民办事的精神十分可贵。

    这一时期颁布的诸多法律文件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是中华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湖南苏维埃县是多种地域文化的融合地,研究湖南苏维埃县的法制是对中国法律史上红色法治文化的填白。梳理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概念和阶段性特点极有必要。

    (一)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概念

    中国历史上的苏维埃区域形成于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 是在中共领导下的以学习苏维埃为主,兼采其他模式的苏维埃管理制度[12]。

    苏维埃为俄文cober 的音译,在俄语语境中的解释为“代表会议”或“会议”,“起源于1905 年俄国革命”,“是一种工人和士兵的直接民主形式,其代表可以随时选举并随时更换,暗含着巴黎公社式的政权形式”[13]。1927 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会议就中国苏维埃政权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中国农会实践就是苏维埃,“随着农会政权的巩固, 随着它权利的扩大, 随着农村的这个政权占领越来越多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农会将开始变为具有特殊职能的苏维埃”[14]。

    而中共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与共产国际大不相同, 其对于农会政权的态度已然发生转变,由“‘一切政权属于农民协会’仍完全有效”[15],转变为农会在暴动计划中发挥指导作用;

    之后农会又从起主导作用的团体转变为普通的民间组织团体。

    当时中国苏维埃在农村和城市皆有进行, 有农民亦有工人参与斗争,因此中共苏维埃应是指1927—1937年由中国工人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建立和组成的政权机构与民主形式。

    在湖南建立的苏维埃县地域跨度广,涵盖的县较多,苏维埃政权建立地多与湖北、贵州、四川、江西接壤。

    由南向北考察,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之时,湖南攸县、茶陵、酃县、桂东4 个县已囊括在中共游击区域。

    至湘赣苏区成立以后,南部扩至湖南的醴陵、攸县、茶陵、茶宁、安仁、耒阳、酃县、桂东、资兴、宜章9 个县,其中醴陵、安仁、资兴、耒阳、宜章五县在当时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游击地区,并未建立苏维埃政权,而茶陵、攸县、酃县、桂东4 县部分区域属于苏区正式管辖区。苏维埃政权向湖南北部发展,湘阴、临湘、岳阳、平江、浏阳、长沙等县开始列入湘鄂赣苏区政权当中,华容、安乡、南县、桑植、石门县也被纳入湘鄂西苏区。

    湘鄂西反围剿失败后,转移至湘鄂川黔战线,汉寿、益阳、永顺、保靖、龙山、大庸、慈利、石门、桃源、郭亮、慈桑、澧县、临澧、沅陵、沅江等县纳入苏区。从1927 年至1937 年湖南苏维埃县的地域范围(仅就湖南省内的县)为五大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湘赣、湘鄂赣、湘鄂西、湘鄂川黔与湖南交界点, 围绕罗霄山脉和武陵山脉建立,整体包括了攸县、茶陵、茶宁、酃县、醴陵、安仁、耒阳、桂东、资兴、宜章、湘阴、临湘、岳阳、平江、浏阳、长沙、华容、安乡、南县、桑植、汉寿、益阳、永顺、保靖、龙山、大庸、慈利、石门、桃源、郭亮、慈桑、澧县、临澧、沅陵、沅江约35 个县。

    “法制”一词,中国古已有之。

    据《法学辞源》解释,“法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和制度;
    二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 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16]。

    有学者认为“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法制解释是静态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等,与经济政治制度相区别;
    广义法制解释为法律实施、 监督等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17]。而“法治”一词寓示的是一种呈动态发展状态,相对法制的涵义更为文明。

    考察当时中央苏区、中国各地苏区法律可以发现,当时中共还处于法律的探索阶段, 有些法律措施并不符合法律精神或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称之为“法治”;
    但期间对于法律监督和法律措施的实施、探索,符合广义与狭义法制的定义,故将苏区法律的探索称为“法制”更为合理。

    通过对苏区、湖南苏维埃县地理范围和法制辨析可以得出, 湖南苏维埃县的法制定义应是1927 年至1937 年间,在井冈山、湘赣、湘鄂赣、湘鄂西、湘鄂川黔五块苏区中以湖南工农为代表的湖南地方苏维埃政权制定的法律法规、施行的法律政策、 进行的法律监督等系列法律实践活动。

    (二)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阶段性特点

    土地革命时期,湖南苏维埃县围绕五大革命根据地而建立,依照五大革命根据地的存续而存在与消亡。

    这一时期从1927 年茶陵县革命根据地建立至1937 年第二次国共合作, 湖南苏维埃依据中央苏区颁布的法律法规分别从宪法、行政组织、党组织、经济、土地、婚姻、监察制度、教育等方面进行法制探索,施行相应法律条文。

    其法制的发展大致呈五个特点。

    第一,从乡村开始,以破除地方封建思想为目标。

    湖南设立的苏维埃县,在中国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在辖内开展一系列破除封建宗法思想、打倒封建制度的活动, 如湘南地区进行的焚烧契约的债券,没收祠产和庙产,毁灭神庙佛像、匾额、对联,在每家神龛上张贴“共产党万岁”的字样[18],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农具与耕牛皆为公用,乡村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民、手工业者已然成为反对土豪劣绅队伍中的重要一员。

    第二,苏维埃政权建设存在过渡期间。

    湖南苏维埃县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建立在农民运动的基础上, 经过具有临时政府性质的农民协会、革命委员会的过渡,才设立正式的苏维埃地方机构。

    据1928 年颁布的《苏维埃政权组织决议案》阐释,中国苏维埃政府的正式名称应当是:中国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而在正式代表会议未组织之前,各地方的政权形式分为两种,即农民协会与革命委员会。农民协会具有临时性,是“准备苏维埃组织的基础”,而苏维埃组织应“执行农民协会的全部作用”。

    革命委员会是由参加准备武装起义的各组织代表成立的,具有临时政府性质,但革命委员会“应当在它组成的第一天,即宣布新政权的成立,并着手准备成立正式的代表会议政权”[19]。

    在当地已有原始农民组织、农民协会时,若当地人民尚未深信有组织苏维埃的必要,不可解散,应当在当地主张农民协会的群众大会,“尤其是代表会议,使渐变成农民苏维埃”。从上述可以推断,农民代表会议是权力的实际运行者,最终目的是建立苏维埃政府,故农民代表会议只是暂时代替苏维埃政府执行政权。

    第三, 各地区法律颁布的完备程度存在差异性。

    湖南苏维埃县并不集中,多分布于湖南边界与赣、鄂、黔、川接壤地带,汇集五省的民情风俗。当时不同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大多为解决一区域实际需求而定, 在实际操作上仅适行于与其接壤的湖南苏维埃县, 对整个湖南省来说,不具有普适性。

    例如在土地法令政策上,湘鄂赣地区认识到中央苏区和其他苏区坚持“没收一切土地平分”政策的不利之处,认为如此会“减少自耕农的土地”,破坏革命统一战线[20],因此在该地区公布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和《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得按照人口分配之, 但必须指出其观念之错误处”;

    对土地分配后, 规定分配的土地为农民所有,农民有自由买卖租佃和赠予之权;
    在颁布庙宇寺院教会等土地一律没收的法律规定后,又列有但书,要求一律没收之前,必须“经过群众路线,使农民充分了解没收的意义”。

    而同时期的湘鄂西苏区由于经济状况原因,在《关于土地问决议案》中并未严格区分,只是规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土地。

    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产、官产或无主的荒地,都归农民使用”[21]。

    第四,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规律性。湖南苏维埃县范围内各地施行的法律文件繁杂,经过梳理发现,各地区法律文件是依据中央苏区的法律文件、遵循一定法律原则而制定颁行,政权组织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运作,由中央至各革命根据地、省苏维埃政府、县苏维埃政府再至乡苏维埃,明确规定建立乡(市)红色政权的基层组织[22],湖南部分县的苏维埃政府也依据中央法规颁布了一系列的组织法和组织条例。

    此外, 各县间施行的纲领、法令、草案、决议案、法规、纲要、条例、报告、细则等,存在一定的关联,如纲领性法律文件,一般由五大根据地最高苏维埃政府颁布施行,涵盖范围较广,为基础性法律纲领。

    第五,司法和诉讼具有临时性和阶级性。

    依据与湖南苏维埃县相关的各省苏维埃政权确立的组织法规定, 大部分地区设有司法部或裁判处。如1930 年的《暂行湘鄂赣边境工农兵苏维埃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县苏维埃政府机构内设财政、经济、土地、裁判、市政等委员会。从其命名来看,该法仅为暂行,所设机构也应是暂行的;
    从其历史存续上看,湘鄂赣苏区于1933 年变为游击区,裁判所也随之消亡。

    又如1927 年1 月4 日成立的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主要审判当地的土豪劣绅及反革命分子;
    随后长沙、浏阳、宁乡、衡阳、衡山、耒阳、常宁、祁阳、嘉禾等县也相继成立县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可见当时湖南特别法庭的成立带有一定的阶级性。

    到1927 年5 月21 日马日事变发生后, 省特别法庭和各县特别法庭停止了一切审判活动。特别法庭仅短暂存续了四个月。

    张希坡认为中华法系中应有社会主义法的部分,并称之为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法系,即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创建与发展是属于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法系的萌芽阶段[23],有着较为重要的历史地位。

    湖南苏维埃县法制亦是如此。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源地之一

    湖南的苏维埃县涉及井冈山、湘赣、湘鄂赣、湘鄂西和湘鄂川黔五大苏区,中国共产党人曾在此发动秋收起义、湘南起义、桑植起义和平江起义四大革命起义。学界亦多认为中国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 红色政权建立的时间上限为1927 年秋收起义。

    在湖南苏维埃县展开的秋收起义中,湖南省委成立了领导秋收起义的中共湖南省委前敌委员会,攻克湖南的茶陵、桑植等县区,并在茶陵县、酃县进行新民主主义法律治理地探索,这两个县区也成为当时苏区设立最早的一批苏维埃县。此外,秋收起义后,同年11 月28 日,茶陵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 政府机关先后驻县城和潭湾区,这是湘赣边界第一个县级红色政权,亦是整个苏区历史中设立的第一个县级红色政权组织。故从苏维埃政权组织来说,湖南苏维埃县法制可以看作革命根据地政权法制的开端之一。

    当然,关于湖南早期成立的苏区县、早期进行的根据地法制探索还有很多,许多地区还有待后来学者的进一步挖掘与研究。

    (二)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新类型

    董必武曾言:“过去在国民党统治区,举起马列主义旗子来搞政治经济学、搞史学、搞哲学和搞文学的人都占领了一定的阵地, 比如在大学讲堂上、在刊物上、在文坛和戏坛上,是有些阵地的。

    但是,根据马列主义来研究法律的人几乎没有站着落脚点。在解放区法律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显著。”[24]并不只是解放区,各地方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研究也是如此。

    法史学界将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分为传统法律、近代法律和现代法律三部分,其中关于中国近代法律的研究,学者关注点主要集中于清末民初,且多以法政为主线,从而导致在政法主题上的研究有所缺失。

    早期孙中山学习苏联的治理理论,曾设想以党统政,以党统法的形式;
    而后中国共产党人尝试以苏联治理模式为主体,建立苏维埃政权,可见这一时期无论国民党人,还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政法模式都是较为认可的。

    因此以政法为主线,研究中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对于厘清中国近代法律而言极为必要,政法主题本身就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不可规避的一环。

    而在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研究中, 大多数学者以中央、陕甘宁边区、湘赣边区的革命根据地设立点为研究对象, 未曾有以一个省份为区域划分,连接多个根据地点进行研究的案例。

    所以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中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研究是一种新的类型,而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研究更是新类型中的创新性研究。

    从我国革命根据地研究成果来看, 中国共产党人在延安建立政权时期,当政权稍一稳定,就开始强调规范法律,并大规模进行法制尝试,据统计光是诉讼的档案材料就有3 000 多件。在苏维埃时期,虽然中国共产党人未公开说过法律的重要性,但从这一系列法律的探索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确实存在法治建设。

    可以大胆设想,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尝试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另外一种可能。

    经过苏区多年的法制探索,仅是从湖南苏维埃县诸多法律实践、法律成果来说,虽然还有诸多需要完备、需要建设及不如意的地方,但还是取得了一些成功。

    如在婚姻、 家庭问题上的法律实践上,湖南苏维埃县通过了《婚姻条例》与《财产继承法》,并在其中规定子女具有何种条件方可继承财产,中国法律近代化虽然相对来说较为简洁,其对家庭的看法也比较简单化, 但还是迈出了实践的第一步。

    另外, 湖南苏维埃县除颁布大量的土地法,也颁布了很多组织法,如湘鄂赣苏区的《关于苏维埃组织问题决议案》《暂行湘鄂赣边境工农兵苏维埃政府组织法》《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等。

    学界普遍认为当下中国的法治多来源于西法,而中国特有的法治文化缺乏本土法治话语的解释,需要人们在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寻根。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政权与现在中国共产党人建立的政权具有一脉相承性,湖南苏维埃县法制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重要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苏区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树立了划时代的界碑,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5]湖南苏维埃县法制作为苏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进行探索研究是不可避免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

    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26]。因此,开展湖南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必将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局部执政中法治建设动态,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关于“我是谁”“从哪里来”“为什么出发”的初心使命。

    (一)研究根据地法制的学术富矿

    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

    不仅如此,它们也是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27]。

    因此对于根据地法制的研究是学术研究中亟须进一步开拓的领域,对建设现代中国的法治有重要的意义。

    湖南所辖县有大半区域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根据地,其在各区进行的法律探索亦为根据地法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故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研究于苏区法制研究来说也是亟待开采的学术矿源。根据地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最初尝试的时期,这种尝试很多都与法律有关。在张希坡、韩延龙、侯欣一等人的考证下,不难看到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想利用法制来夺取和巩固政权, 在局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方,就如湖南行政区域中的大多数县在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下已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中国共产党人的治理态度十分真诚[28-37]。

    通过对湖南苏维埃县法制史料的梳理,可以发现关于根据地法制的新问题和新可能,将其作为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学术富矿,深入挖掘,在全新的挑战当中形成一批关于根据地法制研究的新成果。

    (二)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研究丰富了苏区法制研究的范围,使得苏区法制研究区域多元化。

    通过对湖南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料的搜集、 整理与研究,将法学研究方法与史学研究方法相结合,拓宽中国苏区法制研究的史料利用范围和法律研究的范围、现实、实践的角度,以新时代的视角观照历史,把当前依法治国的时间与光辉的革命历史联系在一起,在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研究中深化了苏区法制的建设研究, 从而进一步加强中国苏区法制研究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其次,研究湖南苏维埃县法制是增强中国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制度自信、法治文化自信的需要。

    湖南苏维埃县包含了五大革命根据地,与四大起义相联系,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治理时期治国理政的试验田。湖南苏维埃县通过创制大量法律,从司法为民、强化反腐、治权、检查、行政组织设立等方面开展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湖南革命根据地工农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巩固了新生革命政权。

    湖南苏维埃县的法治建设为维护中央苏区的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为新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再者,对于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研究是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需要, 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的需要。

    伟大的实践催生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引领伟大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借鉴苏联法制成果和经验,结合苏区的实际和政权建设的需要, 建构了独树一帜的法制体系,既有别于苏联,也不同于英美,既有别于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 也不同于以后的陕甘宁边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阶级属性。

    而湖南苏维埃县杂糅了湘、赣、鄂、川、黔五个省份文化与法制实践,更具有一定的探讨性,并在当时的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红色基因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 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内核。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地方考察调研时强调,要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 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38]。2021 年6 月25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39]。

    湖南作为红色法治资源的重要源头, 其政法实践为其他苏区提供了借鉴样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大量经验。

    而在根据地法制研究中, 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研究更是一种新的理念, 它的存在丰富了根据地法制研究的领域,是一座当前根据地研究中未被挖掘的富矿,是当下中国法治理论、制度自信来源之一,更是中国法律近代化中政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湖南苏维埃县法制的研究对传承红色法治文化有所助益, 也对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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