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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诠释学意蕴——一种基于反思平衡的解读

    时间:2022-12-08 17:20: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张祖辽,王美乐

    [1. 山东大学,济南 250100;
    2. 江南大学,无锡 214122]

    罗尔斯称其政治哲学为“康德式”建构主义,解读者也多基于这一立场挖掘其康德内涵。该立场要求首先找到理论建构的起点,并通过实践理性设计出的一套推理程序来推导出不偏不倚的结论。但罗尔斯政治哲学从来没有、也从未试图使理论建构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演绎,而是始终承认理论建构与社会、历史、理想和直觉等被“给定”(given)的非理性要素的紧密联系。而正是这类要素构成罗尔斯政治哲学的起点。因此,能否在理论建构之初找到公平的起点对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立场来说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罗尔斯承认,这些起点,也就是这些被我们的道德直觉所“给定”的信念(正义观)内在于我们当下的道德和政治传统,不同程度蕴含着建构主体的真实处境,因而具备不同程度的合理性。如此,一种被推导出的正义原则如果可以被人们接受,必须能够内在反映着这些正义观。(1)罗尔斯区分了“正义原则”和“正义观”。后者是人们对正义和非正义的不同观点,前者则是这些不同观点“所共有的作用所指定的”。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5页。照此理解,“建构”的深处实际上隐含着一种诠释学意蕴:这些被给定的“深思熟虑”的信念(正义观)对建构者而言构成有待反思的“前见”,人们从这些前见出发,用原初状态进行程序化推理并推导和寻找最合理的正义原则,再通过反思平衡反观正义原则与各种前见之间的融贯性。同时,反思导向的平衡并非一经达成就固定不变,而是一种在历史中不断调整、不断达成的动态平衡,这就导向效果历史的视域融合理念:任何正义原则都是从作为前见的正义观推导出来的,其合理性离不开基于各种前见开出的筹划;
    反过来,任何前见的合理性也离不开正义原则。因此,对前见之合理性的辩护构成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思平衡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文即意在探究罗尔斯政治哲学不同文本中的反思平衡对前见的不同辩护模式以及这些模式中隐含的诠释学意蕴。

    正视传统,为前见正名是哲学诠释学的首要之义。“如果我们想正确地对待人类的有限的历史的存在方式,那么我们就必须为前见概念根本恢复名誉,并承认合理的前见的存在。”(2)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358页。“恢复名誉”的方式则是将传统(历史对象)理解为“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这就是“效果历史”。(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第387页政治哲学的思考显然也要正视各种前见。这些前见要么被理解为一经设定就无法否定、无可更易的“事实”,要么被理解为其本身就具有建构性。如果是后者,就意味着不论这些前见看上去多么合理,何等深思熟虑,能获得何种程度的共识或者在历史上多么源远流长,都不能一经设定就一成不变,而是必须通过某种机制使之成为可以被不断反思和调整的理性之产物。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建构主义,不论是前期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还是后期的政治建构主义都是力图在后者的意义上将这些前见设为起点,并通过反思平衡来使前提和结论都随着反思的推进彼此增进自身的合理性,最终促成对前提和结论的普遍共享。就此,本文认为,罗尔斯政治哲学在建构主义形式下隐含着一种哲学诠释学的潜在进路,作为前见的前提和实践推理的结论之间存在经由持续动态的权衡和互动通达“效果历史”的可能。

    先来看建构主义。这一术语在西方哲学中有着悠久传统,但罗尔斯赋予其十分独特的含义。罗尔斯用经过改造的建构主义来应对多元主义语境下来自基础主义(尤其是直觉主义)的挑战。罗尔斯将其建构主义冠之以“康德式”之名即很大程度来自这一理由。(4)哈贝马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定“康德式”政治哲学:1.这种哲学是道义论的,力图根据合理性(rational)原则而不是被给定的目的来为行为和社会实践的规范辩护;
    2.是形式主义的,因为它不是从实质性的道德理念出发,而是为合理选择或道德承认去寻找一种中立的程序;
    3.是普遍主义的,其原则是普遍有效的,而不是反映着某种特定文化或者历史之点的直觉。Jugen Habermas,Morality and Ethical life:Does Hegel"s Critique of Kant Apply to Discourse Ethics? In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MIT) Press,Cambridge,Mass.,1990.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多元主义(尤其是理性多元论)是罗尔斯政治哲学得以展开的最大前提性预设,或者说是被“给定”的最大“事实”,本文对罗尔斯政治哲学的诠释学解读也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在此前提下,罗尔斯拒斥直觉主义对正义原则的独断式推理,而是力图“建立一些可认识的伦理学标准”来与之争辩,这些标准即是直觉主义“说是不存在的建构性标准”。(5)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31页。原文将constructive译为“建设性”,本文则统一译作“建构性”。因为如果我们承认“判断的负担”,那么直觉主义所诉诸的“基础”也就往往缺乏公共认知基础,其推导出的结论也难以获得普遍共享。因此,多元主义语境下直觉主义往往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并导向怀疑论。

    罗尔斯发展出的建构主义即是为某种正义原则在多元语境下的普遍性辩护。照罗尔斯的说法,所谓的建构指“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知识和理论或其他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而“为知识等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的这样一个路数是可以理解的,不必求助于理性之外的神秘力量”。(6)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7页因此,这种建构主义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程序”展开,但对“程序”的不同理解导致其建构主义和霍布斯等近代思想家那里迥然不同。

    在罗尔斯看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契约理论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广义的建构主义。因为他们的契约论都是从某个明确的前提出发,遵循实践理性的特定原则推导出来的。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近代契约论对“起点”的理解多少是基于自然主义立场而将其视为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近代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尽管不同程度沾染着建构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却仅仅从合理性(rationality)层面来理解实践推理。但在罗尔斯看来,合理性虽然是实践理性的能力之一,且能够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的“程序”,但这种“程序”只与善观念相关,无法对前提的合理与否提供足够反思。(7)John Rawls,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Edited by 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54-56.因此,近代建构论实际上掺杂着基础主义。尽管近代建构论从前提到结论存在实践的推理,也承认契约订立后的政治历史不是没有反思和调整,也设想了制度在历史进程中被推倒后的重建,但这种推理、反思、调整乃至重建都是单向度的。由于订立契约的前提既定,历史发展的方向也必然跟契约对“善”的特定理解和指向密结合在一起。近代契约论理解的“历史”也必然是被规定的历史,而不是可以自我展开、自我筹划的历史。

    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则力图使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8)罗尔斯:《正义论》,第3页。但这一目标并不是“原初状态”可以达成的。因为“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在实践推理中都是仅仅停留在从合理性层面做出单向度推论。真正使其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是反思平衡。因为只有该机制的引入才能使实践推理的“程序”纳入实践理性的合情理性(the reasonable)维度。(9)对罗尔斯政治这种中合理性(the rational)和合情理性(the reasonable)这对范畴的区别,是如何强调都不过分的。二者的差异,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假如他们的协商立场都非常强硬,他们的提议就是完全合理的,但确实很不合乎情理的(原文为“理性”的),甚至是很无礼的”。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44页脚注。如果反思平衡足够彻底,就足以使实践推理具备时间性、动态性和历史性,也能使罗尔斯政治哲学成为一种使前见和结论在视域循环中不断彼此关照的效果历史,让每一种前见都可以在效果历史中走出自身,进而评判其能否获得最大程度的广泛认同。

    再来看前见。如上述,罗尔斯承认政治哲学的叙事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必须从某种前见展开筹划,这些前见尽管可能不同程度沾染着“理念化”(10)奥诺拉.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建构性解释》,应奇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37-38页。色彩,但也多少反映着人们在政治社会中的本真境遇。也就是说,这些前见都是在历史中被总结、升华而成的,具备历史赋予的本真性。因此,这些前见本身即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信念,它们实际上已经构成,或是正在构成我们思考政治问题时预先具有、不能摆脱的道德情感。这些道德情感则具体化为我们在生活中直接面对的各不相同、并有意或无意识接受的正义观。但不论这些正义观如何被广泛接受,都不足以作为理论建构中一经设定就不可置疑、固定不变的“基础”,因为其作为情感的本真性完全可能受到来自个人和社会等不同方面的影响和遮蔽。因此,罗尔斯所谓的“建构”其实就是对当下既有的正义观的甄别和选择。罗尔斯认为,要想建构出合理且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 and rational)正义原则,首先必须扎根于这些具体的正义观,以此为基础设计出合理而又严密的推理“程序”,通过合理性这一实践理性能力使真正恰当的正义原则明晰起来。反思平衡则再次回到这些正义观,随着实践语境在时间和地域中的变化将得到系统推理的“正义原则”和各种松散的“正义观”进行不断比对和权衡,使“正义原则”、“正义观”和原初状态在权衡过程中成为随时有待被质疑的暂定之点。如此,罗尔斯政治哲学中蕴含的诠释学意蕴就很清楚了:反思平衡蕴含着走向效果历史的可能。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进和语境的变迁,在各种“我们”能够直觉到的各种“正义观”和经过推理得出的不同“正义原则”两端不断进行权衡,这种权衡使某种正义原则通过自我调整不断吸纳其他正义观的合理之处,也使各种正义观在新语境下不断生发出新的意义和价值。(11)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涉及三种主体:原初状态下的“各方”、良序社会中的公民和现实社会中理性的人们(我们)。其中,对“各方”的规定随着原初状态之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原初状态的反思也是对“各方”之规定性的反思。参见Ville Paivansalo,Balancing Reasonable Justice:John Rawls and Crucial Steps Beyond,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7,p.36.甚至在时过境迁之后,反思平衡使其他正义观进入程序性推理,进而生产出不同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作为前见的任何一种正义观都会被纳入历史性的反思视野,而这种充满前见的政治哲学也只有在历史中才能不断得到生成和辩护。“它是我们永远无法达成的无限之中的某一点,尽管我们可以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不断接近这一点,这就是,通过讨论,我们的理想、原则和判断在我们看来变得更加合乎理性,进而,我们认为它们的基础比以前更为牢固。”(1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355页。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前面讲到的各种正义观之外,原初状态本身也属于前见的范畴。因为各种正义观都是历史和直觉的产物,原初状态作为实践推理的“程序”则是直接根据不同正义观而被拟定的,其根源同样是历史和直觉。这是“原初状态”不同于“自然状态”的实质之处。这也再次表明“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契约式推理中并不具备核心地位,其作用不过是使某种松散的“正义观”经过推理成为更加系统而又明晰的“正义原则”,并通过合理选择的方式排除那些当下无法被合理选择的直觉性信念。真正呈现建构主义推理之诠释学意蕴的则是反思平衡。接下来,我们会看到,如果反思平衡是彻底的,罗尔斯就足以用诠释学的进路合理应对前见的多样性造成的困扰,但罗尔斯前后期思想的证成结构转变则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

    如上述,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前见包括各种正义观和原初状态本身。原初状态是被“拟定”的这一特征则使《正义论》呈现出多种解读的可能。

    一方面,罗尔斯表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是一种引入多种限制条件的公平选择设置,目的是为了“排除对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13)罗尔斯:《正义论》,第15页。这种解读是对诠释学路径的否定,也就是试图通过原初状态来否定、排除所有带有偏见色彩的前见;
    另一方面,罗尔斯也明确表明,“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14)罗尔斯:《正义论》,第15页。这一观点,罗尔斯后来在《杜威讲座》中将其称之为“康德式”建构主义,并认为这一学说的首要之点就是设定一种自由而平等的“康德式”人的观念。(15)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第342-343页。

    先来看第一个方面。如果说原初状态就是为了遮蔽各种偏见造成的影响的话,这种遮蔽能否真正保证选择的公平性?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既然原初状态本身也不过是根据人们身处其中并已经有所信奉的某种特定正义观而拟定,其本身就是偏见的一种,其自身的合理性是有待证成的,那这种“遮蔽”何以可能?但罗尔斯认为,虽然“无知之幕”只是原初状态诸多形态中的一种,但这种形态却是“自然”得出的。(16)罗尔斯:《正义论》,第15页。不过,《正义论》却没有为这种“自然”做出有力论证,而是充其量指出“我们要证明一种特殊的对最初状态的描述,就要展示它联合了这些共同分享的预设。我们的论证要从广泛接受但却很弱的前提开始,达到比较具体的结论。每个预设都应当本身是自然和看来是有道理的。”(17)罗尔斯:《正义论》,第15页。公允地看,无知之幕可能会符合现代民主社会之后公民的道德直觉,但缺乏严格的规范性意义。从《正义论》的文本整体来看,其对无知之幕的辩护会加剧这一质疑。因为《正义论》自始至终都明确在为“两个正义原则”辩护,而“两个正义原则”所对应的正义观则是从被历史上被广泛共享的五个传统正义观中选择出来的。(18)罗尔斯:《正义论》,第95页。如此一来,无知之幕无论如何都无法提供充分自证。罗尔斯也承认,“在正义理论的基础部分,有一种对直觉的诉诸”。(19)罗尔斯:《正义论》,第96页。如果上述直觉性描述就是对原初状态的所有辩护的话,原初状态必然无法公平对待所有前见,而是会以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加剧这种不公平,在前提和结论的两端来回权衡以使视域不断融合的效果历史也就无从谈起了。

    再来看第二个方面,基于“康德式”道德主体的解释。这个解释同样会加剧原初状态的解释困境。因为形成善观念和具备正义感分别结构性地对应着实践理性中的合理性与合情理性这两种道德能力。而“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我们说明我们拥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20)罗尔斯:《正义论》,第93页。然而,任何“正义观”的背后都体现着不同的正义感。如此,不论一种原初状态是根据何种正义观拟定出来,其背后都体现着某种特殊的正义感,而这些正义观之间却存在难以化解的深层冲突。如此一来,诉诸正义感根本不能引领人们做出有意义的选择。

    上述两方面困境导致对原初状态的理解存在一元论和多元论的分歧。(21)T.K.Seung,Intuition and Construction:The Foundation of Normative Theor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pp.25-30.从建构主义对公平性的追求来看,原初状态应当是多元的,应当把依据各种正义观拟定出的不同原初状态分别纳入比较和选择当中。这种解读看似更符合本文意在阐述的诠释学意蕴,因为如果不将“无知之幕”与其他四种形态放在一起比较的话,我们就谈不上对五种正义观进行不偏不倚的比较和选择了。问题在于,既然我们是在对五种正义观进行选择,而每一种原初状态都可以对其所对应的正义观进行至少合理的(rational)推导和辩护。这样一来,如果不去先行认定某种正义观及其对应的原初状态的话,任何正义原则都可以用“道德几何学”的方式得到严格辩护。因此,如果在各种正义观之前没有更深层的预设,反思平衡就没有任何存在的空间,同时也必然堵塞通达效果历史的诠释学进路。

    一元论的解读会更符合我们对《正义论》的一般印象,因为整部《正义论》(包括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著作)都在为“无知之幕”和“两个正义原则”辩护。但如上述,其困境更加显见。

    抛开上述困境不谈,本文认为,原初状态只能依靠“反思平衡”予以他证,这种他证必须具备诠释学的视域融合特征。各种正义观和正义原则之间需要在来回不断的反思、权衡和诠释中通达平衡,原初状态在其中扮演的中介性角色必须通过反思平衡来使各种正义观和正义原则在历史视域中通过诠释不断生成“效果”。罗尔斯即在此意义上指出:“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有的判断……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并已经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22)罗尔斯:《正义论》,第16页。根据这一论述,如果反思平衡是彻底的,作为前见的正义观和原初状态至少会产生下面四种形式上的效果:

    1.除“两个正义原则”所对应的正义观之外,其他正义观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对其加以修正;

    2.除“两个正义原则”所对应的正义观之外,其他正义观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抛弃;

    3.“两个正义原则”所对应的正义观本身可以被接受,但作为“程序”的原初状态,也就是无知之幕的拟定细节存在欠妥之处,应当予以修正和调整;

    4.“两个正义原则”所对应的正义观本身就无法被接受,这一正义观连同无知之幕都应当被抛弃。我们应选择其他正义观拟定出新的原初状态,开始新一轮思想实验。

    当然,按照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信念,反思平衡最理想的结果应该是“两个正义原则”、无知之幕和其他正义观以效果历史的方式彼此之间不断调整和互动,使所有要素的合理性都能最大程度生发出来。这种理想状态是否可能,这是另一个问题。本文在此仅想表明,如果反思平衡存在走向彻底的可能,那么“无知之幕”就不应当是原初状态不可置疑的形态,而是可以尝试从历史性和偶然性的角度进一步赋予“选择”以公平性。具体来看:宪政民主是罗尔斯本人的理论建构之前见,在对此前见的关切下,他首先(偶然地)将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正义观拿出来并拟定出相应的原初状态,也就是无知之幕,并通过程序性推理得出明晰的结论,这就是“两个正义原则”。之后,再通过反思平衡将其与其他正义观比较,以反观这种正义原则能否在持其他正义观的人们那里得到广泛接受。如果“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反思无法在“我们”这里达到平衡,这就需要去审视问题究竟出现在“程序”的拟定细节上,还是出在前提本身。如果是后者,就表明“两个正义原则”无法通过反思平衡的桥梁在前提和结论之间形成效果历史,需要选择其他正义观,拟定新的原初状态继续思想实验。

    本文认为,在《正义论》的论证框架下,上述理解是其建构主义可以走向效果历史仅存的解读空间。但这种解读仅仅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从《正义论》找不到明确的文本依据。另外,“无知之幕”下的某些要素是游离在反思平衡之外的。比如,“无知之幕”允许某些关于人和社会的一般性知识存在,其中最重要的是把“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设定为足以形成“无知之幕”下“各方”基本动机的“基本社会善”。(23)罗尔斯:《正义论》,第242-243页。但《正义论》并没有对这些“基本社会善”的普遍客观性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明,而即便在民主社会中,这些善是否具备普遍共识也存在不少争议。罗尔斯的辩护则重新回到《正义论》的起点,用一种善的“弱”理论,也就是用诸如“自然而然地”这样一些描述性话语来为其辩护。有学者据此认为,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诠释实质上是实用主义的,“诠释的任务不是去呈现公共政治文化的正确图景,而是仅仅去呈现一种听上去有说服力的图景”,因而在描述其正义原则的基础时“使用类似可被接受、有用、恰当、适合的等术语”。(24)George Warnke,Justice and Interpretation,Polity Press,Cambridge UK,1992,p.43.本文认为,这一评论是中肯的,因为罗尔斯本人也承认实用主义是其正义理论的源头之一。(25)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第342页。但从建构主义角度看,反思平衡在此已经走到尽头了,各种前见实际上无法通过诠释学的方式得到有效辩护。可见,依据效果历史的标准,《正义论》的建构主义证成路径并不完备。这表明罗尔斯虽力图用一种建构性标准来取代直觉,但仍然无法避免将直觉隐含地作为证成的最终依据。

    罗尔斯后期也将“原初状态——反思平衡”作为基本证成模式,但在前见问题上采取了与《正义论》不同的处理方式。(26)这里之所以说是“部分证成路径”,理由有两个:1.《政治自由主义》对“原初状态——反思平衡”的论述虽然没有《正义论》那般细致,但也明确认为“政治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建构程序的结果,在这一程序中,有理性的个人(或他们的代表)服从于理性的条件,采用这些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政治自由主义》导论007)。2.本文承认,“原初状态——反思平衡”模式在《政治自由主义》或许也不是最重要的辩护路径。比如,有学者认为“反思平衡这一理念在罗尔斯后期理论中被弱化了,公共辩护的重任落在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之上”(参见钱一栋:《论反思平衡在〈正义论〉论证结构中的位置》,《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本文要表明的是:反思平衡可能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确实被弱化了,但从彻底性的角度看,其空间要较《正义论》更大。依照彻底的建构主义证成逻辑,所有前见都应在反思平衡构成的效果历史中才能得到公平对待。《政治自由主义》对前见的处理更为复杂。此时的前见应当是各种“完备性学说”和隐含在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的人和社会两个观念,原初状态则纯粹依据人和社会之观念来拟定,与完备性学说无关。“该程序(建构程序)的形式及其更为独有的特征都是从这些被视为其基础的观念中抽演出来的。”(27)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95页。下面会看到,虽然这对观念也是要严肃对待的诠释学意义上的前见,但对这对前见的辩护却导致反思平衡通达效果历史的机制和可能性较之《正义论》存在实质差异。

    罗尔斯此时仍然从历史和直觉的产物中寻找建构起点,并通过反思平衡来回应直觉主义的独断性问题。但《政治自由主义》向现代民主社会的退守使各种“完备性学说”不能再次作为建构之起点,尽管这些学说“组织和刻画了已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各种价值,使这些价值能够相互包容,并表达了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观”,从而包含更多、更系统的理性慎思。(28)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54页。显然,《政治自由主义》对原初状态的这种解释避免了《正义论》导致的多元论和一元论之争,而是只能采取一元论的解读路径。从反思平衡的立场来看,这也不难理解,因为《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这些“正义观”除了可以被明晰为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正义原则”之外,还是理性多元论(reasonable pluralism)的产物,它们“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中缺少……公共的和共享的证明基础”。(29)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56页。也就是说,完备性学说不存在随着反思的深入同某种异质性正义原则相融贯的空间,从中找不到任何理论与现实、当下与未来互动的效果历史的公共基础,这对其他前见是不公平的。因此,罗尔斯必须找到一个具备公共性的起点,这就是人和社会这对政治观念。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人和社会的观念不再是1980年之前的罗尔斯所理解的带有形而上学色彩的道德观念,而是一个纯粹经验化的政治观念。如此,反思平衡要表明的应当是两点:第一,这对观念及其对应的原初状态是否足以作为理论建构中诠释学意义的前见,而不是纯粹的错误或偏见;
    第二,作为前见的各种完备性学说尽管无法被纳入原初状态,但也必须被严肃对待,这种可能性也必须由反思平衡提供。

    这两个问题同样棘手。因为这对观念是从民主社会的共政治文化中被提炼的,但“人们当今对于立宪民主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已没有任何一致看法”,对自由和平等之理念的理解也产生了激烈分歧。(3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4页。公共政治文化的模糊既是制度安排产生分歧的原因,也是其结果。罗尔斯也承认,“这些公共文化是人们隐隐约约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共同积累”,从而只能作为“临时固定”的观点。(3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7页。“临时固定”其实是反思平衡固有的理论品格,也只有承认这一点才有可能去寻找一种公平对待各种前见的机制以通达效果历史。但《政治自由主义》对人和社会之观念的设定似乎已经十分明确,即便存在不同理解,这些理解也有坚实的共同基础,那就是人和社会的“概念”。因为罗尔斯明确认为“概念是一个术语的意义,而一特殊观念还包括要求运用它的原则。”(3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3页。我们可以对“观念”做出不同理解,但概念却已经是对观念最“弱”的解释,也就是“由这些不同的原则、不同的观念所共有的作用所指定的”。(33)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这样一来,反思平衡还能否对这些“观念”有所真正的调整和反思?本文认为,《政治自由主义》在这一点上未必放弃了“不偏不倚”的诉求。我们可以通过与《正义论》的比较来看清楚。

    如上述,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系于各种正义观、相应的原初状态和由此推论出的正义原则。而原初状态与多种正义观的“绑定”也是《正义论》中的反思平衡陷入停滞的根源。

    《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原初状态也与前见绑定,但此时的前见是排除完备性学说之后剩下的限定内容,原初状态只能从一元论立场来解读。即,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人和社会”之观念的确是建构之起点,但这并不表明这个起点是绝对正确的,而仅仅是一种经验的提炼,其提炼过程中难免受直觉、情感、利益等非理性要素的影响。因此,这个前提存在调整和修正的可能。此时的反思平衡的融贯论目标是重叠共识,“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观念之充分意义,在于它跟理性多元论事实以及民主社会保证对其根本性政治价值达到一种重叠共识之可能性的需要之间的联系中”。(34)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82-83页。这说明,反思平衡只能是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反思和权衡。如果经过权衡,我们无法从不同完备性学说的立场出发就“两个正义原则”在历史的某些关节点上(偶然地)达成重叠共识的话,这就表明当下所提炼出的人和社会这对观念不足以体现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被所有合理而又合乎情理的公民所广泛共享的公共政治理念,需要在反思中进一步思考并重新提炼。如果这种模式足够彻底,就可以站在诠释学立场引入效果历史来对基本善做出更合理的解释。(35)实际上,《政治自由主义》也承认这些善的设定理由是人和社会的基本观念,从而在反思平衡中可以调整和补充。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66-167页。

    因此,虽然《政治自由主义》这部著作“没有明确地确认它所谈论的哲学问题”,(3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导论第2页。但这可能对反思平衡,以及类似“隐隐约约”等说法提供更为合理的建构主义解释,这使我们可以从诠释学角度来理解对现代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做出多样性乃至多元性诠释的可能。罗尔斯实际上也承认这一点,比如他说:“理性本身是不透明的……我们也可能错误地描述我们的理性。”(37)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18页。这进一步意味着罗尔斯承认对他所提炼的这些基本观念有反思的必要。但本文认为,对人和社会的“观念”的上述反思实际上仍然只能停留在抽象的表层,因为罗尔斯虽承认对人和社会的“观念”是可以被反思的,但最终还是回到一种实用主义的解释,“你的任务就是从容易得到公认的概念过渡到具体的特定观点”。(38)Burton Dreben,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 In Samuel Freeman (eds).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330.或者说“概念”是被“自然地”看作由“不同的原则、不同的观念所共有的作用所指定的”。(39)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5页。因此,说到底,《政治自由主义》对观念的反思是否能够真正走进效果历史,取决于反思平衡能否通达“观念”的底层,也就是“概念”。而这个问题,罗尔斯似乎还是回到了实用主义,用历史中“向来如此”、“自然地”“容易得到公认”等模糊的描述性术语来提供辩护。但这种辩护回应不了批评者的质疑。“罗尔斯的(人和社会)观念与自由和平等的美国式理解有所偏离……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构并不包括并拒斥了存在于我们那里的信念和实践中的人观念”。(40)W.Galston,Moral Personality and Liberal Theory:John Rawls" Deway Lectures,Political Theory,vol.17,1982,pp.515-516.尽管这是对“观念”层面的质疑,但就对人的理解而言,“观念”和“概念”实际上并无实质差异。(4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7-18页。

    罗尔斯本人尽管没有明确谈及诠释学,但他对反思平衡的重视实际上使其正义理论具备浓厚的效果历史意识。从效果历史的角度切入则可以解释建构主义对各种前见之公平性的诉求。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反思平衡实际上并不能通达彻底。这表明直觉在罗尔斯的证成体系中隐含的重要地位,也表明罗尔斯政治哲学在证成问题上仍然缺乏足够的历史主义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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