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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特征及其借鉴意义

    时间:2022-12-03 15:3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石 鼎

    (复旦大学 文物与博物馆学系,上海 200433)

    目前,中国国内对于文化景观的研究与保护方兴未艾。《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1)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151118121725_download.pdf,访问时间:2021年5月26日。明确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并提出了文化景观的保护原则;
    2020年11月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www.ncha.gov.cn/art/2020/11/10/art_2318_44219.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26日。在总则中首次明确了文化景观等新型文物类型的法定保护地位。这标志着中国的文化景观保护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但同时也需看到,对于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与范围、与现有文物古迹类型的关系、具体保护制度等内容还远未得到充分讨论,相关研究空白亟待填补。

    反观同属东亚文化圈的邻邦日本,早在2004年进行《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时就已将文化景观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在之后的保护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形成了日本独有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其经验对中国在未来建立文化景观保护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事实上国内学者在2004年之后就已关注到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这一重要变化并撰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来自周星(3)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07年第1期。、汪民(4)汪民、金曼:《日本“文化的景观”发展及其启示》,《中国园林》2013年第11期。、周超(5)周超:《日本“文化景观”法律保护制度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等学者。但相关论述主要聚焦于法律程序的细节,未能系统论证《文化财保护法》修订背后的深层原因,尤其是与乡村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
    同时也未能讲清楚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中的文化景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异同、与传统文化财类型在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因此这些都是本研究需要着重探索的内容。基于该研究目的,笔者通过检索日本文献数据库J-stage、阅读日文专著以及日本文化厅官网刊载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等相关文件后,综论如下。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建立宪政体制。1868年,为了实现“祭政一致”的理想与追求天皇的神格化,日本将神道教定为国教并颁布了大政官布告(又称“神佛分离令”);
    1870年,日本又以明治天皇的名义颁布了诏书“大教宣布”。虽然两者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神道教与佛教的分离,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过度解释的问题,使得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排斥佛教的“废佛毁释”运动,甚至损及后来被指定为国宝的佛教建筑。为扭转混乱局面,明治政府在1873年设立了“太政官公园”制度,以保护神社与佛寺等传统的民众游览胜地,并最终在二十多年后的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与此相应,民间组织中的“名胜地”保护力量也逐步成长,名胜保护活动家田中善助因认识到风景保护的必要性,于1893年向帝国议会呈递了“风景保护请愿书”。此外,地理学家志贺重昂于1894年出版了著作《日本风景论》,使得风景的价值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知。

    而真正将“乡土”与“风景”结合起来进行的论述可以追溯到1910年中原省三发表的“乡土风景论”,“乡土风景”一词的提出甚至比“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协会”的设立还要早一年。(6)横関隆登:《中原省三の郷土風景論にみる明治期における郷土風景論の動向》,《ランドスケープ研究(オンライン論文集)》2017年第10期。(7)加藤典洋著:《日本風景論》,東京:講談社,1990年,第333页。同在1910年,出于对表面化地吸纳近代科学的反思,农学家新渡户稻造与民俗学家柳田国男等人结成了“乡土会”,开始基于实地调查挖掘乡土文化的价值。

    1919年,日本颁布《都市计划法》,并以该法为基础推进城市化与产业发展。此外,同年颁布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从国家层面对具有高度学术、艺术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这两部法律标志着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且均与乡村地区的保护与发展有直接关联。

    进入20世纪20年代,受到当时欧美诸国尤其是德国的乡土保护理念的影响,造园家上原敬二等人在关东大地震(1923年)之后不久的1926年提出了“乡土造园”的研究课题(8)上原敬二:《郷土風景の提唱》,《造園学雑誌》1926年第9期。,目的是对乡土文化进行再评价、保护与培育,并特别探讨了“屋敷林(9)屋敷林是指在住宅周围种植的用来防风与防火的树林。”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乡土树林的价值。

    20世纪30年代是风景与城市之美受到更多关注、乡土风景保护在知识精英阶层得到普遍讨论的时代。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行政区兼并的背景下,以东京为首的大城市周边的乡土风景迅速消失,这促使具有强烈危机感的知识精英阶层开始讨论乡土风景的保护方法与法律制定等问题,有人提出要对乡土风景进行冻结式保护,也有人认识到乡土风景逐渐进化的特性,提出应该控制其变化并引导其往良性方向发展。

    1934年,造园家小寺骏吉发表了《“乡土风景”批判》一文,探讨了乡土风景的价值,强调了乡土风景本质上是特定地区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亲和关系的表现,认识到乡土风景是由自然风景向人文风景进化而来的,且与建筑、土木工程、农林产业有直接关联。此外,小寺骏吉从造园的角度指出,在实施城乡规划的背景下,庭园、公园、社寺境内、国立公园是保护乡土风景在进化过程中的遗存与片段的场所。(10)小寺駿吉:《「郷土風景」批判》,《造園雑誌》1934年第1期。

    1935年,造园家田村刚发表了《乡土风景及其保存的急务》一文,其中将“乡土风景”定义为“自然与人文相交织的文化景观”。(11)原文:自然と人文が交錯したる文化景観。

    田村剛:《郷土風景と其の保存の急務》,《風景》1935年第3期。同年,以风景协会的副会长与理事为首的11名来自地理、地质、建筑、造园、植物、温泉、林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与著名摄影家和画家,在东京召开了“乡土风景座谈会”,针对乡土的定义、乡土风景的典型案例,以及风景保护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其成果被发表于期刊《风景》的第2卷第4号。(12)原文:郷土風景に関する座談会。脇水鐵五郎他10名の座談:《「郷土風景」座談会》,《風景》1935年第4期。

    从保护制度来看,在20世纪30年代,乡土风景一般被纳入“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都市计划风致地区”、“保安林与保护林”三个保护体系。造园家小寺骏吉认识到1919年颁布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在当时是现状维持主义的法规,如果传统上由人维护的风景林地被指定为“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并进行冻结式保护的话,其林相必然会因为缺乏管理而劣化,进而损害乡土风景的价值。因此,乡土风景的保护离不开造园技术的参与。(13)小寺駿吉:《現行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制度批判》,《造園雑誌》1940年第3期。

    遗憾的是,以上这些探讨均没有结出具体的政策果实,在远超预期、快速到来的城市化压力面前显得无力。虽然乡土风景作为话题受到了社会的一定关注,但无法阻止其大面积消失。这与之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相关,同时也与保护理论的探讨囿于知识精英阶层、没有形成直接影响社会的文化运动相关。(14)赤坂信:《1930年代の日本における「郷土風景」保存論》,《ランドスケープ研究》2005年第1期。

    (一) 20世纪50—70年代

    1949年1月,位于古都奈良的法隆寺金堂壁画因失火而损毁,震惊了日本社会,也促使了《文化财保护法》在1950年的出台。该法统合了二战前颁布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重要美术品等保护相关法律》(1933年),使多种法规合为一体,并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得到修订,增加了“无形文化财指定制度”。

    进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启了快速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道路。为切实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中的历史地区,日本在1966年颁布了《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相关特别措置法》,又称《古都保存法》,其特征是严格限制古都范围内历史风土现状的变化。在该法中,“历史风土”被定义为“在日本历史上有价值的建造物、遗迹等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形成的可以具现古都传统与文化的土地状况”。(15)国土交通省:《古都における歴史的風土の保存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古都保存法)》,https://www.mlit.go.jp/toshi/rekimachi/toshi_history_tk_000006.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5日。

    1972年,UNESCO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化与自然遗产放进同一个保护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公约确立了文化遗产的基本类型为文物(monuments)、建筑群(group of buildings)、遗址(sites)。(16)UNESCO,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访问时间:2022年4月5日。受到其中“建筑群”的概念以及欧洲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影响,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于1975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传统的建造物群”(17)日文为“伝統的建造物群”,在本文中非用作专有名词的情况下用“传统建造物群”来表述。这一文化财类别,以回应国内日益高涨的保护历史城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创造性地将文化财保护与城市规划层面保护历史街区的需求相结合,使土地区划的变更与控制同城市规划保持一致。该保护制度依托《都市计划法》与《古都保存法》划定“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基于市町村等地方自治体制定的条例控制建造物群外观的变更,是文化财保护体系完善过程中首次以“面状”形态进行土地利用控制。这种将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建造物群及其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的理念,与以往注重单体文化财的保护思路有本质的不同。

    此外,有居民生活在其中的历史街区等传统建造物群是典型的活态文化遗产。由于受到日本国内60年代以来地方分权与市民参与的潮流的影响,在制度设计时便已认识到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尊重居民的主体性,因此“传统的建造物群”是文化财保护体系中首次以地方自治体为主体实施保护的文化财类型。国家在地方自治体申报的基础上,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对象选定为“重要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二) 20世纪80—90年代

    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就缓解乡村地区因人口流出而导致的过疏化问题进行了诸多探索。1987年颁布了《聚落地域整备法》,目的是确保良好的农业经营条件及乡村居住环境。同时,日本社会在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泡沫经济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乡村的价值被重新发现,乡村振兴迅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方向,社会上期待保护梯田与“里山”(18)日语中的“里山”是指位于村落附近、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低矮山林地,通常用来砍伐薪柴或采摘野菜。在人为的适度干预下,该山林地保持着生态平衡。等传统乡土风景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以整体、在地保护自然遗产(山岳、河川、森林、动植物等)、文化遗产(街区、史迹、风俗、习惯、传说等)、产业遗产(与农业、渔业等相关的土地、技术、设备等)资源为目的“生态博物馆”开始在日本蓬勃发展。1989年,山形县朝日町设立了首个生态博物馆,为乡村振兴、区域振兴探索全新的模式。(19)石鼎:《日本山形县朝日町生态博物馆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博物馆》2022年第1期。

    自80至90年代,UNESCO世界遗产的价值观发生了重要转向。长期以来,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主要是人类构筑的宏伟的纪念物,而自然遗产主要是少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地。从而,世界遗产名录所反映的价值偏重于精英文化与原始自然两个极端,而位于两者之间的、人文与自然持续互动的乡村景观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文化地理学研究的核心对象“文化景观”,作为填补文化与自然遗产之间空白地带的新概念开始受到世界遗产的注意。(20)韩锋:《文化景观——填补自然和文化之间的空白》,《中国园林》2010年第9期。

    1992年,修订后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正式增加了“文化景观”类别,并将其放到文化遗产的大类中。文化景观被定义为“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是“见证了人类社会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和/或自然环境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演进过程,也展示了社会、经济和文化外部和内部的发展力量”。此外,文化景观被划分为三个子类型:人类有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有机演进的景观(包括残遗景观、持续性景观)、关联性文化景观。(21)世界遗产中心著,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译:《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北京: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9年。这标志着人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关联的所有人文、自然要素的综合——景观,正式进入了遗产保护的视野。

    同在1992年,日本成为UNESCO世界遗产项目第125个缔约国,正式将本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与国际对接。1995年,菲律宾“科迪勒拉山的水稻梯田”成功以文化景观的类型登录UNESCO世界文化遗产(22)UNESCO, “Rice Terraces of the Philippine Cordilleras,” http://whc.unesco.org/en/list/722,访问时间:2020年2月4日。,此后,欧洲各国的葡萄园也相继登录世界遗产名录,使得与农林产业相关的文化景观在世界遗产体系中成为新的热点。

    受此影响,日本各地的梯田、“里山”所拥有的水源涵养、生态保护、景观塑造等功能受到了充分的关注,官方、民间与学界共同促成了保护运动的兴起。1995年,日本成立了“全国梯田联络协议会”(23)全国棚田(千枚田)連絡協議会,https://tanada-japan.com/,访问时间:2019年7月20日。,从此每年举办“梯田峰会(summit)”。199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基于“生态博物馆”的理念与方法,创立了“田园空间博物馆”制度(24)石鼎:《从生态博物馆到田园空间博物馆:日本的乡村振兴构想与实践》,《中国博物馆》2019年第1期。;
    1999年,农林水产省又公布了“日本梯田百选”名录(25)日本の棚田百選,http://www.acres.or.jp/Acres20030602/tanada/index.htm,访问时间:2019年7月20日。,当时有来自全国117个市町村的134处梯田入选。同年,又成立了全国性的“梯田学会”,以推动与梯田相关的学术研究,促进梯田耕作文化的保护与传承。(26)棚田学会,http://tanadagakkai.main.jp/index.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4日。

    另一方面,日本文化厅于1995年制定了“文化立国”的目标,并在1998年制定了《文化振兴总体规划》(27)文化庁,“文化政策アーカイブ”,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hakusho_nenjihokokusho/archive/index.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4日。,对文化立国的构想与政策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其中把地域文化、生活文化的振兴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这也从客观上要求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保护历史文化环境,并拓展现有的文化财保护对象类型。

    基于以上背景,日本文化厅开始在既有的保护框架下探索梯田保护的可能性,比如尝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梯田指定为“纪念物”中的“名胜”——1999年将江户时代以来的赏月名所长野县姨捨梯田、2001年将石川县轮岛白米梯田指定为“名胜”。(28)这两处梯田分别在之后的2010年、2015年分别选定为“重要文化的景观”。此类梯田景观多是被和歌与俳句吟咏的对象,或者多是在文学作品中登场的风景。同时,这两处梯田在维护生态系统、防止滑坡等灾害方面的价值备受瞩目。

    但同时也要看到以下问题:第一,“纪念物(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的指定标准是从学术、艺术等角度,而不是从当地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等角度进行价值评价的。第二,虽然在“纪念物”的保护中有土地利用控制,但重点并不在于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场所。第三,20世纪70年代增加的新型文化财“传统的建造物群”是以传统建筑与构筑物形成的群落为价值评价对象的,但与农村、山村、渔村(以下简称“农山渔村”)相关的整体景观无法成为价值评价对象。因此,有必要创设新的文化财类型与保护制度,使得面状的、可以反映日本人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景观系统有机会进入文化财保护体系。

    (三) 进入21世纪

    2000年,欧洲理事会采纳了《欧洲景观公约(The 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29)麦琪·罗、韩锋、徐青:《〈欧洲风景公约〉:关于“文化景观”的一场思想革命》,《中国园林》2007年第11期。,欧洲各国开始积极地将文化景观融入本国的遗产保护体系。在日本国内,文化景观保护也进一步得到官方的重视。2000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了“中山间地域等直接支付制度”(30)農林水産省:《中山間地域等直接支払制度とは》,https://www.maff.go.jp/j/nousin/tyusan/siharai_seido/s_about/index.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4日。,用以补助生产条件较差的山区的农业生产活动,使得梯田等文化景观得以存续,防止弃耕。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大臣的咨询机构“文化审议会”在《文化财保存与活用的新展开——为了文化遗产在未来的活用》(31)文化庁:《文化財の保存·活用の新たな展開-文化遺産を未来に生かすために》,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bunkazai/kikaku/h18/02/shiryo_3.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4日。报告中指出,目前的新课题有文化财周边环境的保护、文化景观的保护、文化财的综合保护等,这些课题都必须予以切实的研究。

    与此同时,日本的文化景观资源普查工作也开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为梳理文化景观在国际国内的研究现状、进一步完善文化财保护体系,日本文化厅在2000年设立了“农林水产业相关文化景观保存、整备、活用检讨委员会”。文化厅文化财部纪念物课从2000年至2003年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与农林水产业相关的文化景观保护调查研究”工作。而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对应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中第二子类“有机演进的景观”。

    本次调研中对“文化景观”下的定义为:以农山渔村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为背景,与传统产业及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代表该地区特有的土地利用形态或固有风土的、有重要价值的景观。基于此定义,文化厅在全国挑选了2311处文化景观进行了普查,然后基于景观的独特性、构成要素、风景价值、景观保持的可能性等观点,从中挑选出502处进行二次调研,进而确定了180处重要文化景观地区;
    考虑到文化景观的类别与地区分布情况,挑选其中的8处进行了试验性的详细调查。以上调查不仅对文化景观的现状、保护与利用状况进行了梳理,而且从文化财体系、遗产保护方法、农林牧渔产业振兴的观点出发,展望了文化景观保护的未来图景。在2004年,此调研报告的英文版问世(32)英文译名为The Report of the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Landscapes Associated with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得到了向世界遗产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进行推介的机会。(33)文化庁文化財部記念物課監修:《日本の文化的景観:農林水産業に関連する文化的景観の保護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報告書》,東京:同成社,2005年。

    在2004年6月,为了实现“关于景观的基本法制的制定”,以国土交通省主管、农林水产省与环境省共管的形式制定了《景观法》。该法明确了景观、景观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针对城乡地区、“自然环境保全地域”等广域对象进行景观控制;
    规定地方自治体是景观行政团体,可以制定景观规划并划定“景观计画区域”。(34)景観緑三法,http://www.mlit.go.jp/crd/townscape/keikan/index.htm,访问时间:2019年9月13日。(35)王成康、朱一凡、杜文茹:《日本景观意识和景观政策的发展》,《中国园林》2019年第5期。

    与世界遗产的价值转向相呼应,在更广域的范围内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要素进行整体保护的理念成为学界的共识,使得“文化景观”这个“面状”遗产概念得到瞩目。受到全国范围内梯田与“里山”保护意愿高涨的影响,农林水产省从产业振兴的角度颁布各种政策;
    文部科学省与文化厅则针对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文化、历史价值进行评价,并就保护政策进行探讨。

    文化景观是因该地区千百年来人类所特有的土地利用方式而形成的,因此对于农山渔村及森林等面状的、广域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控制,就成为保护文化景观的基础。由于既有的《文化财保护法》的保护重点着眼于“物”,不能控制面状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文化景观的保护制度必须以《景观法》为依据实施。且该模式切实参考了前述“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依托《都市计划法》进行城市遗产面状保护的方法。

    2004年12月,《文化财保护法》再次得到修订,增加了“文化的景观”(36)日文为“文化的景観”。在本文中非用作专有名词的情况下用“文化景观”来表述。这一遗产类型。文化景观被定义为“由该地区民众的生活、生业以及风土所形成的景观地,它们对于理解日本国民的生活与生业不可或缺”。(37)文化庁:《文化的景観》,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keikan/,访问时间:2021年5月17日。关于其具体保护制度,是由地方自治体(市町村等)基于《景观法》确定申报内容与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后向国家申报,然后由国家来选定“重要文化的景观”。至此,自二战之前就得到关注的乡土风景终于正式进入了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

    采取“选定”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根据定义可知文化景观具有多样性特征,因此所需要的管理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国家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来指定保护对象,需要各自治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保护及申报,更需要自治体的长期努力来实现文化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便开始推进地方分权,保障居民参与城乡规划、文化财保护、景观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进入21世纪以后,居民对于本社区所在的文化景观的保护已拥有很高的自发意识与参与度。再次,1975年新增的“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保护制度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文化厅文化财部纪念物课监修《日本的文化的景观》一书(38)文化庁文化財部記念物課監修:《日本の文化的景観:農林水産業に関連する文化的景観の保護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報告書》,東京:同成社,2005年。时指出,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设计可以参考“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做法,基于地方自治体的自主性进行制度的探索。

    2006年,致力于保护文化景观的地方自治体建立了“全国文化的景观地区连络协议会”(简称“文景协”),目的是针对文化景观保护进行调查研究、推进政策实施、促进信息交流,并且与当地居民共同协作,认识并解决问题。(39)全国文化的景観地区連絡協議会,https://www.bunkeikyo.jp/,访问时间:2019年7月19日。

    此外,从2006至2008年,日本文化厅文化财部纪念物课推行了“与采掘和制造、流通和往来及居住相关的文化景观保护调查研究”,针对与居住及矿业相关联的文化景观,探索了评价、保护、活用的方法。(40)文化庁文化財部記念物課監修:《都市の文化と景観》,東京:同成社,2010年。基于该调研成果,进一步拓展了“重要文化的景观”所涵盖的遗产类型。由此,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最终定型并延续至今。

    为了凸显重要文化景观的品牌效应,日本文化厅在近年来鼓励各相关市町村根据导则要求设计风格统一但又各具特色的标识图案,并运用到各自的官方网站与公众活动中去。同时,为进一步得到公众对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理解与支持,日本文化厅在2019年修订了文化景观保护说明手册,对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标准与流程、保护方法与实例等内容进行了简介;
    同时推出了英文版手册(41)文化庁:《文化的景観についてのパンフレット》,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keikan/,访问时间:2021年11月1日。,向国际社会展示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在制度创建层面的成果与经验。

    而前述的“中山间地域等直接支付制度”在2015年取得了法定地位后,于2020年开始了第五期实施计划。在乡村地区过疏化、老龄化及自然灾害频发的大背景下,通过国家与地方自治体共同补助的方式致力于维持山地型文化景观的存续。

    (一) 与“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异同

    从定义上看,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中的“文化的景观”是深受UNESCO世界遗产体系中的“cultural landscape”的影响的。然而从具体的保护对象来看,两者有着显著的差异。

    在既有的文化财体系中已经存在“纪念物(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与“传统的建造物群”这两个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类型,而“文化的景观”类别的增加是为了弥补现有文化财体系的不足,因此与前两者在保护对象上需要有显著的区别。

    具体来说,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第一类“人类有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与第三类“关联性文化景观”在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相当于“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第二类“有机演进的景观”的第一子类“残遗(或化石)景观”相当于文化财体系中的“史迹”,第二子类“持续性景观”中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群的价值为评价核心的对象,相当于文化财体系中的“传统的建造物群”。因此,日本文化财体系中文化景观的概念仅相当于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第二类“有机演进的景观”中的第二子类“持续性景观”,且不以“建造物群”为价值评价的核心。(42)篠原修编:《景観用語事典(増補改訂版)》,東京:彰国社,2007年,第119~133页。

    因而,这种差异也解释了UNESCO世界遗产官方认定的文化景观与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的文化景观并不能对应的原因。目前世界遗产名录中日本的文化景观数量仅为两处,分别为“纪伊山地的灵场与参诣道”、“石见银山遗迹及其文化景观”(43)紀伊山地の霊場と参詣道(Sacred Sites and Pilgrimage Routes in the Kii Mountain Range)(2004年登录)、石見銀山遺跡とその文化的景観(Iwami Ginzan Silver Mine and its Cultural Landscape)(2007年登录)。参考:UNESCO,Cultural Landscapes,http://whc.unesco.org/en/culturallandscape/,访问时间:2019年7月19日。,它们在日本国内主要对应于文化财体系中的“传统的建造物群”与“纪念物”等形成的集群。而日本世界遗产名录中著名的乡村遗产——白川乡与五箇山的合掌造村落,在日本文化财体系中属于“传统的建造物群”(44)文化庁:《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hozonchiku/,访问时间:2021年5月17日。,也没有出现在官方认定的世界遗产文化景观名单中。

    (二) 与传统文化财保护的异同

    第一,申报程序的异同。与既有文化财体系中的“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采用指定(45)指定是指根据法令赋予其特定的资格。或登录(46)登录是指在未达到指定资格的文化财中,对于有必要进行保护与活用的文化财,文部科学大臣可以将其登录到“文化财登录原簿”中。制度进入文化财清单不同,“传统的建造物群”与“文化的景观”采用的都是选定制度,即由市町村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向文化厅进行申报,再由文化厅从中选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者列入“重要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重要文化的景观”名录。

    从文化景观的选定过程来看,作为自治体的市町村首先必须依据《景观法》成为景观行政的主体,并提出适当的景观保护策略、制定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然后向文化厅提出申报,并由文化厅最终选定。在此过程中,文化景观的保护规划需要与都道府县制定的上位规划、其他相关的城乡规划相协调。简言之,文化景观保护与当地社区的态度关系密切。如果市町村没有保护与申报意愿的话,文化景观就无法进入文化财保护体系,并有可能劣化和消失。对于脆弱的景观遗产来说,是否有来自当地社区的积极的维护与管理是其能否得到保护与传承的关键。

    第二,保护范围的异同。与传统文化财类型相比,文化景观的保护范围呈现出面状的特征,涵盖一定的空间范围。在此范围中存在相互关联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单就要素个体来讲其价值达不到一定的高度,但放在整体框架中来审视的话,则可以发现其对于整体价值不可或缺的意义。文化景观的保护范围需要涵盖此类具有代表性的要素。

    此外,从空间分布情况来看,文化景观可以被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本身具有高度价值的景观,它在空间分布上可以独立于其他传统文化财类型而存在;
    另一种是在既有文化财体系中的“纪念物”(史迹(47)史迹是指贝冢、古坟、都城遗迹、城迹、旧宅及其他遗迹,对于日本在历史上或者学术上有高度价值的对象。、名胜(48)名胜是指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和其他名胜,对于日本具有高度艺术或观赏价值的对象。、天然纪念物(49)天然纪念物是指动物(包含栖息地、繁殖地以及来源地)、植物(包含原生地)以及地质矿物(包含产生特异的自然现象的土地)中对于日本具有高度学术价值的对象。)与“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外围展开、与其融为一体的景观,类似于世界遗产保护制度中的“缓冲区(buffer zone)”中的景观。在第二种情况下,需要将文化景观与既有的文化财类型放到同一个保护框架内,进行“整体性”的保护。

    第三,保护方法的异同。首先,对于纪念物(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与传统建造物保存地区来说,主要的保护方针是严格控制其变化。但对于文化景观来说,其保护的重心需要放到创造该景观的本地社区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保护上来。由于不少传统农林水产业面临着从业者后继乏人而衰退的严峻现实,因而有必要对传统产业的模式进行合理化改造,否则难以支撑文化景观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50)岡田哲也、篠原修:《「文化的景観」の成立過程と成果·課題に関する考察》,《土木学会景観·デザイン研究講演集》2008年第4期。

    (三) 已登录“重要文化景观”的特征

    截至2021年3月,日本文化厅已选定70项“重要文化的景观”。据笔者对最新数据(51)文化庁:《文化的景観》,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keikan/,访问时间:2021年5月17日。进行分析后可知,从选定时间上看,除2016年与2020年未进行遴选外,自2006年至2021年,平均每年选定的重要文化景观数量为5项,其中数量最多的年份为2011年与2017年,均为8项;
    其余年份均在2项以上(图1)。

    图1 “重要文化的景观”年度新列入数量(2006—2021)(52)图片来源:笔者绘制。

    从区位来看,它们分布于28个都道府县中的65个市町村,覆盖了日本47处都道府县中约60%,形成了横贯日本列岛的代表性文化景观名录。从数量上看,它们集中分布于关西地区及其以西的广域空间,如九州地区的熊本县(10处)、长崎县(7处)、大分县(4处),近畿地区的滋贺县(7处),以及四国地区的高知县(6处)(图2)。

    图2 日本“重要文化的景观”分布情况(2021年3月)(53)图片来源:笔者绘制。

    目前,“重要文化的景观”的总占地面积达到了1,120.98km2,约占日本陆地领土面积的0.34%。其中,面积最小的是位于爱媛县的遊子水荷浦梯田(2007年选定,0.08km2),面积最大的是位于高知县四万十川流域文化景观(2009年选定,134.72km2)。此外,面积小于1km2的文化景观数量与大于20km2的数量占比同为13%,面积为1km2~5km2的数量占比约为三分之一,面积为5km2~10km2、10km2~20km2的数量占比均为21%。总体上看,各区间内遗产地面积分布是比较均匀的(图3)。

    图3 日本“重要文化的景观”面积分布区间(2021年3月)(54)图片来源:笔者绘制。

    此外,“重要文化的景观”的类型可以分为8种,分别是(1)农耕类、(2)采草与放牧类、(3)森林利用类、(4)渔业相关类、(5)水利设施相关类、(6)采掘与制造相关类、(7)流通与往来相关类、(8)居住相关类文化景观。据笔者测算,共有15项为单一类型文化景观(占比21%),其中农耕类7处、采草与放牧类4处、森林利用类2处、居住相关类2处;
    而有55项为综合两类以上的复合型文化景观(占比79%),其类型复合频率从高到底排序依次为(8)(1)(5)(7)(3)(2)(6)(4)(图4,图5)。

    图4 复合型文化景观与单一型文化景观的比例(2021年3月)(55)图片来源:笔者绘制。

    图5 日本“重要文化的景观”所涉及的类型(2021年3月)(56)图片来源:笔者绘制。

    综上所述,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具有本国乡土文化特色的文化景观名录,不仅其范围覆盖了广阔的国土面积,而且对类型的划分十分细致。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已经为日本乡村遗产的活态保护与分类研究奠定了基础。

    从借鉴与讨论UNESCO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定义与分类方法,到2004年建立《文化财保护法》中文化景观的保护制度,日本文化厅没有照搬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分类模式,而是站在本国既有的文化财保护体系的视角,将文化景观中的特定类别作为现有体系的有益补充来对待,且极力避免文化景观概念的泛化,主要将其对应于长期以来未能进入文化财保护体系的、活态的“乡土风景”的保护。

    与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在2004年修订前所面临的情况类似,1992年建立的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保护体系与中国目前遗产保护体系已有较高重合度。比如,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中的第一类“人类有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与第三类“关联性文化景观”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中的古典园林类遗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合度较高;
    第二类“有机演进的景观”的第一子类“残遗(或化石)景观”可以对应“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其周边环境等,第二子类“持续性景观”可以对应活态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可以说,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保护对象的泛化,是导致文化景观的概念曾在中国遗产保护领域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

    在2020年中国国家文物局起草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了该法中“文物”的概念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并新增了“代表性文化景观”类型,将其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古代的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革命文物、与“四史”(57)“四史”是指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关的文物等类型进行并置。(58)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www.ncha.gov.cn/art/2020/11/10/art_2318_44219.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26日。这意味着需要严格界定文化景观在该法中所指代的对象,不能从“文化”和“景观”极为宽泛的字面意思出发,而将所有面状的文化遗产都看作“文化景观”,从而导致与其他文物类型的交叉或重叠,最终消解增加文化景观遗产类别的意义。

    虽然乡土风景保护在中国文物保护体系中长期以来是地位模糊甚至缺失的,但实际上,近年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已悄然开始了新的探索。比如2013年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景迈古茶园”、“红河哈尼梯田”,以及2019年公布的第八批中的“兴化垛田”,都是表征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面积宏大的活态农业系统,因其与传统文物类型在形式与内容上有显著差异,目前只得以“其他”文物类型的身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59)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信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http://www.ncha.gov.cn/col/col2266/index.html,访问时间:2021年11月8日。而文物法中新增“文化景观”这一类型,正好可以对应此类不以建筑(群)为其价值评价核心的、活态的乡村遗产。在未来,“文化景观”可成为文物保护领域的又一重要抓手,切实回应乡村遗产中自然与人文要素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总之,将来自国际的“文化景观”的概念与本国保护乡土风景的需求相结合,在将其纳入本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时,使其指代对象集约化、精准化,极力避免与既有遗产类型的交叉,是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可以给予我们的最有益启示。参考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将文物法中“代表性文化景观”保护的重心放到对理解中国人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所不可或缺的乡土风景的保护上来,通过文化景观资源普查工作划分更加细致的类型,针对每一类文化景观在保护范围、保护方法等方面制定准则,基于各地主动申报建立文化景观保护名录,让政府、专家、当地社区等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到文化景观保护与利用的实践中去,让文物法与其他可以控制面状土地利用方式的法律法规联动推进保护,是中国文物保护体系设立“文化景观”类型后的可行路径。

    在工业化与现代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日本在20世纪10年代便产生了“乡土风景”的保护意识。二战以后,城乡矛盾随着经济复苏开始显露,并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90年代兴起了乡村遗产保护运动热潮,直接助推了21世纪初年《文化财保护法》中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建立。今天在中国大地蓬勃发展的乡村遗产保护实践,也证明了文化景观保护的时代需求已经到来。2020年11月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揭开中国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创设的序幕。对于文化景观保护的国际经验本土化路径,日本自进入21世纪之后就开始了积极探索,在近二十年中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十分丰富,极具借鉴价值。正如日本已经建立了符合本国文化财保护现状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中国也必须要在未来的实践中找到符合国情的文化景观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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