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领导讲话
  • 发言稿
  • 演讲稿
  • 述职报告
  • 入党申请
  • 党建材料
  • 党课下载
  • 脱贫攻坚
  • 对照材料
  • 主题教育
  • 事迹材料
  • 谈话记录
  • 扫黑除恶
  • 实施方案
  • 自查整改
  • 调查报告
  • 公文范文
  • 思想汇报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档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16 10:55: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精选推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4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篇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
    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
    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
    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
    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
    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 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
    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控告申诉工作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时,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篇2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

    文/吴凤杰

    【摘 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共中央的检察监督机关,具有监察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期刊名称】《办公室业务》

    【年(卷),期】2013(000)001

    【总页数】1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 纪律检查机关; 中央纪委; 监督机关; 直属机构; 合署办公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共中央的检察监督机关,具有监察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

    中国共产党初次设立纪检监察机构是在1927年4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7年大革命失败,党组织系统被严重摧毁。1928年中央决定不设中央监察委员会,仅设立负责检查党内财务等事宜的审查委员会。193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1945年4月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同级党的委员会的一个工作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篇3

    纪律检查委员会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纪律检查委员会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中共xx县纪律办室:根据中共xx县纪委办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班干部监督机构带头学习贯彻并开展监督的通知xx县安全生产办室》的通知,乡党委乡纪委高度重视,庚即组织乡党委班子和乡纪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乡党委乡纪委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年月日,在乡二楼会议室乡党委乡纪委相关人员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乡党委书记要求全乡党政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乡纪委要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约束全乡党员规范行为,使全乡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

    二加强宣传认真落实乡纪委要求全乡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利用QQ微信等进行全方位宣传,确保每一名党员均学习到位,利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监督,认真执纪乡纪委聚焦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对班子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处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篇4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报告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报告
    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总结回顾的工作,安排纪检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
    一、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公司纪委在集团公司纪委和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扭亏”这个中心工作,结合公司党员干部队伍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有效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系列活动,不断加强党内监督、专项治理、效能监察和纪检安全工作,努力规范党员干部及管理人员的行为,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与扭亏增效提供了纪律保证和良好的政治环境。
    ----开展“讲、树”活动,进行作风整顿。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部署,纪委牵头自4月11日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活动历经“学习动员”、“查摆问题”、“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在主题教育过程中,公司党委坚持把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贯彻到活动的始终;坚持把思想发动、充分准备贯彻始终;坚持把自我教育贯彻始终;坚持把依靠职工群众贯彻始终;坚持边学习、边整改、把为职工办实事贯彻始终;为不断改进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促进公司扭亏目标的实现和循环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中,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年初,召开党委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2、按照党委、纪委抓好“三个关键”的要求,突出重点抓关键,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天宏周报、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学习宣传了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在公司文化广场举办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牌板展。3、为构建宣教大格局,促进廉洁文化建设,建立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分工负责制度。4、制定了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目标。5、以“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为抓手,开展了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6、筹备召开了公司第二次党代会,提出了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公司力求多样性、针对性、超前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相结合;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效果。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得到加强。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纪委的要求,公司党委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廉政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继续加强了对小金库、帐外帐和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结合集团公司开展的“五好党组织”建设,公司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诫勉谈话,廉政谈话。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进行了登记。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为职工办实事的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落实。,公司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健全、落实相关配套制度相结合,坚持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协商制度;坚持了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议标制度;坚持并深化了厂务公开制度;执行了纪委书记同下一级党政主要成员廉政谈话制度等。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对基层党支部就行了考核,中层副职以上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通过集团公司党委的考核,公司被平煤集团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案件查处工作不断深化。,公司纪委共收到信访件4件,其中上级转办2件,自接2件。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原则,进行了认真查处,办结率100%。对于“四大员”反映的一些问题,公司纪委委托基层党支部认真查处,有关党支部积极配合,圆满稳妥地完成了公司纪委交办的任务。此外,公司纪委认真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到我公司的调查取证工作。
    ----执法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加强。,公司纪委结合公司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选题立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监察部门在集团公司监察处“一帮一”工作模式的推动下,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经验,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完善,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在《加强进场原料管理,降低成本》项目中提出监察建议4项,被采纳4项,建章立制3项21条;在《提高煤气出厂价格,减少放散,增加效益》项目中,提出监察建议1项,被采纳1项,建章立制1项1条。公司纪委参加公司各类招投标共计12次,不断提出建议,切实完善了招投标程序。积极做好储备资金的监察工作,在认真开展自查,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监通字第17号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
    公司纪委积极支持特派员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抵制“四乱”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利益。
    ----“四员一站”和厂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公司纪委将“四员一站”工作和厂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厂务公开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不但提高了“四员一站”的工作效果,而且也有效地支持了厂务公开工作。10月份,集团公司召开“四员一站”工作推进会,我公司的《充分发挥“四员”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验材料,受到与会兄弟单位的肯定。
    ----禁酒令得到有效落实。集团公司的“禁酒令”得到了集团公司上下的共同拥护。为落实“禁酒令”,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公司职工工作时间禁酒规定》;《天宏焦化》周报开辟专栏宣传“禁酒令”的执行情况;基层各单位利用黑板报、生产会、班前会等形式进行了学习宣传,并积极采取措施,使“禁酒令”得到了有效落实。
    ----纪检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公司领导干部应下基层646人次,实下基层661人次,共查出事故隐患81项,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各基层纪检安全小组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181次,查出事故隐患389项,已整改388项,制止“三违”126次,提合理化建议190项,被采纳133项。,公司纪检安全工作被平煤集团公司评为先进单位。
    ,公司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离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和职工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以服务大局的意识,实事求实,积极进取,继续为公司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反腐倡廉工作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六大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年共立案侦查178405件207935人。河南省纪委近几年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仅去年一年,就立案12590件,结案12593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3602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33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1人。
    近些年,集团公司通过针对“三个关键”(关键人物、关键岗位、关键时期),突出抓好“三个超前”(突出超前教育、超前防范、超前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不断采取措施,创新形式,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倡廉、制度保廉、监督促廉和惩戒严廉工作机制,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公司反腐倡廉形势是好的,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作风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们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少数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度不够;党内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党员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公司实现二次扭亏之后,各项工作立足新起点,实现新突破的关键一年。企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廉洁的内部环境。纪检监察工作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服好务、保好驾、护好航,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改进、不断地提高。,我们必须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积极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努力争取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重点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明确目标,突出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追究,有效惩治和预防,努力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完善宣教大格局,发挥宣传教育的基础功能
    ,公司以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工作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以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为重点,以全面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为抓手,以坚持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为保证,以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形成崇廉尚廉的公司氛围为目标,创新方法,拓展渠道,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推动党风廉政工作上台阶。具体安排如下:1、继续围绕“三个关键”,突出“三个超前”搞好宣传教育;2、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发挥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3、继续推行一岗双责,在党组织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行政一把手在部署落实管理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同步作用,而且这项作用是其它手段替代不了的。4、在教育的内容上,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要内容,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典型示范及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业。5、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
    二、深化廉洁自律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
    1 2 下一页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 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 纪检委员工作感受和体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