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辨析

    时间:2021-04-29 16: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期主讲】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刘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重庆职务犯罪侦查业务专家,具有丰富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在《人民检察》、《重庆检察》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数篇,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技术侦查等。
      课题组成员:邹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综合处副处长;李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日本亚洲太平洋大学国际政策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中日比较法学、少年司法制度等。
      [核心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为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自始自终都是一种由证到供、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无限循环、交叉往复的过程,取证与取供虽然有性质与内容上的不相同,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价值高低之差别、地位轻重之迥异。转变以前的“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不能从“口供中心”的一端变为“口供非中心”的另一端,形成新的极化发展思想。证与供应当并重,都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中心,确立“证供并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概念及对其组成要素进行模式化研究,是探究职务犯罪模式转变的前提与基础。
      [案例]2012年3月,重庆市某检察院破获犯罪嫌疑人陆某为帮助他人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扶持的示范项目而受贿50万元一案。犯罪嫌疑人陆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先放到自己家中保险柜里,后因风声紧将保险柜转移到其弟家中,并同时与之约定如果自已被检察机关通知讯问就马上将保险柜中财物转移藏匿他处。侦查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经过缜密初查,取得行贿人,果断立案后讯问陆某,但是陆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处后,发现了一保险柜说明书,对此陆某狡辩自已只是曾想过要买保险柜但是还没有买,侦查人员初步判断保险柜已经购买并且赃物已发生转移,便对其联系紧密人员展开调查,发现其弟疑点较大,但其弟对保险柜一事也不予承认。侦查人员随即调取住宅小区的监控录相,发现不久前其弟曾移出其住处一疑似保险柜的物件,于是就保险柜一事对陆某进行测谎试验,陆某未通过测谎试验,侦查人员将测谎结果展示给其弟,其弟自知难以再隐瞒,如实承认了转移保险柜一事以及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迅速起获赃款,面对赃款证据陆某终于开口坦白了罪行。
      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始终围绕着“证”与“供”相互支撑和相互循环的规律,在“证”中促“供”,在“供”中找“证”,又以“证”成“供”,取证与取供齐头并进、交叉往复,充分地体现了“证供并重”的这一符合侦查工作规律和实践的侦查模式。
      一、“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提出
      模式(pattern),又称模型或样式,字面意思为事物的标准样式。简单地说,模式就是把某一类事物的结构状态经过归纳总结到一种抽象的理论高度所形成的理论模型,通常标志着事物之间隐藏的形而上的规律关系,它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也是从以往积累的经验中得以抽象和升华拟以解决未来各种问题的经验总结。一般而言,当一个领域逐渐成熟的时候,自然会出现很多模式。模式广泛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和范畴中。比如,经济领域有经济发展的模式、刑事侦查领域有刑事犯罪侦查模式,职务犯罪侦查领域也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但是,即使在同一领域中进行模式化研究,其着眼点也可能不尽相同。比如:在刑事诉讼的领域,从方法技术侦查学突破案件的目的的角度,可分为从人到案的模式和从案到人的模式;从刑事诉讼构造的角度,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1];从刑事诉讼的价值二元论的角度,可分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从对犯罪人的打击和保护的角度,可分为争斗模式和疗救模式;从国家追诉犯罪与侵权的角度,可分为对抗模式和合作模式,等等[2]。通常来说,侦查模式是指在一种理论背景中,对侦查运行系统的结构进行的一种抽象概括,是对侦查运行系统内组成要素间及其关系的提炼和确认[3]。介于此,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所形成的指导、规范以及监督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一定结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在统一体。
      模式的名称(pattern name)通常模式表现为模式的特点。模式的名称实际上是一种助记名,它用一两个词来描述模式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效果,从而反映出模式的整体特征。模式的名称可以帮助人们思考,便于与其他人交流和分享模式的设计思想,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点亦可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名称将其特定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名称就是对该模式进行设计和运用时所采用的高度概括其特征的一种助记名,但是要找到恰当的名称也往往是模式设计的难点之一。
      目前,按照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的习惯称谓,主要有两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名称,一种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具有“由供到证”特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二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所提倡的具有“由证到供”特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这两种模式都高度概括了各自模式的基本特点。
      遑论“由…到…”这种趋向性的特征定义方法是否妥当,首先,“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所体现的均是以诉讼程序的走向为基础的“证”与“供”的关系,只不过确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从全局整体上来看,职务犯罪侦查的每一个程序或者阶段都相当地重要,“证”与“供”不能偏废或极化,“由供到证”模式中也好、“由证到供”模式中也罢,均是需要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核实犯罪者的口供,因此可以说,每一个案件其实都是从“证”到“供”的。“由供到证”模式和“由证到供”模式的最大的不同,是在“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获取口供之前的取证活动被弱化而获取口供却被寄予了大量额外的客观证明任务和证明责任,这种侦查活动重点选择的不适当倾斜则正是导致“口供中心主义”的证供不平衡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产生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等问题的根本源头之一。但是客观地讲,口供中心主义的形成也不能完全简单地归咎于侦查观念习惯的问题,因为口供本身也确实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首先,构成要件理论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目的,而这除了由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和结果反映外,主要还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表明;其次,贪污贿赂案件自身的特点就是隐秘性,因此只有当事人的供述才能复原犯罪的事实经过;再者,口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外,还可以提供侦查线索、帮助发现相关证据及时破案。可见,口供乃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重心本身并无不妥,只不过“口供中心主义”使获取口供承载了过多的客观证据证明责任而已。

    推荐访问:职务犯罪 辨析 侦查 并重 模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