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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与运用

    时间:2021-04-20 12:02: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科院校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学生拥有知识、逻辑、论辩、写作等实际操作的综合能力,而由于传统教学法只重视理论知识学习,已不能适应能力培养的需要,故此再设一门案例教学课程以完成使命成为现实选择。尤其是刑事法学,由于实践性强和综合能力要求高,更应另行设置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并采用多种案例教学模式来培养能够从事法律实务的法科学生。
      [关键词]案例教学 课程设置 能力培养 教法运用
      [作者简介]王玉杰(1964- ),男,河南郏县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河南 郑州 450002)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7-0141-02
      
      一、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设置的原因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乃舶来品,它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首创的。当下,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不仅在美国被普遍采用,而且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也早已仿而效之。案例教学是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为蓝本,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典型案例和模拟案例的研析和判断,让学生从案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体验到问题与规则、现实与理论之间的联系,并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处理方案的教学。
      法科学生的大学教育目的决定了不能局限于知识传授,而应重视其综合能力,尤其是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因而我国法科教育必须走案例教学的教育模式。考察我国大学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基于以下原因,在理论课程之外应当增设案例教学课程,尤其是刑事法学的教学更应单设一门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
      1.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要求设置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首先,刑事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培养的本科法律人才绝大多数是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非从事学术研究的,因此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美国大法官霍布斯在他的《普通法》一书中就曾断言:“法律的灵魂从来不是逻辑,而始终是经验。①”而现在的大学本科教育要从理论知识学起,实践型教学除毕业前的实习外几乎没有。其结果是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实践能力缺乏,到司法部门后很难胜任工作。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始终颇有微词。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②”而案例教学的教学实践性切合青年学生的思维特点,有利于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既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其次,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并投入实际运用必能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工作。1999年,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赵相林教授在题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的报告中指出:“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目标包括六个方面,其中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方面,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案例教学中,由于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总结、辩论到判决书的制作等环节,学生都亲自完成,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学生的视野,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得以提高。进而,学生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有关法律文书等过程中也在实际操作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和强化,从而能够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以便其适应实务工作需要成为设置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的必然选择。
      2.刑事法学理论知识的授课局限性要求设置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要在传统教学法的系统理论知识授课中采用案例教学,其难度极大。因为刑事法案例教学选取的案例是典型的、完整的,然后学生针对案例中反映的问题,通过自己的研析和判断,提出解决的方案。这需要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包括系统的刑事法学法律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这也是案例教学能在美国等国家广泛开展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美国等国家的法学教育是在其他本科教育完成之后的第二学历教育。但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因此,学生首先要学习的就是理论知识,而在理论讲授中穿插案例讲授,所选取的案例必定是片段的,并且是仅适合这一课程的而不涉及其他知识领域的。如果不这样做,学生将无所适从,因为刑事法学往往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就开课,这时其他基础课程、法律课程还未学习。即令本门课讲授完毕,学生也无法去应对完整案例中所出现的多种问题,诸如实体的、程序的(包括证据的采用)以及司法文书写作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因此,在我们的理论知识讲课中采用案例教学存在局限性,应当是在理论课程之外再另设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
      3.案例教学课程所需的充足时间要求设置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刑事法案例教学的开展必然占用大量的授课时间,因为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课堂分析、研究、讨论,有时还要举行模拟法庭等其他形式的活动。同时在课余,学生必须要加强自学,对教师所设置的教学案例自行阅读、分析和理解,并且对于案例所涉及的其他学科问题通过图书馆、上网与请教、交流等手段予以解决,这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总之,课堂上下,案例教学如果实行,它与理论知识的授课时间必相冲突。这样既影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限制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但在二者都不可或缺的情况下,将二者分开设为两门课程,保证其充足的时间和完整的教学就成为理想选择。
      
      二、刑事法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模式
      
      1.课堂讨论式教学。这是指选择一个或者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发言甚至相互辩论,然后教师进行点评的一种教学模式。课堂讨论式教学之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以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譬如,笔者将亲自参与代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作为案例教学的典型案件来进行课堂讨论式教学。案件事实简要如下:张某提议抢劫,李某和林某同意,张某出钱购买两支玩具手枪,自己腰别一支较为逼真的,另一支交给李某携带。三人于午夜在一偏僻处寻找作案目标,久候未遇,林某提出回家,三人协议回家。在起身回家走出30米时,被巡逻警察以形迹可疑拦住,在搜身时发现一支玩具手枪,于是进行盘问,三人就全部交代了准备抢劫的事实。本案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是抢劫预备,笔者向学生提出的问题是:你作为辩护人,该为三被告人分别提出哪些辩护意见?学生们总共提出了这样几种辩护意见:(1)三被告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2)三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3)被告人林某应是从犯;(4)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三被告人应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对以上这些观点,同学之间也有争论,但加深了对犯罪概念、犯罪停止形态、量刑情节和共同犯罪的认识,增强了学习兴趣,提高了综合素质和各种能力,达到了教学目的。
      根据笔者的体会,课堂讨论式教学应当这样设计:将一堂课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用5~10分钟向学生系统介绍典型、疑难案例并提出问题;第二阶段利用10分钟让学生思考和讨论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第三阶段利用20分钟让全班同学发言,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四阶段用剩余时间进行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教师自己的观点。在此阶段,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发言中提出的观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规则等方面及时进行诚恳评价。重点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肯定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并注意重在鼓励。而教师要做到: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练、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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