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公司经理双重角色下辞职、辞退适法冲突之解决

    时间:2021-03-29 16:1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司经理具有雇主和普通劳动者的双重角色,司法实践中在裁判公司经理辞职、辞退案件时对由公司经理雇主地位决定的法律关系优先适用公司法,对公司经理的普通劳动者角色也应给予劳动法上的保护。
      关键词:公司经理 双重角色 辞职 辞退
      一、引言
      公司经理是指由董事会聘任为经理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以“经理”相称,但被《公司法》排除于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之外的人,比如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经理一方面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另一方面作为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者,相对于其他劳动者又具有雇主地位。公司经理的双重角色决定其权利义务不能只由公司法或劳动法单一法规来规范,须由上述两种法律规定同时调整。在实践中,同一案件不同法律规定的适用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如何适用因公司经理的双重角色导致的相互冲突法律规范,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裁判结果,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二、作为劳动者的公司经理角色
      原劳动部《关于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实施<劳动法>中有关问题的解答》都规定经理与其他职工一样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经理作为劳动者的角色受劳动法的保护。作为劳动者公司不能无理由解除经理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一些情形下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从立法来看,劳动法给予劳动者以倾斜保护。这是因为与公司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公司对利润最大化利益的追逐容易忽视或者侵害劳动者的利益。通过劳动法的强制规定,可以限制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法对公司辞退劳动者给予了较严格的限制,对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却给予了充分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对于正式员工的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辞职,就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在期限内配合劳动者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辞职的无因性与对公司辞退劳动者的限制体现了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保护的倾斜。
      三、作为“雇主”的公司经理角色
      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具有“雇主”地位。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除了受法律规定约束之外,公司章程对经理也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公司经理可以决定聘任和解聘部门经理,并决定他们的岗位报酬,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公司经理具有更大的权力。大陆法系的有些国家通过成文法明确阐述了经理的定义,例如《意大利民法典》将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将经理定义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代理机构,公司通过经理参与法律活动。欧美法系很少通过成文法来定义经理,而是包含在“offier”这一概念之中。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公司法中的“officer”指的是受董事会选举或委派,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
      通过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经理与普通劳动者存在明显区别,或者将经理定义为企业主的受托人,从而有管理普通劳动者的权力;或者将经理定义为公司的一个机构,其意思表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雇主”特征。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经理的定义,但是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的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并规定了经理职权,具有明显的“雇主”特点。
      四、双重角色下公司经理辞职、辞退适用法律的冲突
      公司经理双重角色导致实践中经理辞职、辞退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张某一直担任甲公司总经理一职,2011年3月1日,张某为寻求新的发展,决定辞去总经理一职,并于当天向甲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公司将于2011年4月5日解除合同。甲公司认为,张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五年,突然辞去总经理一职很难在1个月内找到合适的接替人选,要求张某暂缓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聘任李某为总经理。2011年5月1日,经董事会讨论,认为李某管理能力欠缺,决定解聘李某。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只有在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公司才能解除合同。李某认为自己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上面两个案例是公司经理双重角色导致适用法律冲突的典型情况。对于案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公司法没有就经理辞职作出特别规定,而作为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经理的信义义务,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明显区别。在公司一时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接替经理职务时,适当延长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似乎也不无道理。
      对于案例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通过多数决的方式决定是否解聘经理,辞退经理可以没有任何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公司经理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具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李某因此提出异议,应该得到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根据不同的法律,得到的结论完全相反,那么公司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在裁判公司经理辞职、辞退案件时究竟应该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才能公平合理的审判案件呢?
      五、解决公司经理辞职、辞退适用法律冲突的路径
      公司法属于商法,追求效率是公司法的品格;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强调的是非经济的效益,不能只追求利润,而应当追求非营利目标。公司法强调对利益的追逐,劳动法更侧重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保护。上面的案例看似由于公司经理的双重角色必然导致两种法律适用的冲突,其实不然,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着重对社会关系的不同侧面进行调整,在裁判公司经理辭职、辞退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调和它们之间的矛盾。公司经理与普通劳动者有明显区别,其权利义务也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经理的特殊身份与地位决定着经理赚得比普通劳动者更高的报酬,掌握比普通劳动者更全面的公司的信息。当公司经理辞职时其不但要履行普通劳动者的义务,比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案例一中经理辞职,如果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有合理理由无法在一个月内找到接替者,公司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合理后延。当然,不能无限期后延,法院可以给出一个适当的延长时间,这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范畴。
      对于案例二,董事会有权辞退公司经理,并且这种辞退可以没有原因。此时董事会剥夺的是公司经理的“雇主”地位,并不需要侧重于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法予以介入规制,应由公司法调整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此时原公司经理虽然失去了公司经理的地位,但其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并不当然丧失,也就是说董事会决定解聘公司经理,并不是当然的解除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失去经理地位的劳动者当然受劳动法的保护,没有法定情形,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予其安排其他岗位的工作。
      公司经理双重角色下决定了公司经理承担了比普通劳动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与公司经理的地位相适应的。但同时,公司经理作为普通劳动者,其也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在裁判公司经理辞职、辞退案件时,应判断系争权利义务是不是由公司经理的特殊地位决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应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否则由劳动法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军.中国公司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327.
      [2]唐震宇.解除企业高管职务适用《劳动合同法》[J].《中国劳动》.2009年第3期:25.
      [3]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525.
      [4]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J].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36.
      作者简介:潘国宁(1979.04—)男。民族:汉,吉林四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推荐访问:辞退 辞职 冲突 角色 经理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