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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时间:2021-03-04 12: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迅速,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发展消费金融服务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发展现状并提出了下一步发展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 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 发展重点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正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正,主要围绕加强诉权保障、实现民事权利功能和完善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两方面展开,点多面广,修订内容达60多处,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亦尤为深刻。
      一、新《民事诉讼法》显著特征
      (一)确立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及信用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既是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实践的结果,也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高效、权威的迫切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行为上规范诉讼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更在实质上平衡诉讼主体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与平衡。
      (二)深化法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对法律监督原则进行了修正,改变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仅被限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既有局面,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同时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监督权的强化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监督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提高诉讼效益。
      面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影响诉讼效益实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诉讼程序。无论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确立、再审申请期限的变更以及诉讼执行行为的强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致力于提高诉讼效益,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决心。
      二、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修订内容
      (一)新设诉讼制度
      1.小额诉讼(162条)。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诉讼程序,特征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第二,案件标的金额限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第三,一审终审。
      2.公益诉讼(55条)。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划定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完善诉讼程序
      1.扩大协议管辖适用范围(34条)。新《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从适用案件类型与可选择法院范围两方面进行了扩充规定。首先,适用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由“合同纠纷”扩大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可选择法院范围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类“固定”协议管辖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2.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196、197条)。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实现的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清偿。我国《物权法》除了未明确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外,甚至未明确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新《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其次,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审查,区别情况处理: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依据裁定申请执行;第二,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3.修正保全制度(100、101条)。一是引入行为保全制度,将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一同纳入民事保全制度体系,改变以往仅能针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一局面。即面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时,当事人既可以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又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二是增加仲裁可直接申请诉前保全、明确诉前保全申请法院的内容。一方面,仲裁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无需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法院。另一方面,赋予申请人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自由选择诉前保全管辖法院的权利。
      4.变更申请再审规定(205条)。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规定的变更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将申请再审期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第二,将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的事由由两种变更为四种,增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内容。
      (三)强化诉讼执行
      1.规范执行通知(240条)。旧《民事诉讼法》的执行通知规定预留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并规定了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定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对该规定进行了规范,删除了执行通知中履行期间的规定与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制性条件,统一规定为当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打击执行欺诈(113条)。为打击民事执行欺诈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生效裁判确定的被执行人恶意逃履行义务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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