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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同构理论视角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

    时间:2021-07-10 04:08: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涉及国家宪制结构变动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认清此次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将有助于我们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明确方向、分清主次先后,从而保证改革稳步深入推进。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制度同构理论视角出发,运用“强制”、“模仿”、“规范”三种趋同机制深入分析此次改革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效率和合法性价值的追求,结合组织领域的变化不难看出决定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合法性。
      关键词:制度同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2-0144-07
      2016年底,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3省市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此后,上述三个试点的省一级监察委员会相继设立。中央指出,成立监察委员会的旨趣是“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逐步推广时期,将来的具体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还有不确定性。本文主要探讨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之所在,这对于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有极大价值。
      面对着应然与实然的分野,判断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不能简单的以官方对于改革目标的政治性表达为依据。引入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同构理论,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层动因或许有利于我们认清此次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用制度同构理论研究监察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因为运用此种理论研究企业最多,其次是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对政府组织研究最少。所以,本文的研究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首先必须说明的是,制度同构理论显然不足以解释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而且基于制度同构理论的分析很可能会以不确定性为由忽略掉此次改革的效率价值,但理论的多样性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次监察体制改革,这也是本文的旨趣之所在。
      一、制度同构理论对于制度变迁的解释
      制度同构理论作为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流派的核心理论,滥觞于韦伯对于官僚制理论的研究,韦伯视科层制为资本主义理性精神在组织领域中的表现形式,并将之喻为“铁的牢笼”[1],已经暗含着制度最终必然趋同之意,而且韦伯还假定社会中的文化价值和正式结构之间有直接联系。但是,韦伯并没有论述制度同构是追求效率还是追求合法性。有时,韦伯认为制度同构目的不是追求效率或创新,而是追求合法性,他说:官僚制会阻碍私人经济的“首创精神”,“任何官僚制——包括我们的官僚制——都会因其扩张主义而具有同一趋势。”有时,他认为制度同构的目的是追求效率,他说,“纯粹官僚制的行政组织类型”“能够达到最高度的效率”。[2]这些都与后来的新制度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世纪60、70年代,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理性选择新制度主义认为,在技术环境(竞争环境)下,制度同构的目的是追求效率,也称之为理性选择机制,它是以个体组织为中心的思维。上世纪70、80年代之后,组织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在制度环境下,制度同构的目的是追求合法性,[3]也称之为合法性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性机制理论更显得宏观一点。早期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塞尔尼兹克在韦伯的基础上超越了其理性模式,认为组织并非是简单的效率机器,而是不断受到外在环境影响的,而且外在价值观念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超越组织内部的技术需要,这就暗示了制度变迁并不必然是效率导向的。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之下,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的迈耶和罗恩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各种组织都有着如此相似的结构?他们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角度阐明了组织制度的同质现象,这标志着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流派的诞生。他们认为正式的组织结构是在高度制度化的背景中产生的,而制度规则具有“神话功能”,可以使组织获得合法性、资源和稳定性,从而提高组织生存的可能性,组织因而不得不去吸收广为流行的组织运作的理性观念和社会的制度化所定义的做法和程序,哪怕习得的做法和程序带来的直接效果是损害效率。
      在迈耶和罗恩的开创性工作之后,真正使制度同构理论获得重大推进的是迪马久和鲍威尔1983年发表的论文。他们从组织间关系和组织场①的中观层次讨论了组织趋同性的渊源,提出了导致组织趋同性的三个机制,即“强制机制”、“模仿机制”和“规范机制”。迪马久和鲍威尔提出的这三种趋同机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分析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至此,制度同构理论的理论框架已基本成型,同时期以及后来的其它研究的贡献则主要是研究方法的创新和资料的积累或者是向其他领域的扩展。接下来本文将运用“强制”、“模仿”和“规范”三种机制具体分析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动因。
      二、制度同构理论对监察委员会改革的目标分析
      制度同构理论认为制度或组织趋同的目标是追求合法性,制度同构有三种具体类型,即强制同构、模仿同构和规范同构。迪马久和鲍威尔认为:当这三种同构机制与具体经验环境相结合时,会导致不同结果。[4]28当我们将制度同构理论引入政治学领域用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分析时,合法性与效率二者间的关系较之它们在组织社会学领域要复杂得多。
      (一)基于强制机制的分析
      迪马久和鲍威尔认为,强制性同构产生于所依赖的其他组织和社会文化期待施加于组织的正式和非正式压力。[4]28在组织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正式压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即制度环境通过政府法令强迫组织接受有关制度,但适用于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分析时,显然制度变迁或者说改革的对象是“国家监察体制”,而改革的主体笼统的讲是国家最高领导层,或者说是广义的政府本身。由于政府代为行使国家主权,在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并不存在一个更高一级的“政府”通过正式压力来迫使政府作出变化,所以,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压力来自于政府的认可和社会文化期待所施加的非正式压力,这种认可和压力既可被感知为一种强制力量,也可被感知为一种说服或邀请,这种压力具体表现为旧有监察体制存在的合法性缺陷与社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期望之间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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