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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渎职侵权案件实名举报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1-04-22 16:02: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案件线索贫乏,则直接制约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如何引导人民群众实名举报,提高实名举报率,提高成案率,结合当前渎职侵权工作实践,本文着重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反思我国检察机关实名举报率低的原因及重建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实名举报 举报率低 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2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我国,举报犯罪是公民参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最主要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获取犯罪案源的一个重要渠道,特别是实名举报,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证据充实,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错告、乱告或者诬告,保护干部,维护正常举报秩序。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智能型、隐蔽性较强的职务犯罪,大多数此类案件的查处都和群众的举报分不开的,但检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大多数是匿名举报,实名或者亲自来检察机关举报的情况只是极少数。以我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计为例,2008-009年上半年共收到公民举报线索43条,其中实名举报23条,匿名举报20条,实名举报率为53.49%。而且举报线索内容简单,意思表达不完整、不清楚,这种现象增加了线索初查的难度,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不便,造成线索成案率低,查处结果难以令人民群众满意,不利于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其主要原因是:
      一、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的原因是由于很多群众害怕打击报复,他们一方面对渎职侵权行为感到愤恨,另一方面又不想给自己增添麻烦。当前,举报人或者其家属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打击举报人、证人,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打击报复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有关机关获得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而出面干涉时,往往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经受到巨大侵害,有些机关保密工作做得不够好,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为被举报人非法获取,甚至举报信还落到被举报人手中,被举报人就打着“合法”的幌子,或运用“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的排挤打击,有的甚至直接使用暴力残害举报人,举报人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便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或者不敢署名举报指证。
      二、尚未形成敢于举报的良好社会风气
      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推动社会公众从事某种行为的巨大动力,如果我国已形成敢于举报、善于举报的社会风气,就会推动那些犹豫不决的知情者主动举报。由于我国是一个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国家,人民群众未能树立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相统一的权利意识,而有的则利用举报作为泄私愤的手段,具体表现为:
      (一)是对反渎职侵权犯罪斗争的信心不足
      有些群众认为,自古以来中国几千年历史证明无官不贪,有权力就会有腐败,有腐败就有渎职侵权。当官者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社会风气不正,查处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越查越多,大案要案也是层出不穷,有些群众还认为检察机关、审批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前紧后松、风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现象,现实中判缓刑的不少,贪污了几十万,上百万才判了几年,渎职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了缓刑处理,没有重点治吏,有些官员在事故发生时被免除职务,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又在另外的地方得到提拔和任命。这些现实的现象,也影响了群众的心态,阻碍了知情群众检举揭发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二)是事不关己,少说为佳的心态
      贪污贿赂,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是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虽然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其危害程度也大于一些其他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但它始终不像杀人、抢劫、盗窃、爆炸那样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人民群众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所以认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斗争是公家的事情,是大集体的事情,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能够匿名向检察机关写信举报已经算是尽职尽责了,查处的结果怎样,那是检察机关的事,与自己无关。
      (三)是出于私心,发泄私愤的心态
      这种情况占极少数,大多数举报人都是严肃认真积极负责任的,但是有极少数举报人,并非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要发泄私愤,例如有些人因工作散漫受到领导的处罚,就因此怀恨在心,故意匿名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别人。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不敢署名举报。
      三、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
      人民群众的举报,是廉政监督,打击犯罪的一种方式。如何从法律上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即举报主体在依法正常行使自己举报权利之后,法律如何去保护他们不会因举报行为而受到政治、经济、名誉、人身及其他方面的伤害,不受打击报复之忧。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为他们保守秘密。法律对此虽然有所规定,但较为笼统,操作性不(下转第125页)(上接第121页)强,司法机关缺乏对举报人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这样也就削弱了举报人积极署名举报的信心和勇气,难以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举报工作的细则作出详细的规定,逐步完善一套有约束力的举报法律机制。
      虽然我们检察机关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开辟渠道,鼓励署名举报,公民在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中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在反渎职侵权斗争中,要提高实名举报率,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举报机制,调动和保护好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积极性。
      首先,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热情,鼓励实名举报。上述原因中,尚未形成敢于举报的社会风气和事不关己的观念问题是阻碍公民参与反渎职侵权积极性的主要方面,这两方面恰恰是观念问题,要从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入手,树立敢于仗义执言和检举犯罪的正义感,使他们认识到反渎职侵权不只是司法机关的事,而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检举指证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由于打击陷害举报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举报人对署名举报有顾虑,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对党和国家的事业负责,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为及时有效地惩处渎职侵权的犯罪分子,应当提倡和鼓励署名举报,我们检察机关可以经常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多宣传一些敢于同渎职侵权分子作斗争的典型,弘扬正义。
      其次,要为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创造条件,便于群众参与。通过宣传教育,奖励等多种形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逐步树立反渎职侵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同时还要想方设法保护好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斗争的积极性,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现在实行的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国有企业厂务公开、让群众了解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是如何运作的,让人民群众了解主要的程序环节,防止“暗箱”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也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做好宣传举报工作,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甚至上网举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接待作风,端正工作态度,实行举报专人负责制度,主要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群众要热情接待,不要打官腔,更不能扳冷面孔,对实名举报或者本人举报的材料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使其不断增强信心和保持热情。
      此外,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要尽快制订《举报法》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并对有关举报机构、职责权限、举报原则、举报范围、举报程序、举报奖惩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群众举报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保护环境,真正实现群众监督的法制化管理。完善举报的奖惩制度,使广大群众有信心,有勇气依法行使举报权,一方面,对那些依法举报。署名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激发和保持群众的举报热情,营造一种弘扬正气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那些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给予严惩。同时,对有关受理举报线索的检察干警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不认真查处,甚至有意泄密的,应该严肃查处。尤其对那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更应依法严惩,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便消除人民群众举报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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