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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和谐的共存

    时间:2021-06-02 00: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一国两制”作为一种和平统一构想,只有在大陆方面具备以非和平手段实现统一的把握时才是可行的,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架构,只有在其成为旨在走向制度同一的过渡时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关键词:“一国两制”;和平统一
      中图分类号:D618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6.06.007
      “一国两制”作为一种历史事实比其作为一种政治构想产生早得多,而“一国两制”之所以作为一种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构想被提出,与其作为一种历史事实的长期存在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谓“一国两制”,是指同一国家内同时合法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两种制度在各自施行的地域内拥有彼此独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体制,甚至各自发行自己的货币。“一国两制”现象不仅中国存在,其他国家也曾有类似现象,如南北战争前的美国。
      为什么会有“一国两制”呢?“一国两制”在中国的出现当然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与西方国家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是由国内因素主导产生的内生性过程,而是由中国古老社会遭受外来入侵导致的撞击反射式被动反应的外生性过程。西方列强的入侵不仅激化了中国社会的固有矛盾,更由于这种入侵客观带来新的生产力因素与外来文明,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构成,从而造成了中国社会矛盾结构的改变。这种改变造成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之间的相互撞击、争斗、撕扯、较量与妥协,反映在社会政治制度结构的演变上,就是在一定时期形成各式各样的复合式二元式社会制度结构,也就是所谓的“一国两制”。中国近现代“一国两制”的产生与发展演变,基本是循着两条历史线索展开的:一是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奴役、支配和控制中国的企图(从鸦片战争到和平演变“西化”“分化”图谋),二是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解放和社会进步的诉求(从戊戌变法到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争取国家和平统一),这两条线索在发展中相互交织,不断纠缠对撞,“一国两制”就是这一系列对撞的制度性产物。
      从1845年至今,中国曾产生过四种不同类型的“一国两制”。1845—1943年间,根据不平等条约设立的外国租界与租借地的资本主义殖民制度与清朝的君主专制的共存形成了近代中国最早的一国两制,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1937—1946年抗战时期,国民党统治区与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两种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共存。1950—1959年期间,中国大陆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制度与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共存。1997年后在大陆与港澳之间形成的“一国两制”,即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资本主义制度的共存。以上四种“一国两制”虽然在存在时间上有个别重合之处,但基本上是按照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演进过程陆续产生的。根据“一国两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其发展脉络的梳理,中国的“一国两制”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一国两制”是中国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及介入中国的外来力量在相互较量中达成的一种暂时妥协。正是这种制度构成的特性,造成了制度架构内部的巨大张力,使两种制度的内在冲突难以避免。因此“一国两制”(不论何种类型)注定不可能是一种稳定的、均衡的、彼此包容的制度架构,而必然是一种暂时的、充满矛盾的、不和谐的、最终以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具有历史过渡性质的社会制度架构。以上四种类型的“一国两制”,第一种类型存在不到100年,而第二、三种类型的存在时间更短,均不超过10年。第四种类型即港澳回归后实行的“一国两制”迄今不到20年,但两种制度间的摩擦、对立已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前景难言乐观。发生在2016年春节期间的旺角骚乱就是一个最新的例证。“一国两制”难以长期稳定维系的根本原因在于:两种制度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而一个国家绝不可能同时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因此,两种制度争夺国家发展方向主导权的矛盾斗争就不可避免,因为两种制度都需要通过对国家发展主导权的把握来证实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一国两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中央与对方的关系,“两制”在一国中的地位与实施范围上必定是主次分明而非大致对等的,即控制中央政权和国家大部分区域的主体制度与控制地域较小而位居要冲的非主体制度的共存。以上四种类型的“一国两制”无不是如此。因为只有这样的不对称共存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两种制度间的张力,将两种制度保持在确定的一国范围内,如果一国之内并存的两种制度势均力敌,必定造成国家的真正分裂,也就不可能有什么“一国两制”了。
      第三,“一国两制”通常是中央政权处于相对弱势下的政治妥协的产物。就一个国家的正常发展状态而言,一国一制才是合理的,而一国两制则是一种非正常的现象,它反映了这个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其内在矛盾造成的僵持局面。因此,就国家制度而言,“一国两制”是一种低度统一的国家制度架构,它既非单一制,又非联邦制,而是一种不对称、不稳定的双轨制。无可讳言,这种制度架构是以国家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的削弱为代价的,其必然蕴育着国家分裂的危险,这是由“一国两制”特有的内在矛盾性决定的。1959年西藏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叛乱、1997年香港回归后(特别是近年来)“港独”本土主义极端势力的日益猖獗都一再证明了这一点。无论一国两制是作为一种被动形成的政治现实,还是作为一种主动设计的制度构想,其背后的实质都反映了一种政治上不得已的被迫性。
      第四,“一国两制”既是国家治理能力弱化的产物,同时其存在又必然进一步削弱了国家治理能力。这是因为两种制度的差异性和内在矛盾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间隙常常会造就一种“租界效应”——即一种制度下的政治反对势力在另一种制度下却获得生存空间。因这种现象最早出现于旧中国的租界制度下,故以此名之。租界与租借地作为清朝与民国政府统治的法外之地,在社会环境、行政管理、生活方式、文化教育上都迥然不同于传统的中国社会。租界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中国的主权独立,削弱了旧中国政府的统治能力,另一方面,租界相对于旧中国专制统治又存在着另外一套法律制度和管治方式,在客观上恰可为旧中国专制统治的反对力量用以作为自己的政治庇护手段。中国近代史上,革命党人、共产党人都曾有意识地利用这种一国两制的政治环境隐蔽和发展自己的力量,1927年后,中共中央领导机关就曾长期隐蔽于上海租界。而无独有偶,1997年香港回归后,在大陆被宣布为非法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在香港却依然拥有合法地位并一直大肆活动。这种“租界效应”的存在,削弱了国家治理能力,由于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的治理权限受到制度架构的制约,因而其常常难以有效控制体制内的颠覆性因素,但这在一国两制下又是难以避免的,而这种效应势必导致两种制度之间的张力不断增加,扩大两种制度的间隙和对立。因此,“一国两制”的维系必然是以国家治理能力的损耗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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