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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与实践

    时间:2021-05-31 04: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白居易《钱唐湖石记》以纪实性的文字记录了他在穆宗长庆四年杭州刺史任上(穆宗长庆二年至长庆四年)对于西湖的治理,这在工程史料极度缺乏的唐代显得弥足珍贵。本文通过《记》文与唐代令式的比较,对唐代用水原则、管理体系等有所揭示,进而延伸至宋以降,以期揭示水资源管控中的制度延续与变化。
      [关键词]《钱唐湖石记》,水利,令式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4—0021—06
      水利社会中对稀缺资源——水的利用和管理,形诸法令,由来已久。学界关于唐代水利事业的探讨,制度性研究上也已成果丰厚,对于各地水利工程的梳理与区域性研究,各有所长。其中围绕水资源的管理,从灌溉用水、碾硙用水等方面,以协调均平和共同使用为原则,进而围绕航行运输、蓄泄用水等进行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包括水闸、运河、沟渠等)工程等展开。从工部的水部、都水监中央层级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国的大、中、小三川各级别水资源的宏观掌控,到地方上以州县长官负责、自行管理所在地域的水利资源,在水利工程、水资源使用管理上形成上下共管的局面。
      唐宋关于律令制度研究,伴随着令典的发现和研究得以深化,且为制度的延续发展、变化的深入和拓展研究提供了基础。以水资源而言,表现在律令乃至规约对于用水、分利管理的逐渐细化。就制度的制定与实践的贯通性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梳理唐宋社会变迁中的制度因革的脉络进而揭示其变化的内在原因。
      一、白居易与《钱唐湖石记》
      杭州位于江南河的南端,与钱塘江相会,是江南漕运的重要节点。杭州的水利工程围绕海塘建设、疏通水道展开,以改善水质及水位调节为目的。前者为农田灌溉与产粮;后者为行船济运,以江南河的运漕和商旅运渡为要。尤其是在“军国大计,仰于江淮”“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②的唐代后期。白居易在《钱唐湖石记》中突出了两者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记》文记载:
      钱唐湖事,刺史要知者四条,具列如左:钱唐湖一名上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函,南有笕。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日时,量尺寸,节限而放之。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大抵此州春多雨,夏秋多旱。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时,即濒湖千余顷田无凶年矣。《州图经》云:湖水溉田五百余顷,谓系税田也。今按水利所及,其公私田不啻千余顷也。自钱唐至盐官界,应溉夹官河田,须放湖入河,从河入田。准盐铁使旧法,又须先量河水浅深,待溉田毕,却还本水尺寸。往往旱甚,即湖水不充。今年修筑湖堤,高加数尺,水亦随加,即不啻足矣。脱或不足,即更决临平湖,添注官河,又有余矣。虽非浇田时,若官河干浅,但放湖水添注,可以立通舟船。
      俗云:决放湖水,不利钱唐县官。县官多假他词以惑刺史,或云鱼龙无所托,或云茭菱失其利。且鱼龙与生民之命孰急?茭菱与稻粱之利孰多?断可知矣。又云放湖即郭内六井无水,亦妄也。且湖底高,井管低,湖中又有泉数十眼,湖耗则泉涌,虽尽竭湖水,而泉用有余。况前后放湖,终不至竭,而云井無水,谬矣。其郭中六井,李泌相公典郡日所作,甚利于人。与湖相通,中有阴窦。往往堙塞,亦宜数察而通理之。则虽大旱,而井水常足。湖中有无税田,约十数顷。湖浅则田出,湖深则田没。田户多与所由计会,盗泄湖水,以利私田。其石函、南笕并诸小笕闼,非浇田时,并须封闭筑塞,数令巡检。小有漏泄,罪责所由,即无盗泄之弊矣。又若霖雨三日已上,即往往堤决。须所由巡守预为之防。其笕之南旧有缺岸,若水暴涨,即于缺岸泄之。又不减,兼于石函、南笕泄之,防堤溃也。大约水去石函口一尺为限,过此须泄之。
      予在郡三年,仍岁逢旱。湖之利害,尽究其由。恐来者要知,故书于石。欲读者易晓,故不文其言。长庆四年三月十日,杭州刺史白居易记。
      白居易这篇记文,是他在穆宗长庆四年(824年)杭州刺史任上(穆宗长庆二年至长庆四年)所主持的西湖治理工程的记录,在工程史料原本极度缺乏的唐代显得弥足珍贵。相对而言,人宋以后这方面的材料就丰富得多。这篇不足千字的《钱唐湖石记》,为我们提供的信息都是非常具体的,包括:
      灌溉面积的公田与私田统计;
      放水的标准与测算;
      开闭斗门的执行者的身份;
      州县各级请水公文程序;
      官河水位保持维护;
      湖水收放与灌溉顺序;
      水利用中的利益之争;
      泄水护堤与严防私自泄漏;
      ……
      上述相关问题中,有些关键性的内容,不仅有助于了解穆宗时期农田水利灌溉与官河水系维护、运输线保障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通过与唐代全国水利法规《水部式》的比对,形成对唐代前、后期水利设施及其管理的认识;继而在与《敦煌农田水利章程》的区域性水法的比较中,突出不同地域的特点;进而可在《天圣令》发现和整理基础上,从令典形式与内容上寻找与之相关的制度内容。如此,《钱塘湖石记》对问题的深入挖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记》文与唐宋令式
      白居易《记》文记述了钱塘湖灌溉面积,可及“濒湖千余顷田”,公田与私田各占一半。公田即官府掌控登记的纳税田产——税田,私田则为不税之田。灌溉必须依法、以时。伯二五0七《唐开元水部式残卷》记载:
      6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
      7
      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
      第一,这里所说的“预知顷亩”与《记》文中对于灌溉面积和放水数量的精确记录要求是一致的。白居易精确掌握了“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的信息:水位每下降一寸,即可灌溉15顷农田,一昼夜就可浇灌50余顷,以此实行量化管理。其目的是“务使均普”地灌溉农田,同时又合理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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