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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反洗钱的理论与战略探讨

    时间:2021-07-10 08: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洗钱是犯罪的放大器,是自由市场体系最大的漏洞,是冷战结束后典型的非传统性安全威胁。在现阶段的中国,洗钱特别成为官员贪污腐化的护身符和净化器;因此,反洗钱关系到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之一。国家要践行反洗钱承诺,建立、健全制度性反洗钱体系和全社会反洗钱体系,对洗钱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疏堵结合、软硬兼施”,“损失补偿、利益共享”,“重点监控、与时俱进”等基本原则。
      关键词:国家反洗钱承诺;制度性反洗钱体系;全社会反洗钱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2-0024-06
      
      作者简介:
      高增安,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四川.成都.610031)
      
      随着金融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发展,洗钱犯罪呈大宗化、智能化、国际化、专业化趋势,不但其规模高达全球GDP的2—5%,而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①。20世纪9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洗钱数额占GDP的比重更是高达33%②。美国“9•11”事件表明,洗钱还与国际恐怖融资联系在一起,严重威胁到国家稳定和国际安宁,危害公共秩序与可持续发展,因而被公认为冷战结束后典型的非传统性安全威胁之一。
      
      一、对洗钱本质与危害的新认识
      
      根据联合国1988年《禁毒公约》的精神,“洗钱”是指出于掩饰犯罪收入的性质、来源、处所之目的,故意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通过财产权利或所有权的处置或转移,谋求或者谋求未遂该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包括参与、合伙、共谋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等一切行为。这是最早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正式的洗钱定义之一。它蕴含了几层意思:(1)犯罪财产或者违法所得先于洗钱行为的客观存在;(2)洗钱行为人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收益的主观故意或者犯罪动机;(3)非法财产变成合法收益的必然结果③
      。由于洗钱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各国政治、经济、法制情况的差异,不同国家对洗钱内涵的界定各有侧重,尤其是对洗钱与官员贪污、受贿、腐败及其他上游犯罪行为的关系的认知不尽相同。但是,学界和业界都一致公认,洗钱的实质是实现“非法收益合法化”,即黑钱变白,如图1中第3步所示。
      
      基于对洗钱“实现非法收益合法化”本质的认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成为了反洗钱的主战场,这是基于两个假设的结果:(1)洗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因此金融机构具有控制客户活动的能力;(2)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白领犯罪是洗钱得逞的必要条件(注:参见高增安《国际贸易可疑洗钱行为透析》,《财经科学》2007年第3期。)。甚至可以说,国际反洗钱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金融领域反洗钱的历史。但是,对洗钱本质的不周延界定,使得现行一系列反洗钱规制的效力大打折扣,许多洗钱犯罪还是照常进行(注:参见Rahn,.R..W.,.“Why.the.War.on.Money.Laundering.Should.Be.Aborted”,in:.Syverson,.P..(ed.),FC.2001,.LNCS.2339..Springer-Verlag.Berlin.Heidelberg,.2002:.149-155。)。
      事实上,花钱的方法有多少,洗钱的手法就有多少。正如在贸易领域,赚钱的手段有多少,洗钱的方式也有多少。2007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接收中国成为其成员国时明确指出,贸易洗钱是中国当前最盛行的四大洗钱方式之一。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国际金融领域反洗钱的不断加强,贸易洗钱甚至可能取代账户洗钱成为最主要的洗钱途径。为了有效遏制五花八门的洗钱犯罪行为,按照FATF《40条建议》的规定,至少要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拓展到20.种“指定的犯罪类型”,但根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更应该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最广泛化”,使之囊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严重犯罪”。为此,除了黑钱变白外,洗钱还应该包括图1中的另外三种情形:
      (1).黑钱变灰,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边界模糊化,以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和监管;
      (2).灰钱变白,将合法性尚待确定的灰色收入明显合法化;
      (3).白钱变形易主,将一种形式的合法收入违规、违法变换成另一种形式的合法收入。
      只有认识到洗钱的这种代际转移关系,才有利于打击形形色色的洗钱或者带洗钱性质的犯罪行径。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清洗后用于走私,乘国企改制之机私吞和瓜分国有资产,在管理层收购(MBO)中操纵审计和资产评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款赌博、虚假认购股份、侵吞股东权益、虚拟购买经营权、带商业贿赂性质的奖励与分成、按虚假利润指标分红、虚假投资、损公肥私的投资行为、权力寻租、影响力交易、资产非法增加,等等。
      洗钱是“犯罪的放大器”(注:Masciandaro,.D.,.“Money.Laundering:.The.Economics.of.Regulation”,European.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999,.7:.225-240.),是“自由市场体系最大的漏洞”(注:Baker,.R.“Capitalism,Achilles.Heel:.Dirty.Money.and.How.to.Renew.the.Free-Market.System”,John.Wiley.and.Sons,.2005.)。从定罪、量刑和惩治角度来看,洗钱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后果上讲,洗钱影响金融稳定,波及经济安全,动摇政权基础,危害全社会,因而可能从金融问题上升到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从监管角度分析,洗钱是一个管理问题;从涉及的交易来说,洗钱属于行为科学的范畴;从可疑行为模式识别来看,洗钱是一个纯技术性的问题;从资金流向来看,洗钱往往涉及资金的跨国(境)流动,因此,表面上的国内、区域问题大多具有纷繁复杂的国际背景。..
      在现阶段的中国,洗钱特别成为官员贪污腐化的护身符和净化器;腐败犯罪因为洗钱之简便易行而大行其道。二者呈现出唇齿相依的共生关系:腐败聚敛黑钱,成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洗钱掩盖腐败,为非法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使腐败者乐此不疲甚至前赴后继。因此,反洗钱关系到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之一。
      
      二、国家反洗钱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惩治为辅
      反洗钱的目标,不但要将洗钱者绳之以法,而且要防止新人进入洗钱行业;不只是要没收洗钱者的非法所得和收益,还要切断洗钱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不仅要对金融系统遭受的破坏进行修复,还要保护金融系统免遭新的毁损。惩治洗钱犯罪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督促可疑信息报告主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强化反洗钱内控机制,并给任何跃跃欲试者以警示。因此,就打击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形势稳定的初衷而论,事后控制乃亡羊补牢,事前控制才是未雨绸缪;后馈控制总是停留在对交易历史和犯罪动机、心理、过程与后果的分析,前馈控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将洗钱者拒之于门外,推迟甚至阻碍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果洗钱者是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那么,以惩治犯罪作为威慑是削弱其行为能力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洗钱者的目标不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追求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安全性的最大化。如果洗钱者能够坐享犯罪所得,定罪和监禁都不足以对其构成威胁,惟有没收才具有成本效益和震慑作用。但即便没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洗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对补救洗钱所造成的社会公平缺失、社会福利毁损、伦理道德沦丧、金融环境恶化却无甚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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