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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福利国家”产生的实践传统与理论渊源

    时间:2021-07-10 04:08: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一种制度建构,“福利国家”于20世纪40年代之后在欧洲资本主义世界开始产生。但作为一种福利供给形态,它在欧洲社会已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考察历史,“福利国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着一定的发展渊源,经历了相当长的实践积累和理论酝酿过程。就其发展逻辑而言,“福利国家”不是出现的,而是进化的。
      [关键词]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史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8)12-0196-04
      
      国内学界关于福利国家的研究,总体上不外基于以下两种现实取向:一是阐述欧洲“福利国家”的主要经验,以资借鉴(田泉,2005;潘屹,2007);二是分析“福利国家”的固有弊端及其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以示教训(徐延辉,2004;周弘,2006)。两种取向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研究者的一种潜在观念,即西方“福利国家”之路代表着福利供给的一种普适性模式,对于各国的福利实践均有资鉴价值(潘屹,2007)。
      事实上,“福利国家”在欧洲的产生,有着其深刻的实践传统和思想渊源。无视这一极具欧西特色的传统与渊源,势必形成“‘福利国家’模式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西方中心观。因此,加强对欧洲“福利国家”形成的历史传统的考察,有助于正确理解“福利国家”在欧洲产生的必然性。检视现有研究,学术界围绕“福利国家”而展开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事后的考察,诸如福利国家的内在矛盾、面临的挑战和现实危机,以及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围绕“福利国家”所形成的各种思想论争等。而对于“福利国家”产生的历史传统及其思想渊源,目前学界却鲜有探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经验和理论两个维度,来对“福利国家”产生的实践传统和思想渊源作一番考察,期以对“福利国家”形成的历史传统有一个更为具体而真切的体认。
      
      一、福利国家产生的实践传统
      
      在欧洲,国家介入弱势群体的福利供给和服务递送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不过在工业化之前,济贫和收容流浪者的工作绝大部分是由教会所承担,国家在社会救济方面相对边缘化。尽管后来宗教与国家在社区事务中存在一个较长时期的主导权之争(Royle,1987),但宗教在社会救济和福利服务中占据主导性地位的这一传统在整个中世纪时期的欧洲都十分典型。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几次重大历史事件逐渐改变了这一传统。14世纪席卷整个欧洲的黑死病和16世纪宗教改革,为国家广泛介入济贫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提供了契机。1349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劳工法》可以看作是欧洲较早关于对劳动者就业做出规定的一项极具强制色彩的法规。
      在英国,早期工业化在推进生产力巨大进步、社会财富巨大积累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流民日渐增多,失业、伤残和患病无力医治者遍布街头。对于这些问题,仅依赖宗教组织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被认为应该对贫穷和社会秩序承担责任。因此,自16世纪后期开始,英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贫穷的干预力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到16世纪末,英国开始设立了以政府为主要责任者的济养院,以收容无力自存者。
      国家全面干预济贫事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1601年英国《济贫法》的出台。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成体系的济贫法典。它既是对前期社会救济实践的总结,同时也是对英国工业化初期社会变迁的一个回应。正如伊丽莎白一世本人所强调的那样,是整个社会而不是专门的宗教团体应该救济年迈、生病或无法抗拒灾难而致贫困的人(伍德沃德,1990)。这部法规之所以在社会保障史上有着深远的意义,关键之处在于其正式确立了国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居民实施救助的原则。国家在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地位最终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可以看作是后来福利国家得以产生的政治伦理雏形。尽管这部法规颇受争议,但济贫法所确立的救助模式,成了此后三百年英国济贫事业的基本架构和其他欧陆国家在社会建设实践中所效仿的张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18世纪70年代前后发生的工业化浪潮,经过近一个世纪的飞速发展,到19世纪中期以后,达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巅峰,显示了资本主义前所未有的活力。但这种经济领域生产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的。经济领域所形成的巨大风险与分配上的严重不公以及日益恶化的生活环境与劳动条件所造成的广大劳动者孱弱的抗风险能力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劳动者为改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抗争此起彼伏,要求国家出面对分配、福利与政治待遇进行改革的浪潮席卷欧洲各国。前述问题如不能得以切实有效的解决,非但资本主义生产效率无法得以提高,即便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也有可能受到动摇。因此,19世纪以来,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通过种种手段,重新建设新型社会安全体制,着力改进社会公平状况,借以达到稳定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
      可以肯定地认为,联结17世纪的济贫制度与20世纪福利国家的一条重要机制正是勃兴于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各国广泛盛行的社会立法活动。尽管整个19世纪几乎是自由放任主义占据绝对主流的一个时代,但普遍存在的贫穷、失业与疾病等社会问题和日趋紧张的社会矛盾,让欧洲各国深刻认识到国家的职能不应仅在于高高在上的监督和对异己力量的镇压,保障并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存状况成为决定一个政权合法性的最为现实的物质前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一股社会立法热潮在19世纪的欧洲普遍出现。继1795年“斯宾汉姆兰德法”(Speenhamland Aet)之后,183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具有实际效力的“工厂法”。在这部法规中,对于包括童工、女工等在内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雇佣和教育政策等均作了严格规定。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又获得通过并于1834年9月开始实施。
      与此同时,刚走上统一的德国也全面启动了其社会立法的进程。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民主党运动的影响下,以社会主义运动为主要内容的工人运动日益高涨,严重危及帝国统治秩序。时任德国首相的俾斯麦采取“大棒加胡萝卜”政策,一方面采取政治高压态势,颁布《反社会党人法》来抑制革命运动,另一方面则采取怀柔政策,积极推进各项社会立法运动。在1880~1890年十年前后的时期内,俾斯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1883年制定《疾病保险法》。随后,《工伤保险法》又于1884年出台,1889年德国正式制定并颁发《伤残、死亡和养老保险法》。加上传统沿袭下来的政府立法救助,德国于此前后基本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践证明,德国此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它使得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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