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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管控到尊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的宏观探视

    时间:2021-07-10 00: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的构建需要聚焦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的特殊对象青少年群体,以国家亲权理论、青少年之“践习许可”期、最佳利益等少年司法理念作为该模式构建的应然目标和理念;传统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的该工作模式时存在因素分析单一、强制性有余而温情不足、前提假设错误等缺点,需要引入自下而上的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并使二者价值互补、合理整合作为构建该模式的理论依据。以上述目标理念为指引,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构建该模式需要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完善少年立法等;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为基础则需要对青少年做到:日常生活中的福利照顾,力求预防;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中的适当宽缓,最小伤害;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保全发展,帮助教育。
      关键词:少年司法理念;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8-05
      2010年8月6日,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全国各地随之进一步推进了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但对于开展该项工作的模式,各地不一,形式多样。笔者以为,作为一项系统复杂而浩大的工作,细究其微小的操作实践固然有其意义,但在该工作尚未形成一致共识和操作模式的情况下,从宏观角度探视该工作模式欲达致的目标、构建的理论依据及其应然的构建,更具有建益和指导意义。
      一、应然目标:以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的少年司法理念为依托
      毋庸置疑,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属于广义少年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如火如荼推行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多大程度上不是一种“戴着脚镣跳舞”式的“自娱自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少年司法的理性认识。我们应以革新发展的眼光,牢牢固本于少年司法的对象群体——青少年这一具有特殊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且需要特殊关照的社会群体,将该模式置于独立的少年司法(尽管中国尚未建立独立于成人司法的少年司法制度)前瞻视野中反思远瞩,否则很容易偏离初衷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当前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专家们试图把零散的、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法律条款生硬地放进成人司法体系中,既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可以说这是对少年司法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认,是不承认少年司法所独具的基本原则、理念和体系架构。”[1]
      传统司法对象的着眼点仍然是刑事司法一元体系下的犯罪人整体,青少年被视为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没有从成年违法犯罪人中独立出来。我们需要转换视角,把目光聚焦于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象青少年群体,以少年司法理念作为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构建的应然目标和理念。
      第一,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少年司法最重要理念之一的国家亲权理论源自于拉丁语的Parens Patriae一词,其字面含义为国家家长,深层意蕴则是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的君主或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理论有三条基本原理:(1)儿童期是一段具有依赖性、充满危险的时期,其间,监管是生存的基本需要;(2)家庭在儿童监管中居于首要的地位,但是国家在儿童教育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并且当家庭不能提供充足的养育、道德训导或监管的任何时候,国家应当进行强有力的干预;(3)当儿童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政府官员有权决定何为儿童的最佳利益[2]。根据该理论,青少年不当行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部分分担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且当青少年的父母因其监管不力而失职或者失去父母时,国家天然地承担起对青少年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但其职责不是报应和惩罚,而是诊断病因并对症下药。显而易见,国家亲权理论蕴含着国家对青少年的“脉脉温情”。这种“脉脉温情”应该蕴含和体现在我们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不应该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强制管控姿态介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必须以一种父母特有的宽容和谅解的姿态体现对青少年个体的尊重和关爱。
      第二,青少年之“践习许可”期。践习许可,或称见习驾车许可,即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予以的驾驶机动车辆实践学习的许可,待其通过相应的考试后,方能正式领取驾驶执照。处于向成人阶段过渡的青少年,除了因神经系统和大脑发育程度导致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及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全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社会化程度的不足。从生物人到社会人,从感性人到理性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将社会规范内化、不断汲取经验走向成熟的过程。但是,立法无法规定成熟,成熟需要实践。处于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就像等待正式领取驾驶执照的上路新手,发生点儿事故往往在所难免。“绝大部分少年罪错行为是限于青春期的,也就是说,只要罪错少年能挺过这个阶段,他们未来的生活机会没有被终结,那么,他们就完全有望发展成为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至少不是罪犯)。”[3] 面对这一任何人都不可避免且发生或可能发生罪错的人生历程,要“非常注重对犯罪原因的理性关照,尤其是着眼于理智地看待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风险……注重教育,注重帮助,注重化解,以及刑罚宽缓,尤其是强调法律适用的善良秉性,而对‘以恶报恶’的传统古典报应主义刑罚理念予以根本的摒弃”[4]。青少年在青春期的不良行为常被看作是一种“正常”的成长现象,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绝不允许用成人标准的强权肆意抹杀其践习成长的权利,而是需要合理界定哪些罪错行为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践习许可”期之行為,合理区分有针对性地给予青少年以适当处遇。
      第三,青少年之特别保护。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指鉴于青少年身心特殊性及突出的社会价值,国家应当给予青少年超过一般社会群体的特别保护措施与策略,以契合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特殊需要,保护青少年突出的社会价值。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意味着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重大差别:具备成年人的体魄却不具备成年人的成熟,社会化程度尚存较大缺陷。这就决定了对青少年处遇的人性假设因其社会化不足只能做“感性人”假设,与之对应,对“感性人”的青少年绝不可简单贸然地采用“自由意志”的“理性判断”。少年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与成人全然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继续用成人司法的标准来处置少年法律事务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粗暴。这个差别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依据,不能因成人社会的话语霸权而遭到否认。质言之,特殊保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要有特殊的理念,特殊的组织,特殊的法则,特殊的程序,特殊的手段[1]。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需要考虑到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保护为终极目的而非一味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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