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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刑事案件之办理:实践样态与理论憧憬

    时间:2021-04-29 00: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积弊频频见诸报端,严重损害我国民主法治的形象,阻碍我国人权事业之发展。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现阶段的研究重点应当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转变到司法实务工作的应对,为“后劳动教养时代”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本文以B区司法实践的经验梳理为基础,勾勒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实践样态,结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之背景,试图描绘制度完善的理论憧憬。
      一、二元体系: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我国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三种方式。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上述惩治体系转变为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二元体系。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后,遗留的违法行为,分流至治安处罚中;遗留的轻微犯罪则归入刑法规定的犯罪体系。根据B区的统计,劳动教养人员总数近70%系因盗窃、寻衅滋事行为被处理,2013年4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3年7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具体化,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罪标准,旨在有效分流劳动教养行为中的轻微犯罪。
      上述分流方式,也引发了关于刑罚权扩张的争论。劳动教养制度所惩治的行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原本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在理论上存在障碍。但从另一方面理解,劳动教养制度在设计时本身就具有刑事处罚特征,刑法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时作出让步,将部分轻微犯罪让与劳动教养处罚,废止后分流回刑事领域,并不意味着刑罚权扩张。但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简单分流、扩张刑罚权的方案在实践上得到的结果如果没有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将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而这种支持更多地建立在结果与正义相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单纯对为分流、扩张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支持。[ 参见林亚刚、黄鹏:《劳教改革与刑罚权扩张论辩》,载《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分流至刑事程序(“原劳教案件”)的案件增量明显,以B区检察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为例,2014年度共受理盗窃案件327件,根据B区所在市的规定,盗窃入罪的数额标准降低至500元,有61件在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审批前应当作为盗窃行为受非刑事处罚的案件进入到刑事程序,约占盗窃案件总数的18.7%。此外,根据B区的统计,2012年度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的人数仅为2011年度的73%,系因《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行为,均不要求具体数额,在2012年度即已经对劳动教养案件数量分流产生了较大影响。可以看到,劳动教养制度废止期间,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扩大了刑法调整范围,大量的司法资源被盗窃、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等案件占据。作为制度供给,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本年度被积极推进,公诉部门设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组,指定专人专组分别负责案件的审查、出庭工作,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时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控制为6天,一审审理期限控制为8天。通过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进一步缩短案件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期限。
      二、实践样态:检察机关的现实困惑及其消解
      (一)困惑之一:证据审查
      原劳教案件在案发时通常处于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模糊地带,例如轻微的盗窃、寻衅滋事案件,通常案件是以治安案件受理,同时将物损、人伤送鉴定部门鉴定,在一定时间后,根据鉴定意见将达到入罪标准的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开始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款允许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简化了侦查机关的证据调取程序,但是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刑事诉讼对证据收集的要求明显大于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要求,刑事诉讼接纳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有严格的要求。在实务中,存在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等”字扩大理解的情况,对案件尚处于行政阶段时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对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予以接纳。但上述由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材料进入到刑事程序中,可能造成被取证人被置于非法取证的风险中。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材料,其客观性、真实性因取证方式而改变的可能不大,经证据真实性、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可以使用。此外,由于现在正处于变革初期,公安部门将部分对口治安的民警调整至刑事侦查,因侦查技能培训不足等原因,造成轻微刑事案件送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无法快速办理,减损办案效率。
      (二)困惑之二:量刑均衡
      在上述B区检察院受理的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61件案件中,均已判决,判决情况为:15件案件因被告人有盗窃前科或劣迹,被判处六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2件撤销案件;其余案件被告人均被处拘役刑罚;另有24.6%的案件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在适用刑罚种类及期限上轻刑化的趋势,而对于一般盗窃,收容劳动教养的期限即为一年。但事实上,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轻重对比绝不仅体现在对自由的剥夺上。劳动教养固然剥夺更长期限的自由,这也是其被诟病的原因之一,但并不能得出对同一案件,刑事处罚轻于劳动教养处罚的结论。刑事处罚在客观上减少了对自由限制的期限,甚至宣告缓刑,极大地减少了对自由限制的程度。但刑事处罚是违法犯罪行为制裁的最严重方式,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最高,对公民的社会评价最低,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作为前科,持续对其今后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原劳教案件分流至刑事程序后,被告人均被同样地贴上罪犯标签,而唯一的区分——从对其自由的剥夺期限来看,已判决案件的刑期并没有太大的区分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刑的同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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