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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释义

    时间:2021-07-08 20:05: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阿尔都塞后期著作《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为文本依据,对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进行了梳理与阐释,概括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内涵、外延、特点、功能和运作方式。
      关键词 阿尔都塞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国家理论 意识形态
      作者简介:罗国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思想政治教学部教师,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40-02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法国左派思想家路易·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1918-1990)率先提出的一个概念。他1970年在法国共产党机关刊物《思想》杂志发表了《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集中阐述了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在阿尔都塞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的“国家”是指主要以暴力的、镇压的方式执行职能的军队、警察、法庭、行政机构等镇压机器。而他所提出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是指教会、学校、家庭等主要以非暴力的、意识形态的方式执行国家职能的专门机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正是相对于“镇压性国家机器”而言的。阿尔都塞认为,为了更好地理解国家在执行职能时的活动方式,更好地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必须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补充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去,把对“国家”的理解从镇压机器扩展到意识形态机器。
      一、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内涵、外延和特点
      在《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中,阿尔都塞并没有给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只是说:“我会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称作是一些以独特和专门机构的形式呈现在直接观察者面前的现实。”①这个“定义”显然还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指谓,不足以概括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内涵。不过,阿尔都塞倒是“以经验为根据”列举了诸种“以实践状态存在”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构成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外延)。他指出:
      “我们暂时还是可以把下述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我列举的次序没有任何特别意义):
      ——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各种教会体系);
      ——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各种公私立‘学校’的体系);
      ——家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包括不同政党在内的政治体系);
      ——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传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版物、广播和电视等);
      ——文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文学、艺术、体育等)”。②
      由此可见,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入渗透到“市民社会”的各个领域。阿尔都塞的这种理解与葛兰西的“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思想甚为类似,他也明确地把葛兰西尊崇为自己的思想先驱,认为“葛兰西是在我走的这条路上走过一段距离的唯一的人”③。
      在阐述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外延之后,阿尔都塞深入分析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特点。既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相对应的意义上提出来的,那么它的特点也只有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比较中才能彰显出来。
      首先,就数量而言,镇压性国家机器只有一个,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有多个。镇压性国家机器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各个部分明显地受一个统一体(中央集权组织)的集中指挥,各部分的行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是各不相同、相对独立的,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间虽然也存在某种内在统一性(受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支配),但这种统一性并非显而易见的。
      其次,就从属领域而言,镇压性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受到公权力的支配),而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属于私人领域。那么,凭什么可以把私人性质的机构归为国家机器呢?阿尔都塞回应指出,公私之分是内在于资产阶级法律的区别,只有在资产阶级法律行使“权力”的领域中才有效。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它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任何区别的前提条件,它处在“法律之上”。尽管绝大部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私人性质”的机构,并非由政府设立,但只要对它们做深入的分析,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确实以特有的方式执行着国家职能,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稳定与社会运行的秩序。
      再次,就运作方式而言,镇压性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以暴力方式执行职能,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以意识形态方式执行职能。也就是说,两类国家机器对于暴力方式和意识形态方式的运用存在着数量、程度和优先次序的不同。阿尔都塞认为,这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当然,事实上并不存在纯镇压性的机器或纯意识形态的机器。每一种国家机器,不管是镇压性的还是意识形态的,都既以暴力方式又以意识形态方式执行职能,国家机器的实际运作都是暴力方式与意识形态方式的微妙组合。
      经过以上对“以实践状态存在”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特征的分析,我们或许可以从理论上提炼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内涵,从而使阿尔都塞的“定义”更加明确具体。很显然,在阿尔都塞的“定义”中,并没有涉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运作方式,而根据他后面的分析,运作方式的不同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区别于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最本质的特征。所以,必须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这一本质特征纳入其内涵表述之中。这样,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可以定义为:那些主要以意识形态方式执行国家职能的专门机构。当然,“以意识形态方式执行国家职能”仍然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陈述。下面,我们将通过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运作方式的具体分析来详细阐明这一问题。
      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和运作方式
      (一)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
      通观《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全文,阿尔都塞是在“再生产”问题的视域下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的,该文事实上是他酝酿写作《论再生产》一书时的研究札记。阿尔都塞认为,“生产的最终条件是生产条件的再生产”④,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就在于保证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包括生产力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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