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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的使命与实现

    时间:2021-07-02 04: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现代公共服务的一般使命包括保障普遍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提供共同的发展条件。上世纪末以来席卷全球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理论及其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启示和借鉴,但其对工具理性的过度崇拜以及根本价值取向的模糊,也暴露出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民权、社会责任、公共利益等价值量度重新置回行政话语的中心,有助于我们在进行公共服务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过程中避免误区,坚持公共利益信仰和公民本位观点,正视公共服务责任,真正实现公共服务的基本使命。
      关键词: 公共服务; 市场化; 责任;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C91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1-0027-05
      
      Mission and Fulfillment of Public Service
      ——Concurrently on Marketization and the Mistaken Ideas of Public Service
      SONGPeng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The general missions of modern public service include the protec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chiev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to provide common development conditions.Marketization reforms of public serv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at swept the world since the end of last century, give us a good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But it is yet difficult to overcome their shortcomings on its excessive worship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the confused fundamental value orientation.New Public Service Theory re-sets back civil righ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public value to the administrative center of discourse, is helpful on avoiding misunderstandings in academic study and practice, to adhere to the faith and civic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 and citizen - based conception, and to fac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services, for the fulfillment of fundamental missions of public service.
      Key words: public service; marketization; responsibility; public interest
      
      公共服务的社会实践由来已久,它从最初的社会民间和宗教组织零星的自发行动,发展和演化为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组织系统的自觉行动和法定职能,期间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的必然性和理性主要源于公共服务的理性:公共物品的存在是公共服务实践的客观原因;道义、慈善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基础;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依据;团结与凝聚社会是公共服务的追求目标;以需求促进供给是公共服务的发展动因。
      一、现代公共服务的一般使命
      (一)保障普遍人权
      历史上许多公共服务的实践都是源自对人的关怀,这种道义、慈善和人权理性最终成为世界多数国家政府和公众的共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分别对每个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人人有权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免费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作了明确阐述。①此后更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进一步强调“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②
      1. 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第三版)对“人权”的解释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首要的是生存权,即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最早通过立法将生存权确定下来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该法在第二编第五章“共同生活”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社会正义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1]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维持健康且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2]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③
      2. 保障公民的基本发展权。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3]广义的发展权可以概括为公民享有使其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充分实现其基本自由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参与和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直接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责任中推导出来的权利。它是与生存权相对应的阶段性权利,在本质上是生存权或其他权利后续进展的权利,其存在保证了各种权利的可持续性,以及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与时俱进,即提升了它们实现的程度。公民的发展权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作为才能实现,通过不断发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给予公民更多的实现其自由的社会资源。
      国际社会中最早在原则上肯定发展权的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它指出:“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④。“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⑤。1986年联合国的《发展权宣言》强调“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认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而“创造有利于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并指出:“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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