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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三道”探略

    时间:2021-06-29 08: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按照“治道”的方式及内容,中国古代法律史大致分为三个时期:“礼治时代”、“法治时代”和“礼法时代”,这三个时期的法律各有特色,是中国古代王朝经邦治国的主要依据和根本体现,对后来中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史
      “三道”分为礼治时代、法治时代、礼法时代。“礼治时代”,在夏商时期,尤其在西周以儒家礼义为纪纲,确立与巩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社会秩序的文、武周公之道,即“王道”;“法治时代”,是春秋五霸、战国七雄务耕战,不讲信义,唯利是图,惟力是尚之道,以及秦国统一天下后主张法术势所采取的“霸道”;“礼法时代”,是汉朝礼法并用,内法外儒内用刀锯,外示仁义的“霸王道杂之”的治道方式。
      一、礼治时代:以神权与宗法统驭社会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夏朝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律,也有了刑狱的军队。《左传·昭公六年》中有记载:“夏有礼政,而有禹刑。”这里的“礼政”指的就是伴随奴隶制形成与发展,产生的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思想和以家族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用来维护宗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和国家结构中的等级关系。礼对于当时的国家、贵族、平民和奴隶的行为规范都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礼可以通过人的敬畏之心来贯彻其礼俗,知耻之心来维持和谐的社会形态。到了西周时期,就逐渐形成了某种有自己文化特色的“礼治”文明。周礼对夏商之礼的损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德”充实了礼的内容,沟通了神意与王权,创造了“天命移易”的观念;二是直接取法于夏,重新拾紧了血缘纽带,完善了宗法制度。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的观念成为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君主应当关心民间疾苦,积极寻求治国良策,全心全意惠民、裕民、宽以待民。“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只有施德于民,才能获得民心,稳固政权。“慎罚”则体现了当时统治者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官吏道德、素质,主张恤刑慎杀。周公第一次提出了:“眚”、“非眚”、“非终”和“惟终”的概念,在定罪量刑时考虑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在中国法律史具有巨大进步的意义。“失之这死,得之者生”是礼对维护社会秩序重要性的极好描述。
      二、法治时代:强化法律的强制性,弱化道德的教化作用春秋战国是一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新的道德规范、社会秩序逐渐形成。“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梁启超先生的这段话是对待时形势的深刻剖析。国一跃成为凌驾于其他组织的组织,原先那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的管理模式被建立在地域关系基础上的新型国家所取代。在此背景下,法家所主张的国本位的“法治”和“霸道”受到新型国家的青睐。
      法家的核心是“法治”。法成为了制约人民的规矩、准绳、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则以特定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中描述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也。”《管子·重令》中有:“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于尊君,尊君则在乎行令。”由此可见,“重视法律”已经和“巩固君主权威、国家安定”关系紧密结合,密不可分。
      到了秦朝,法家已经占据了国家统治的主导地位。秦朝的法律就是法家思想的产物,是法家度法活动的成果。根据它本身的规律可以将其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商鞅的变法一直持续到秦朝的统一后;第二个阶段就是秦朝创立法律制度。商鞅首次变法在当时的秦都雍城,大刀阔斧,轰轰烈烈。但是,商鞅这种酷烈的变法在当时并没有取得好的成果。司馬迁在《商君列传》中有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悦。”直到后期秦朝推行行“法令统一”,继续走一“以法治国”、“以吏为师”的“法治路线”。但秦始皇将“法治”推行到极致,一味任用狱吏。因此可以说,秦朝的兴衰都在于法治,秦朝的法治过于强制性和暴力,而忽略了法家最初的道德教化效用,使其实施后的结果南辕北辙,最终导致了秦朝的衰败。
      三、礼法时代:注重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相结合秦朝灭亡后,汉朝的统治者出于对秦亡的反思,感到仅仅依靠法家的暴虐手段不足以维持统治,还需要与儒家的仁义礼教交替使用,即立法并用。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由秦朝的对立理论体系,发展成为了西汉时期的“引礼入法”、“礼法合一”,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相结合,相互补充,最终走向统一。
      纵然秦朝亡于过分的“法治”,然而,汉代并没有完全摒弃法家主张,由此可以看来,汉武帝时期,汉朝应用的制度还是法家制定的法律。不过,也做出了应有的修改:《汉书·刑法志》中记载:“令罪人各以轻罪,不亡逃,有年而免。”汉帝废除了“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如黥、劓、刖、宫、剕等酷刑,确立了劳役刑,大大削弱了秦法的残酷性。
      董仲舒在《天人之策》中认为:“圣王已没,而子孙久安宁教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并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贾谊则认为“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衰”;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礼教作用被重视,儒家思想被当作治国之本。
      汉朝从周秦的法治中得到启发,并取其优势,避其短处,以此来治国。从汉代开始,历代统治者无不按照“外法内儒”或者“儒法合流”的模式进行行政。不得不说,周秦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
      参考文献:
      [1]孔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朱洪涛.使法治运转起来——大历史视野中习惯的制度命运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闫晓君.秦汉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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