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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下)

    时间:2021-06-12 20:03: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村民自治在曲折中前进,
      新法正式颁布实施
      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实施以后,各地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试行以后不久,全国村民自治工作遇到了两个大的问题:一是全国有相当多的村级组织出现了软弱涣散甚至瘫痪或者半瘫痪的状况;二是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一些地方的少数人对村民自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甚至有人认为村民自治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产物,认为把村委会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脱离了我国农村的实际,认为把乡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为指导关系以及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是行不通的。与此同时,一部分人还提出如下主张:(1)废止《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建立村政权;(2)设立村公所,实行村公所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3)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把乡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由“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这就是说,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
      为了使村民自治工作能够坚持下去、顺利发展,早在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实施后不久,我作为民政部民政司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副司长到山东莱西县调查研究,总结了莱西县加强领导、搞好村民自治的经验,并打算在莱西县召开全国性会议,推广他们的经验。1988年底,鉴于全国村委会出现软弱涣散的情况,民政部在1989年上半年组织了大规模的村级组织调查,提出了加强村委会建设的意见。1989年7月,政治风波平息以后,民政部决定成立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并召开会议,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了讨论研究。之后,针对一些人对村民自治工作提出的质疑和不正确的主张,民政部派出工作组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由我起草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提出民政部的意见。这就是:(1)《村委会组织法》应当继续试行,不能废止;(2)村民委员会自治的性质不能改变,不能设立村公所或村政权;(3)乡政府同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不能变。这三条意见旗帜鲜明地坚持了村民自治,捍卫了宪法的规定,使村民自治在紧要关头得到了坚持和发展。1990年上半年,民政部联系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共同研究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状况,决定共同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会议,专题研究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问题。当年6月,党中央同意在山东莱西县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随即成立了会议筹备组。
      1990年7月,在中南海开会审定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主要文件时,针对当时一些人对村民自治的不同认识和看法,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讲了他的意见。宋平说,关于村民自治的问题,宪法已经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已经定了,定了的就要按法律去办,不要搞抽象的争论。要通过实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彭真也很关心村民自治,他说要相信群众,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办,这是人大立的法,要通过实践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1990年8月5日至10日,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在山东省莱西县联合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宋平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宋平8月4日到达莱西县会议中心,当他看到会议材料中有福建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材料时,当即指出,搞村民自治示范这种做法很好,这个材料应该在大会上介绍。此次会议交流了一些搞得好的地方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搞好村民自治的先進经验,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对村民自治的思想认识。此次会议以后,中央发出了〔1990〕19号文件,文件指出: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要认真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同时要求各地,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可以说,山东莱西会议是全国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村民自治出现争议的紧要关头,对全国农村继续坚持村民自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此次会议闭幕当天,参加会议的民政部门的同志又专门召开会议,进一步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更加坚定了搞好村民自治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提高了搞好村民自治的自觉性。会后,民政部进一步加强了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
      当年9月26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随即又在山东莱西举办了有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工作的干部参加的村民自治示范讲习班,使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全国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
      此外,自1989年7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成立以后,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和研究会先后于1990年、1991年在黑龙江佳木斯、内蒙古呼和浩特连续召开了两次村民自治理论研讨会,初步形成了村民自治主要是搞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的关键内容,使全国村民自治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
      与此同时,1990年,民政部办起了《乡镇论坛》杂志,广泛向社会宣传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一些外国专家也来中国考察农村村民自治,相互交流经验,并向国际上宣传中国的村民自治。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还于1992年至1995年连续召开了五次中国村民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对“四个民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贯彻落实莱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倡导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新形势下,全国各地村民自治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为“四个民主”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
      ——1991年,山东省章丘县(1992年改为章丘市)创造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的经验,1992年司法部、民政部向全国作了推广,使“民主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深化;
      ——1992年,吉林省梨树县创造了民主选举村委会特别是“海选”村委会的经验,使“民主选举”的内容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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