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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有效衔接的问答

    时间:2021-06-12 20:00: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联五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程序、政策、管理等方面对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作出规定。
      
      问:为什么要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范围?
      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是当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两个重要制度,二者都是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此,《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在试点范围上,中西部地区应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执行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目前,全国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1032元/年、上海市最高2560元/年、甘肃省最低680元/年。
      扶贫标准则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问:怎样从程序上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
      答:《意见》要求,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问:怎样从政策方面保障衔接工作的推进?
      答:《意见》提出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问:怎样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答:县级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试点县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省委农工委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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