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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多元保障

    时间:2021-06-10 00:04: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尽管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路径不尽相同,如有的是通过历史延续下来的,有的是经过移民形成的,等等。但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面临着一个共性问题:中央政府如何回应少数民族利益诉求,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利,如何处理民族特点差异、民族发展差距等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由于不同国家认识处理共性问题的差别,所选择的国家结构形式也各异。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发展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选择了单一制国家民族区域自治的结构形式,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了多元保障,即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
      一、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在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54年,我国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写入第一部《宪法》中,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统一性与民族多样性相结合、历史文化因素和现实地域经济文化因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符合“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我们大家庭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普遍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我们不要想民族分立,更不应该想民族单干。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我们宪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爱的大家庭。” 1950年7月,邓小平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 两位领导人的讲话明确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基本路径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行驶自治权,显示了中央政府在回应国内少数民族利益诉求时尊重平等、包容差异的战略理性;体现了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和保护、传承、发展民族文化的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我国民族地区发展,尤其是西部大开发以来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当前正在开始呈现区域发展相对差距缩小趋势,收入差距正迎来趋于缩小的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拐点,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尊重人权的要求,包含着权利正义的深层价值理念,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之一,这标志着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我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 2004年3月首次“人权入宪”,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尊重人权要求,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二、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宏观性、原则性和指导性特征。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内化于民族政策内容,实现其特征转换,即宏观性转换为微观性、原则性转换为操作性、指导性转换为实践性,充分体现国家处理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意志。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建设和行使自治权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我国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首先,普遍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到目前为止,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大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 ,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 。其次,强化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我国政权机关建立的同一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在自治机关建设中,进一步明确自治机关的职权、基本任务和自治机关对国家的义务;进一步明确自治机关民族化是加强民族团结,密切自治机关与各族人民联系的一个重要保证;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力度,确保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最后,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和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一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人员中,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以确保行使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二是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和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行使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力。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之外,还依照当地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到目前为止,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
      三、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保障
      198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和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拓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范围,除了进一步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设立、自治权行使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内容之外,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律责任及其涵盖范围,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以上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效力远远超出民族自治地方,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群众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为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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