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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关系研究

    时间:2021-06-03 00: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一项宏观的战略决策,除了精心规划和认真组织实施外,还必须要有法律的规范和法制的保障。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举措,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要以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开发建设的有序进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协调。
      关键词:西部开发 民族法制建设 二者关系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083-02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握全局,提出的一项面向21世纪的战略决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既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一次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是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脱贫致富,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有效途径。这项宏观的战略决策,除了精心规划和认真组织实施外,还必须要有法律的规范和法制的保障。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举措,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强民族立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要求的民族法律体系及其监督机制,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一方面西部大开发必须要有法制作保障,离开了法制,西部大开发将不能如期实现;另一方面,法制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并根据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离开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脱离了西部民族的实际,民族法制建设也就脱离了实际,毫无意义。
      
      一、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中央、国务院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乃至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制定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这部法律贯彻实施16年来,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要作一些调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在新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在序言部分增加了关于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修改后的自治法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的性质与特点,也体现了党和国家面向21世纪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针对我国民族地区主要是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提出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精神和原则。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把结合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现状,把加速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
      1.自治法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同时在第六十二条中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2.自治法规定了关于投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并把这些支持规定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专章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3.自治法加强了对民族地区扶贫的力度。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脱离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4.针对民族地区教育落后和人才匮乏的局面,自治法坚持科教兴国原则。加大了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具体表现在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在发达地区的城市举办民族中学和在普通重点中学中开办民族班,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投入、师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重点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对人口特少的民族在招生录取时给予特殊照顾。
      5.在原自治法的基础上增设了关于“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将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定了基本的模式和有效运行的机制,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注入生机与活力。
      
      三、加强民族立法,促进自治地方法制建设,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立法,促进自治地方法制建设,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现经济全球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比较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监督机制。
      1.贯彻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世纪之交,我国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主干、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对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规定组成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监督机制。关于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早在1954年的宪法中就予以确定,并在1982年宪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在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进一步明确化。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相继制定颁布了129个自治条例和190个单行条例,67个变通补充规定。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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