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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防群治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时间:2021-05-18 08: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一段时间以来,广州市的很多居委会,自行建立了治安联防队,维持辖区内的治安情况,一定程度上,使各街道的治安情况有所好转,得到了居民的赞许,但是居民对居委会自行收取治安联防费有意见,认为治安联防费不应该由居民来承担,为此,本文对居委会收取治安联防费有否依据以及群防群治经费的保障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定价 治安联防 经费
      作者简介:戚景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81-02
      
      一、收费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1997年制订、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如果定价目录里没有的项目,由市场自我调节,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简单的说,就是市场双方协商定价,你情我愿。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广东省物价局制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在这份定价目录当中,没有关于治安联防费的收费项目,也没有居委会的收费项目,也就是说,第一,治安联防费没有纳入广东省的收费定价项目当中,第二,广东省内的居委会没有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行政机关委托收费的除外。既然如此,在广东省范围内,就不应该存在有关部门以治安联防费或者相关的名义对外收取费用。如果市场需要产生这样的费用的话,理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产生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是你情我愿的行为,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这样就不存在单方行为决定收费项目和费用的情况出现。
      综上,既然没有国家物价主管机关批准,本文提到的居委会单方实施的组织治安联防队,向居民收取治安联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收费的合理性分析
      有人认为,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居委会有权收取治安联防费,但是居委会组织了治安联防队,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搞好了街道内的治安情况,居民的安全感有所提高,居民受益了,是否应该支付一定的受益费?这个说法,听起来有点道理,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这种说法有漏洞。
      第一,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正如前文所述,既然治安联防费的收费项目不属于政府定价项目,那么它就是由市场需要而产生的服务项目,理应由双方对是否接受服务、服务细则和费用进行协商,而不是由单方决定并实施,单方定价并收费。
      第二,如果治安联防属于一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如何规定,居民的住宅是否属于联防的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很多问题都无法解决。例如,居民出现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居委会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业主和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在业主出现了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如果物业公司有过错,业主可以得到赔偿。而文中的案例,居委会单方面组织治安联防队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双方并没有签定任何的合同,当出现了居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居民的损失是无法从居委会方面得到赔偿的。支付了费用,在出现损失时,又无法得到补偿,这本身就欠缺合理。
      也有人认为,治安联防队是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防群治的具体形式,既然是群防群治,大家就应该有力出力,有钱出钱,这样是否合理呢?如此,我们来看看治安联防队、群防群治及其经费保障的理论依据。
      第一,群防群治组织和经费的理论根据。根据1990年2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指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护村队等不同形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十一条的规定:“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规定:“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根据以上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把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给了公安机关,一直到今。首先,这是治安联防队和治安联防费最早出现在省的文件里,其次,这也是治安联防费产生的依据,但收取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居委会;最后,文中规定,治安联防经费在公安机关收取的费用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并没有规定由居委会再次向其他人收取。
      第二,政府应保障群防群治经费的落实。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四条提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文中的要求,(1)各级政府要从财力上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群防群治是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手段,(3)应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在群防群治中的作用。既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而群防群治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手段,所以,政府理应保障群防群治经费的落实,而不是由居委会以收费来弥补经费的不足。
      综上而言,居委会单方实施的组织治安联防队,向居民收取治安联防费理由不充分。
      三、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和经费保障
      首先,借鉴国内外关于群防群治的主要模式和经费保障问题。
      1.新加坡。新加坡是目前最为我们所推崇的、治安最好的国家地区之一,它的群防群治的成功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在全局统筹方面,成立了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其作用主要是协助警察、并针对特定的关注范围和对象探讨及推展防范罪案计划,全面提高新加坡人的防罪意识,其经费来自于社会捐助;二是在具体维护治安方面,新加坡除了警察外,还有半官方性质的保安,薪水由政府支付;此外,民众自发组成巡逻组,成为一支重要的防控力量,民防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内治安状况和群防群治等事宜,经费由政府补贴和社会募捐。
      2.香港。香港的治安状况也是不错,它虽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群防群治模式,但香港有一支历史悠久、训练有素的辅警队伍,以补充香港警察警力的不足,辅警的薪水由政府支付。另外,香港的楼宇和住宅区的治安维护有赖于保安公司的有偿管理。
      3.杭州市。杭州被誉为国内治安最好的大城市,在2001年初,成立了一支类似广州市的治安员的杭州市协警支队,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其次,各区又分别成立各级平安巡防队伍,并由政府专门落实了队伍的日常运作及奖惩考核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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