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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强化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的业务指导

    时间:2021-05-14 00: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公诉工作的应有之义。省级检察院的特殊地位、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方式内容以及省级行政区划的法律特性决定了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更具备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共性问题的条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其他司法机关和检察系统中其他层级检察院不具备的比较优势。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应在推进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和备案分析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情况反映、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宏观的社会性问题、中观的部门性问题和微观的个案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实现司法规制,促进有关职能部门正确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6-0108-07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层面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规范,由国家机关按照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管控和治理,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建立和调整社会关系,形成有利于社会正常运行、全面发展的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活动和行为。①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中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通过对守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如果说政法机关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层防线,基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就是最后一层防线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种意义上说,检察工作是社会管理的最终手段。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②公诉工作既要追诉犯罪,又要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内容涵盖了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检察系统中承上启下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结合自身特点,挖掘自身优势,发挥好公诉办案业务指导职能作用,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
      一、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势
      省级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连接的关键环节,既承担着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的重大责任,又是地方检察工作的龙头带动者、组织推动者和监督评判者,在检察系统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主要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备案分析以及与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等办案业务指导方式开展,具有指导性、协调性强的突出特点,可以说,办案业务指导既是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主要方式,也是核心内容。省级检察院的特殊地位、省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方式内容以及省级行政区划的法律特性决定了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更具备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共性问题的条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其他司法机关和检察系统中其他层级检察院不具备的比较优势。
      (一)参与刑事诉讼的全程性
      公诉工作既要进行实体审查,对案件事实作出刑法评价,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又要进行程序审查,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既要启动审判程序,将案件交付审判,又要参与审判活动,并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公诉工作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向后延伸到审判阶段,与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比较,公诉工作内容涵盖了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解决刑事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是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重要工作,这一特点决定了省级检察院公诉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在规范刑事司法工作,形成刑事司法机关合力,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这一重要社会管理手段的作用方面具有优势。
      (二)掌握刑事案件情况的全面性
      公诉工作的根本是办案,在公诉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在办案的基础上有所作为。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能够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案件情况:一是从罪名上看,无论是公安等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均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二是从处理结果看,无论是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案件,还是以不起诉方式终结刑事诉讼的案件,均需经过审查起诉工作作出决定;三是从工作方式上看,省级检察院一般不办理一审案件,主要通过案件督办指导、备案材料审查、统计资料分析、公诉工作考核等指导性工作组织和推动地方公诉工作,更便于掌握全部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犯罪往往是社会负面因素与犯罪行为人自身经历、所受教育、所处环境等个人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是抽象的社会负面因素在案件中间接的具体的反映,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复杂的社会负面因素又往往是社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外在体现。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全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进行指导,掌握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情况,具有在公诉办案业务指导中通过系统评查案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优势。
      (三)辖区刑事法律的高度统一性
      所有的现代法律均具有普遍性特征,刑事法律作为社会抵制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手段更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但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省级单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在立法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法律允许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二是在司法层面,各省级区划罪与非罪的定罪标准和情节、后果等量刑标准存在差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罪“数额较大”即起刑点及“数额巨大”刑档的标准幅度,③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据此,同样的诈骗数额,在不同省份面临不同的定罪量刑评价。再如,《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均未在法条中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标准,需要省级司法机关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综上,在刑事法律层面,省级区划内的刑事法律具有高度统一性,省级区划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基础单位。在刑事法律高度统一的有利条件下,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既具有通过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依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科学运用刑法手段有效打击危害社会行为的工作便利,又具有以高度统一的刑事法律为依据,采取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某一社会领域发案整体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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