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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咨询

    时间:2021-05-10 20: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公婆拿我们的钱在老家买的新房,
      离婚时能分吗?
      编辑同志:
      儿子满周岁后,我便把儿子送回老家,交给公婆带养,自己和丈夫则在外打工挣钱。知道公婆辛苦,为了表示孝心,我主动提出,除了按月给孩子寄付生活费以外,我与丈夫每年春节都带回1万元交给老人。从2006年到2010年,我们夫妇一共上交5万元。2011年7月,公婆拿出一辈子的积蓄买了一套小两居,买房款中包括了我们给的5万元。现在丈夫要跟我离婚,我不愿意让那5万元打了水漂,请问,公婆拿我们的钱在老家买的新房,离婚时能分割吗?
      读者 李晴
      李晴读者:
      你与丈夫每年春节交1万元给老人,这5年的5万元能不能要回,取决于双方形成的是赠与合同,还是保管合同。是赠与的话,钱就是老人的,老人用来干了什么,与你们无关;是保管的话,钱依然是你们的,不管老人用来干了什么,都应当返还。从来信内容看,这1年1万元表示的是孝心,既然是表孝心,那就应当认定为赠与。要老人保管,那只是徒增老人的负担,与孝心无关,也应当不是你们的本意。
      5万元成为了老人的财产,老人用这5万元加上他们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小两居,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老人的名字,那么房产与你和你丈夫无关,你要求把这5万元从房产中抽出来分割,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和你丈夫的名字,或者你和你丈夫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则是老人对你们的赠与,你和你丈夫将取得房产的全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这房产也将全部或者部分地成为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罗新祥
      父母遗弃残疾子女,
      村委会可以获取监护权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我村村民王某夫妇在2010年5月生育了一个下肢残缺的女孩小莲,本来就重男轻女的他们为此曾先后四次将小莲丢在路旁,均被好心人检拾后送了回去。我们也对他们进行过多次批评、教育。近日,王某夫妇竟然继续我行我素,将小莲丢在了很少有人出入的野外。村委会据此研究决定,想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王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行吗?
      读者 项萍
      项萍读者:
      村委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一方面,王某夫妇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王某夫妇前后五次将下肢残缺的女孩小莲遗弃在路旁、野外,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可变更监护关系。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正常情况下,作为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其中所指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再一方面,王某夫妇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你们应当报警,即使丧失为人父母最起码良知的王某夫妇受到被剥夺监护权的民事制裁,也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请钟点工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因年迈,子女均不在身边,请了一名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12点,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买菜和做中饭等。近日,我们换了一个钟点工,新来的钟点工小魏要我们与她签份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说如果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就应当向她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请问:雇佣钟点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读者 邓芸
      邓芸同志: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魏在你家做钟点工,实质上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你们与她订个口头协议就行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聘请钟点工、小时工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通讯公司擅自开通GPRS功能,
      客户能否要求退费?
      编辑同志:
      半年前,一家通讯公司事先未经我同意,即为我的手机开通了GPRS功能,并由此产生了相应费用。因费用持续走高,心存疑虑的我近日通过查询才得知真相。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退回因开通GPRS功能所产生的费用?
      读者 廖姗
      廖姗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退回因开通GPRS功能所产生的费用。
      首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你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它们虽然仅是程序性权利,并不直接承载人身或财产利益,但体现的是对消费者人格的尊重、人性的关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公司却在事先没有告知且没有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你的手机开通GPRS功能且悄悄收取相应费用,既使你无法知晓事实真相,也使你无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更不用说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明显与之相违。其次,你有权要求公司退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中也有相似规定。正因为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决定了公司的行为从开始起就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你因不明真相而已付款的情况下,可要求按《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十条也指出:“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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