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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刑事制裁框架的梳理与扩展

    时间:2021-05-08 16: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以及中国对法治文明的不断探求,中国刑事制裁体系的理论确信和实践运转日显重要。基于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理论的丰富和刑罚内涵的拓展,刑事制裁的框架在中国形成以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共同构成的刑事制裁体系。犯罪经济学原理奠定了刑罚处罚之外刑事制裁方法的理论基础,其运用是实现刑法谦抑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刑事制裁;刑事责任;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3)01-0103-05
      犯罪学与刑法学联系密切。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领域取得巨大进展。在我国刑事制裁领域,由于注重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犯罪预防的多层次性,与刑罚处罚相对应的相关刑事制裁手段也应运而生。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中国刑事制裁框架内的具体法律内容并没有全面适用,尤其是刑罚处罚之外的制裁手段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较低,因此,重新审视中国的刑事制裁体系十分迫切。
      一、犯罪学发展背景下刑事制裁框架之依据
      在19世纪以前,受社会发展的限制,对于犯罪现象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依赖理论思辨,因而当时的研究成果并不能切实运用于司法实践。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在自然科学领域,学者们逐渐摆脱了抽象的理论思辨,重视用实证的方法对相关自然现象进行科学分析,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科学研究方法逐渐推广,以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研究犯罪的实证犯罪学理论积极吸取统计学、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探究犯罪学的相关问题,对于犯罪现象的研讨从宏观、抽象的角度转向微观、实证,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由于研究方法的突破,犯罪学针对犯罪现象的研讨更具操作性,也更可靠,刑法理论在犯罪学发展的背景下有了开放的进展,在完善刑法理论的过程中,针对犯罪人的制裁添注了新的思路,这为刑事制裁框架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基于对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冷静考量,刑法根据犯罪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处置,因而,刑法对犯罪的制裁手段发生转化,制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由刑罚方法扩展到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依据中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处罚包括教育手段、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对其运用较轻缓的手段予以制裁。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非刑罚处罚就是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单纯宣告有罪的法律依据也源于刑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基于该法律规定,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可以给予非刑罚处罚也可以不予非刑罚处罚,如果不给予非刑罚处罚,就是单纯宣告有罪。单纯宣告有罪,是一种单纯的否定评价,适用于免除刑罚处罚并且不需要给予非刑罚处罚的罪犯,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单纯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有罪宣告,不再对该犯罪人予以其他任何刑事否定,这种有罪宣告即是对犯罪人的谴责和处置,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由于该有罪宣告导致犯罪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因而也是一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
      二、刑事责任内涵拓展前提下刑事制裁框架之重构
      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框架内,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是一个抽象概念,刑事古典学派将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责任只是一个理论假设,并不具有现实意义。黑格尔认为,惩罚是犯罪人应有的权利,是其自己意志决定的行为,作为自己主张的权利,犯罪人反对权利被侵犯。他的犯罪是对权利的否定,而刑罚是对这种否定的否定,是依犯罪人自身的要求加之于自己身上的。既然行为人自己选择了犯罪,就应该对其给予一种报应,即刑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法学理论也有明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刑罚的内涵不断扩充,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刑事责任理论得到不断充实,刑事责任自身具有了惩罚性,这种惩罚性体现在限制、剥夺犯罪人权益的各种制裁手段上,也包括引起犯罪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名誉上不利的各种方法,因此,刑事责任具有了实质意义即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人有承担国家刑事处罚的义务,同时也具有要求国家对其予以帮助、矫正、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对犯罪人有运用制裁手段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矫正、教育犯罪人的义务。作为刑事社会学派之代表人物,冯?李斯特就认为刑罚不能仅靠本能的报应,而应当符合必要性和合目的性,刑罚是属于国家的,他希望在并不遥远的将来,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法律权利的现象将被消灭。
      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报应刑理论与目的刑理论都有其不足。报应刑理论强调刑罚的报应,把对罪犯的惩罚解释为罪犯自己要求的权利,从而忽视了刑罚本应具有的目的性;而目的刑理论主张刑罚并不在于施加给犯罪人痛苦,并从全新的视角诠释刑罚,由此导致了刑罚方式的变革。但是,目的刑论仅重视刑罚的教育理念,而漠视刑罚本应具有的痛苦属性,其作用也受到限制。折中派即现代刑法学理论汲取前两者的优势,认为刑罚既不基于绝对的报应,也不只是教育或者治疗,而应当认为它既有复仇、惩治、给犯罪人施加痛苦的本质,也有帮助、教育、治疗犯罪人的品质的要求。日本刑法学者草野豹一郎认为,在当今,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其实都与报应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刑罚的本质并不仅仅在于报应,刑罚的目的应当是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结合,因为目的刑的真正实现要有赖于刑罚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同时,也只有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才能真正发挥刑罚改造犯罪人的作用。
      由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拓展后的刑罚内涵相脱节,一些与刑罚方法明显不同的非刑罚措施出现了,这些措施十分轻缓,但也与刑罚具有同样的法律价值。所以,传统的刑罚方法并不仅仅是唯一的法律后果,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时,民事措施、教育性措施和行政性措施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前苏联学者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认为,刑事责任在解决具有巨大社会政治意义的任务时,也具有社会性质。这种社会性质表现为国家和社会对行为本身和实施行为的人在道德上及政治上作出不良的评价,在刑事责任中得到了实际体现。因此,基于犯罪学理论的进展,为对犯罪现象进行更好的控制,刑事责任理论适应了法律现实并具备了成熟的法律地位、具有实体性的法律意义。基于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发生演进,刑罚方法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以更加开放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模式取代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这一传统法律模式,在具有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司法实践部门都重视的课题;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依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种类多样,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就有程度上的差异,因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各有不同。我国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这样三种:一、适用刑罚处罚承担刑事责任;二、适用非刑罚处罚承担刑事责任;三、适用单纯宣告行为是犯罪、行为人是犯罪人的方式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重要的方式,大部分犯罪人主要通过刑罚处罚这一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与生命,因而是三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适用非刑罚处罚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适用刑罚处罚的犯罪人适用的较轻缓的制裁措施;通过对犯罪人予以教育手段、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等刑罚之外的方法达成惩罚和预防犯罪之目标,它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法律谴责。单纯宣告有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方式,随着法治文明的进展,对于刑事责任的认识也逐渐深入,这种方式也是合理的法律命题。可见,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这将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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