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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盗捞第一案”引发法律争议

    时间:2021-05-07 12:03: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要:打捞海上沉船物,是否构成盗窃罪,成为争议的焦点。
      
      
      2009年6月11日上午9时,17名被告人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
      未等审判长宣布开庭,旁听席上已经哭声一片,这些哭声来自庭上被告人的亲属。
      17名被告人来自同一条工程船“康顺9号”。2008年5月,他们因在台州海域打捞沉船钢材被台州海警抓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7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
      庭审中,17名被告人均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打捞沉船货物不属于盗窃。
      同期,被抓获的还有另一艘工程船“信宏168号”,该船上23名涉案船员也面临同样的盗窃罪名指控。
      “打捞海上沉船物,是否构成盗窃罪”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一家浙江媒体称其为“海上梁丽案”。
      此案被法学界人士称为“海上盗捞第一案”。在此之前,中国尚未有人因打捞沉船物品而获罪。
      截至本刊发稿时得到的最新消息,7月15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康顺9号”船员涉嫌盗窃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为盗窃罪,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4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信宏168号”上船员案尚未庭审。
      
      起诉罪名引发争议
      
      6月11日,“康顺9号”船员涉嫌“盗窃案”,在椒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此时,距17名被告人关押时算起,已经一年有余。当17名被告人被依次押上法庭时,旁听席上顿时一片抽泣声。
      旁听席上,除了从福建赶过来的被告人家属外,10多名海警人员也参与了旁听。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阵容也异常庞大,7名律师分成前后两排,坐在辩护席上。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指控,“康顺9号”于5月5日开始打捞,至8日凌晨被控制时,黄祥健4次将打捞钢材出售共得人民币228.21万元,现场查获钢筋钢板共199.13吨,估价约人民币942193元。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此案提起公诉之初,就曾引起媒体关注。
      有浙江本地媒体当时报道此案时,与深圳机场候机楼清洁女工梁丽“捡”价值300万元黄金首饰被指控为盗窃而引起争议案件相提并论。
      当时椒江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尽管大海中的盗窃案件与陆地盗窃案不相同,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本案情节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庭审中,17名被告人对海上打捞钢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他们都认为打捞钢材行为并不属于盗窃。
      公诉方亦称,此案是浙江省首例海上盗捞案,而辩护律师则称这不仅在浙江是首例,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未曾有过。
      参与旁听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与犯罪学副教授、浙江省刑事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杨燮蛟介绍,“此案可称为‘海上梁丽案’、‘水下许霆案’, 其典型性在于一个是在陆地一个是在海上,案件又是我国海警2007年12月行使刑事侦查权以来的第一起海域打捞沉船盗窃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的刑期长,犯罪嫌疑人数多,审前关押时间长,案件还牵涉国内国际、刑事民事海事行政等法律,定性疑难,极具探讨价值,所以关注的人也多。”
      
      海上捞钢,盗窃还是拾遗
      
      面对检方指控的“盗窃”罪名,17名被告人均予以了否定,“这根本不是盗窃”。
      公诉方指出,此案中“新杭州号”沉没后立即报告给海事部门,并申请打捞,且制订了详细的打捞方案准备打捞,船主并没有放弃所有权,而被告人是有组织,事先商量、预谋,被打捞上来的钢材也都是新的,被告人明知是有主物继续打捞,应定为盗窃罪。
      庭审中,多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
      第一被告人黄祥健的辩护律师、法学博士谢如程在辩护时称,被告人的打捞行为应属于拾得行为。谢如程来自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同时也是浙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的理事。
      “本案打捞的沉船沉物,属于国际法上的沉没物,适用民法上的遗失物”,谢如程辩护称。
      “沉船位置无船看守也无浮标标注,处于脱离控制状态”,谢如程在其长达2万余字的辩护词中强调,“被告人获取行为发生当时,此物属于脱离占有物、脱离控制物,因此本案不构成盗窃”、“打捞行为具有实质上的社会有益性,侵占捞获物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这显然不构成盗窃”、“如果将未经行政审批、未经物主许可情况下实施的打捞脱离控制的沉没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则等于明确:对此类打捞行为应一律以刑法来调整,我国民法和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构成不当得利的规定则只能适用于陆地而不适用于海域。这显然是在错误理解法律。”
      对于船主并没放弃所有权的说法,辩护律师称,“不放弃所有权与事实上或社会通常观念上的占有和控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遗失物之主人不放弃所有权,还在积极寻找,甚至悬赏,仍不能将拾得行为定性为盗窃”。
      法庭上,原船主是否占有沉没的货物,成为庭上争议的焦点。
      另一位被告人孙瑞恩的辩护律师孙科峰辩护时称,“依海事惯例,可通过设置浮标或者设置打捞区或者禁捞标记的方式宣示有关权利人对沉没物的控制,而沉没船舶周围未设置任何浮标,亦未设置禁捞标记,更未划定打捞区等,沉船物处于未被占有状态”。
      多位被告人在庭上称,“没有浮标,没有船,什么都没有,只是茫茫大海”。
      谢如程辩护称,被告人所打捞的该沉船物,当时没有人实际占有和控制,不论脱离占有的沉没物价值是一千、一万,还是价值十亿、百亿,都是不可能构成盗窃对象的。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多位辩护人认为,此案与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取”黄金案一样,本案中捞取钢材的行为,应该是“捡”来的,而不是盗窃所得。
      
      塞拉利昂船籍,应适用两国法律?
      
      此案的另一个特殊之处还在于,沉船“新杭州号”所属公司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是在巴拿马登记注册,而该船舶登记地却在塞拉利昂。
      此外,沉船地点在台州海域大陈岛以外22海里处,属于我国的毗连区。毗连区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的毗连区宽度自领海基线算起为24海里。
      辩护律师孙科峰认为,船舶系一国领土的延伸,本案件的船舶沉没于我国毗连区,在法律地位上除我国享有限制的管辖权外,相当于公海,在该船舶(未解体)上的打捞钢材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在塞拉利昂国土上的行为。船上人员为中国人,按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双重标准。其一,我国的刑法规定必须是犯罪的;其二,行为地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犯罪的。两者缺一不可。
      而公诉机关对于此辩护则称,船上人员均为中国人,两艘工程船又挂靠在中国公司,理应管辖。
      “一般国家鼓励打捞沉船,擅自打捞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塞拉利昂是否将该类打捞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公诉机关必须证明的内容。公诉机关未证明该内容,公诉管辖权依据不足,更不能以盗窃罪追究责任”,孙科峰在辩护中。
      辩护律师称,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属地管辖是一个根本原则,属人管辖是次要的。在庭审中,公诉方多次提出,“康顺9号”工程船并无打捞许可证,属非法打捞行为。
      “未经审批的打捞行为,只具有行政法上的程序违法性,刑法未规定非法打捞罪,所以不能说是犯罪,只能说是一个手续未齐备、违反行政法规的非法打捞行为”,辩护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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