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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人的罚金刑适用

    时间:2021-05-06 16: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首先解决了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的问题,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罚金刑
      作者简介:董新辉,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环境法;李娟,云南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78-02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豍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侵犯财产刑犯罪所占比重日趋加大的趋势,以广东省为例豏:
      如上图所示,2007年广东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几乎比2003年翻了一番,年平均增长率为17.96%。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以抢劫、盗窃和抢夺等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1%。
      广东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正是全国的一个缩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八成以上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通过对一些国家的考察,我们发现:各国在立法上普遍对侵犯财产型犯罪规定罚金刑,甚至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对分则中某些没有配置罚金刑的罪名,允许法官在实务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于规定的自由刑之外,科处罚金刑。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4条规定,犯罪出于图利之动机者,法律虽规定有期徒刑,法官仍得并科以罚金。《瑞士刑法典》第50条也规定,犯罪出于图利之意图,法官除得处行为人以自由刑外,并科罚金。豐《德国刑法典》第41条规定,“犯罪人由于其行为已经获利或意图获利的,考虑其人身和经济的情况,即使本法未规定罚金刑或只能选科罚金刑的,可与自由刑并罚。”豑西班牙刑法典针对贪利性犯罪也规定了自由刑并科罚金的处罚方式。
      为促进防范和救治措施和项目的效益最大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必须考虑到个体生命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在特定阶段个体的认知程度和发展需要的不同。豒因此,针对侵犯财产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强这一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近几年的分析,侵犯财产型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罚金刑以财产所有权为中介,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法律评价和谴责,惩罚温和,但制裁效果明显,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具有良好的短期自由刑替代功能。但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这可以说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细言之:
      (一)可并罚金刑比例过小,无法发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未采用单科罚金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并科罚金制包括可并和必并两种,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同时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法院在其具体裁量时可以或者必须将两者兼而科之。
      我国刑法180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9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5%,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一标准
      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豓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三)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4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豔我国学者林山田认为,依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状况常较一般普通人口的平均水准低,故罚金刑常有难以执行或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应事先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豖。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都没有独立的合法财产,更谈不上经济状况的问题。因此,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和易科制度以谋求罚金刑在未成年人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二、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之一,是财产刑中的轻刑。是否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涉及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德国、法国、日本刑法典都己经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之一,用于替代短期自由刑,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因此我们应克服适用罚金刑的思想障碍,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使罚金刑跻身于主刑的行列,并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后,将改变我国死刑和监禁刑为主要的刑罚的二元型结构,既符合各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适应了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日益增多的需要。
      (二)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豗
      关于罚金刑能否实行缓刑制度,日本、法国、意大利、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明确规定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63条规定,对于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的剥夺自由刑,可以宣告缓刑(该法第135条规定每75000里拉财产刑换算为1日监禁刑)。同时第164条规定,以前曾因重罪受到监禁刑处罚的,宣告为重罪或违警罪的惯犯或者职业犯,被法律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不能宣告缓刑。豘由此可见,意大利刑法典在将缓刑的条件限制为轻罪的同时,还将惯犯排除在缓刑之外。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的罚金刑执行难这一现象和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比例日益提高这一趋势,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罪犯的罚金刑缓刑制度。但不能简单移植,而应明确以下两点:
      1.明确撤销缓刑的条件。撤销罚金刑缓刑的条件应当与拘役和有期徒刑相同。即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罚金缓刑,如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前后两罪执行数罪并罚。
      2.明确缓刑考验期。宣告罚金刑缓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为其规定一个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间内没有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其原判罚金刑就不再执行或者视同不曾发生。在此可以借鉴日本、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如日本刑法规定罚金刑的缓刑考验期与自由刑一样为5年,意大利刑法也规定为5年。豙
      (三)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是除缓刑制度外另一个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好方法。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罚金刑的易科,但在国外多采取自由劳动偿付罚金,如德国《刑法》规定了易科自由刑制度,该法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一单位日额金相当于一日自由刑,代替的自由刑以一日为最低限度。另外,英国还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豛在英国,被判处社区服务的少年犯,被安排到社区服务组织里,有专门的人负责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让他们从事必要的劳动。判处社区服务有一定的限制,少年犯必须工作总时间达到四十至两百小时,他们可以住在自己家里,但每天必须有一定时间,到管理人员那里去报到,进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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