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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探析

    时间:2021-05-06 08: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审理判决程序、立案登记制、政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资格、行政诉讼管辖成果、受案范围边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促进了很多关键环节以及重要制度的进展,发展并创新了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 发展 创新
      1726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行诉解释》已通过,并在2018年2月8日开始实施[1]。该司法解释对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发展、法治政府建设、人民合法权益有重要影响,本文就对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做一说明。
      一、《行诉解释》起草背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都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自2012年以来共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共审理行政案件各达一百多万,保护了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极大的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2]。同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还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通过,于2015年5月1日实施,这次修改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有较多的新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但是为了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第1648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针对部分新制度,故此没有规定的部分还是按照第1088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而新旧司法解释不能衔接,所以导致出现了冲突条款并存的情况,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因此出现了《行诉解释》。
      二、《行诉解释》主要内容
      该司法解释主要分为13个部分,共163条,是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以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行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诉讼[4]。虽然该规定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标准,但比较原则,所以有的地方出现了可诉行政行为诉权滥用、错误理解、把握不准等情况。为了进一步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行诉解释》增加了5种不可诉行为:信访办理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协助执行行为、过程性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
      行政诉讼管辖改革不仅是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规定,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重大决策。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审理难、立案难,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办理跨地区案件等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5]。” 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重要突破,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了1397件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是2014年全北京市受理同类行政案件的6.5倍,且2016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由受理了2893件同类行政案件,较上一年增加了107.1%。为了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根据上述政策法律依据,《行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2款规定。为了防止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来干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對管辖异议审查后有管辖权的,除专属管辖规定与违反级别管辖以外,不能因变更诉讼请求或当事人增加而改变管辖。”
      (三)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资格和原告资格不仅有利于救济渠道的畅通,也是为了能够充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被告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利提起诉讼,该规定说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6]。《行诉解释》主要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债权人的原告资格、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4个方面作了重点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还明确了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3个方面。
      (四)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科学的证据规则可恢复案件的客观真实,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此外因为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所以证据规则也应该相应的倾斜和制约,这样才能确保诉讼程序中“官”与“民”的思维平等。在证据规则上《行政诉讼法》作了以下规定:(1)明确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在行政补偿、赔偿案件中,原告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不能就损害情况举证,应该由被告根据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主张损失的价值不能认定,应该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除规章、法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以外,若举证责任一方拒绝申请鉴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其承担,若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不能鉴定,应结合在案证据与当事人的主张,运用生活常识、生活经验、逻辑推理等酌情赔偿。(2)明确当事人的到庭义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签署保证书,就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你们好签字捺印,且保证书上应明确需据实陈述,若有虚假则需结算相应的处罚。如果举证责任一方拒绝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到庭,而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主张事实不予认定。(3)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①以暴力、胁迫、欺诈、利诱等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②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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