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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案件侦查审讯的分析与研究

    时间:2021-05-04 16:0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贿赂犯罪侦查权是从刑事案件侦查权中单独剥离出来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当前办案机关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审讯压力大、突破难等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试从转变办案观念、提高办案技巧、完善办案机制入手,在工作中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促进贿赂案件侦查审讯工作的稳健进行。
      关键词 贿赂侦查权的起源;存在的难点;审讯的技巧与方法
      
      一、贿赂案件侦查权的起源与发展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贿赂犯罪侦查更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社会里,商业贿赂等不同程度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危及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从国际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包括侦查权的演变来看,侦查权最早是从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离出来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最终从侦查权中单独剥离出来,交由警察机关以外的检察机关行使,这是当今世界各国侦查制度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为了克服纠问式诉讼模式产生的严重弊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纷纷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与宪法学家汉密而顿在赞成共和国前提下,以霍布斯的专制理论和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为基础,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牵制与平衡的观点。他认为,要加强中央政府权力,保持国家间的制约与均衡,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均衡发展。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政权时,采纳“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包括检察制度最终使得侦查、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并促使侦查权进行多次调整。但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又纷纷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侦查与治安犯罪案件的侦查分离出来,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侦查权重新交由检察机关行使。
      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调整由检察机关行使,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这类犯罪严重危害统治集团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必须高度重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二是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文化程度与职业水平相对较高,实施犯罪活动的智能性、隐蔽性和狡猾性以及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等反侦查能力都比较强,并且关系网、保护层厚,侦查这类犯罪案件阻力多、难度大,需要侦查部门具备与这类犯罪作斗争相适应的超脱地位、侦查职能、侦查手段和侦察水平等。从有关国家规定看,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罗马尼亚、南非、韩国、芬兰等国家,都逐步将贪污贿赂、警察腐败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交由检察机关行使。
      
      二、贿赂案件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贿赂案件作为职务犯罪的一大分支,有着它自身的特点,它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及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贿赂案件作为职务领域的高发案件,具有隐蔽性、单一性、易变性特点,它在实际的侦查中存在的难点主要有:
      
      1.贿赂案件线索发现难、渠道窄。由于现在发案的贿赂案件大都是一对一,受贿者是国家的在职人员,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他们智商高,作案手段诡秘,并且他们的犯罪活动往往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并有合法的身份形式作为掩护,往往又不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贿赂案件极少能被人发现,不易被人揭发,所以举报得到的线索很少。检察机关自己侦查发现的更少,这对于侦查机关是个非常大的制约。
      
      2.贿赂案件办案阻力多,困难大。在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都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权势,人际关系网复杂,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为了现有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地对抗侦查,不惜动用自己的政治资源和权力干扰侦查,有的单位领导为了部门利益,也会干扰阻扰侦查,有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会结成利益联盟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等,这都为检察机关依法、迅速、及时地查处犯罪分子设置了重重障碍,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
      
      3.贿赂案件审讯压力大、突破难。贿赂案件由于是一对一,控告揭举的材料过于笼统,初查也难以获得具体的事实,所以检察机关手头掌握的证据材料非常少,有些甚至是毫不相关的证据。在审讯中,如何突破犯罪者的心理防线,获取它的口供是检察官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战争,如有松懈极易前功尽弃、无功而返,加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二小时传唤限制,这给检察机关的审讯加上了一个极大的心理压力,所以贿赂案件的突破是个难度非常大的工作。
      
      4.贿赂案件证据取证难、固定难。由于贿赂犯罪活动几乎没有犯罪现场、犯罪痕迹与被害人,对案件的查处主要依靠言语证据与犯罪分子的供述。而证据主要就是帐本、帐册和凭证,但其容易更改、灭失,调取与固定的难度大,要求专业素质相当高,而一直以来检察机关的侦查方式不完善,技术手段滞后,难以通过监听或录像手段获取有利的证据,绝大多数还是需要通过“口供”来证明,所以以上种种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贿赂案件审讯的技巧与方法
      (一)打草惊蛇,促其显身
      打草惊蛇原意是指打击甲以后使乙有所察觉,喻意做事故意不隐蔽,以使另一方知道并作出反映。在刑事侦察中,讲究的是秘密侦察,而现在却故意惊动嫌疑人是为了使其有所暴露,从而为我方争取到主动权,在实践使用中主要是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传递信息、旁敲推击等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有所察觉,从而有所准备,如与另一方建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转移赃物,而侦察人员则采取暗中监视,采取合适手段及时查获罪证或赃物赃款。
      参考案例:某基层检察院在查办某一国有公司经理李某受贿案时,在进行初查后获得的证据事实不是很充足,考虑他见过一定的世面,加上受贿的数额较大,而要一接触马上突破他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于是检察机关去到他公司查账时放出风声说:你们公司领导还是有一定问题的。而暗中办案机关一直在对其进行秘密监视,李某在获知消息后,以为侦察人员已经掌握自己本人的犯罪事实,就下乡去联系其妹转移一大批名烟、名酒与赃款,后被一直监视的侦察人员一举抓获,最后成功查获了李某涉嫌受贿5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引蛇出洞,诱其“表演”
      引蛇出洞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已掌握一定的事实,但证据不是很充足,尚不能达到一举击垮,在此情景下,设置一定的“背景与诱惑”,使其不明就里“中计”“出洞”。在“出洞”进行“表演”后及时出击,固定相关证据与事实后,及时查获其犯罪事实。
      参考案例:某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某受贿案时,在大量初查后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但通过分析举报信以及近年来的土地开发经济案件频发来看,张某存在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为了成功查办,就采取了先行询问的举措,并及时做好几个行贿人的思想教育,促其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在询问完毕后,张某感到了检察机关可能只是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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