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时间:2021-04-28 12:06: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節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六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七节 纪念章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节 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节 其他措施
      第五章 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附 录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 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附录八 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推荐访问:条令 中国人民 解放军 纪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