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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时间:2021-04-28 08: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也推动了辽宁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了贯彻和细化《劳动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省在劳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劳动关系 争议解决 劳动保障
      一、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与实施现状
      (一)劳动合同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后统一用“合同工”这个名字代替了“固定工”、“临时工”等,用工形式逐步统一、灵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通过合同约定,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实现。
      2、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实现本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劳动标准领域立法现状
      中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妇女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填补了《劳动法》实施以来关于年休假规定的空白。《社会保险法》、《工资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也在审议、起草和论证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的修订也已经提上了日程。
      (四)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现状
      《劳动法》对社会保障重点社会保险的有关内容作了指导性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辽宁省部门规章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
      (五)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现状
      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一调、一裁和两审”的处理程序。2008年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小额、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新思路,这一新规定不仅缩短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符合了劳动争议高效、及时处理的原则,更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便民利民的效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进一步弥补了《劳动法》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二、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对策
      (一)提高辽宁省内企业、职工以及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
      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使企业、员工、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首先劳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在有关的法治节目中进行宣传有关劳动法和劳动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或请劳动领域的专家做专题讲座,明确讲解新出台的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可以通过工会在企业内部搞法治宣传活动,或培训活动,对广大员工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教育,也可以通过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深入学些劳动政策法规。
      (二)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
      1.扩大劳动立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精神,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无论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灰色地带中的劳动者,还是事实关系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结合我国特有的立法模式,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在暂无立法基础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劳务派遣问题、加班工资计发、劳动者离职责任承担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便于问题的解决,劳资矛盾的调处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在适用一段时期之后,及时进行立法,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保护相关权利和督促义务的履行。
      2.完善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
      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急需细化,通过工会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整体幸福感不强,这说明我们的保障立法还不到位。
      首先,當务之急是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好地区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不同就业形式人员的参保制度、参保标准、保费增长机制和基础管理办法,强化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地区限制,实行不同管理形式。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可及时得到医治、失业有缓冲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险等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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