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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学案例库的构建与应用

    时间:2021-04-20 16:0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案例教学实用性极强,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促进学生深入学习理解民商法学知识意义深远。科学构建民商法学案例库并合理应用是实现案例教学目标的一个基础和前提。构建案例库首先要进行案例的收集,其次是对案例进行筛选分类、编辑入库,最后是进行案例库的后期保障。案例库建成以后,其应用又可分为学生预习、教学分析、课上讨论以及布置作业四个部分。
      [关键词]民商法学;实践教学;案例库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18)01-0090-05
      法学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870年前后的美国,当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将苏格拉底教学法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在苏格拉底式的授课方式中,学生并不想当然地承认法院已做出的判决,无论该判决是多么权威、做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多么有声望、法院判决的理论多么有力,也要学习站在相对立的立场上去思考[1]。与此同时,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也开始了案例教学,但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绝大多数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具有立法的功能,所以案例教学在这些国家中成为了主要的教育方法。在中国,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式,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式也是近些年来才被提出并适当运用到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有着传统教学所达不到的优势,而民商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又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实行案例教学并在高校建立案例库,对于民商法的教学有着深远的意义。
      1构建民商法学案例库的必要性
      1.1民商法案例教学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采取结合较为典型的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心[2],所以案例教学十分必要。许多人可能对案例教学存在一个误解,认为案例教学过于强调实践能力,而降低了理论教学的地位。其实并非如此,在1870年兰德尔导入案例教学法以后,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反而从业务训练转移到了原理传授[3],这就说明案例教学并没有降低理论教学的地位,案例教学的平等讨论和批判精神反而推进了理论教学的深入和更新。除此以外,民商法案例教学还有多个优势。
      1) 民商法案例教学可以让师生之间互动。摒弃传统的靠“听”来获取知识,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符合现代教育理念。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作为法律人运用法律解决身边事的欲望,老师和学生互动,一起讨论解决问题,会提高学生们学习民商法学的积极性。
      2) 民商法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学生对待及处理事务时一切以法律为出发点的一种思维模式,是今后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必不可少的。案例是众多案件事实的缩影,通过对案例的学习与剖析,可以使学生了解到众多案件事实的纠纷处理经过,在无形中指导学生在今后遇到相似事件的处理方式,培养学生日后处理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
      3) 民商法案例教学实用性强。我國高校法学教育一般培养专业实践性较强的职业,比如律师、法检工作人员。研究生阶段虽然多是进行理论研究教育,但理论研究教育最终也要落实到实践中去,这就决定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传统教学重视对理论知识的传授,而案例教学则可以充分重视理论和社会实践之间的联系,增强学生们的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让走出校门的学生更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1.2传统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1) 案例的收集和编辑不当。我国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实行了案例教学法,尽管案例教学有诸多好处,但是案例的收集和编辑不当也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基础,高质量的案例决定着教学的效果。但许多高校的案例教学几乎是“随机”的,即在讲授某节课或者某个知识点的时候,顺手拿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这样的案例几乎就是为了传递某个知识点而刻意准备。这样的案例在收集的时候,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个就是案例是虚构的,为了迎合老师要教授的内容而设。第二就是这个案例是真实的,但是在老师编辑的过程中省略了很多内容,直击知识点。这种为了传授某项知识甚至是针对某个法条而分析的案例,往往脱离了真实案例的复杂性,这与我国司法实践是存在一定距离的,而且也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保证学习效果。
      2) 案例教学的时间不当。民商法是很多高校在本科一入学就开设的课程,其实在这个时间进行过多的案例教学是很不科学的,这个期间,学生们正在学习民商法,甚至是刚刚接触民商法,同时,对于其他的各个部门法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许多案例涉及到的并非只有一项法条或者某个单一知识点,尽管经过老师的加工,也不能避免案件涉及到其他的部门法知识。这就需要学生们对于法学各个学科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必须经过一个系统的知识体系的学习,才能深入分析案例。就像帕特森所说:“案例教学法最大的失败是欠缺对制定法的必要关心,而制定法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在这个制定法逐渐占上风的年代里学生应该对于立法者的意旨有系统、全面的掌握,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4]一些真实的案例多是错综复杂的,刚接触民商法的学生几乎没有办法驾驭。所以,在研究生阶段进行案例教学,效果其实是最佳的。但对于非法学的法律硕士来说,如果一入学就进行案例教学,又是不妥当的,毕竟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没有本科的基础。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况,要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时机。
      3) 受传统灌输式教学法的限制。案例教学法其实只适合于小范围的讨论分析和辩论,如果人数过多,学生们就很难进行细致深入的交流。老师们在组织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不知不觉就进入了灌输知识的桎梏。分析讨论课最后演变成老师提问、学生回答、最后老师总结并再次向学生分析案例的模式。案例分析讨论课就成为了老师讲解案例课。老师通过讲授让学生认识和了解案例,又将老师自己的观点传递给学生,老师的这种主导和组织作用忽视了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运用,限制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这与强调学生主动性和主体地位的案例教学理念是相悖的,这种传统灌输式教学法的习惯也限制了案例教学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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