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探究

    时间:2021-04-16 20:0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具有何种保证责任,新《破产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基于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数理分析,分析现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利弊,通过明确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改革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及债权人优先权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保证责任;保证人;求偿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优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前,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为便于后文展开讨论,兹将与问题有关的问题细化如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总额为a,债务人乙未破产,保证人只有一人为丙,丙对债权人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统称为丁,丁对丙的债权总额为b。在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之前保证人丙破产,此时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尚未到期。丙已按我国破产法113条规定的清偿了三种优先债权,且破产财产有余额c,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x(0≤x<1)。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申报的破产债权为a′(a′≤a),债权人甲最终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总额为y,普通债权人丁最终从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总额为y′,保证人丙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求偿权数额的总和为y″,如下图: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
      在保证人丙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乙对未到期的债务享有期限利益,故无清偿义务,但保证人丙是否享有此期限利益?换言之,债权人甲可否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
      对此问题,我国《破产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向债权人履行过债务,除确能证明被保证人无力再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债权人无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参与破产程序。有人认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尚未到期而保证人破产不应认为保证债务也到期,除非债权人有相反表示。①有人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责,这是一项基本原则。②并进而认为债权人甲此时可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若保证人也可享有此期限利益,等主债务到期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早已分配完毕,其保证责任实际等于被免除。为此,在破产程序中便须将债权人对保证人之权利适当扩张,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对此种情况,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③笔者支持此观点。
      三、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相应缺陷
      (一)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具体操作程序
      实际操作中还要减去未到期利息,本文为简便起见,暂将利息问题忽略不计。
      1.全额申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债权人甲向保证人丙(实际行使权利的是其管理人,下同)申报破产债权a。
      (2)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债权人甲可以得到a·x。
      (3)依据求偿权的一般理论,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而免责。第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④第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⑤保证人丙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即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的求偿权。
      (4)根据是否满足追加分配的条件,决定是否进入追加分配程序。
      保证人丙行使求偿权后,新增的财产仍为破产财产,须进入追加分配程序。债权人甲又可分得部分财产,丙又可再次行使求偿权,甲又可分得部分财产,……,这样一般都会进行三到四次,甚至更多,直至因保证人丙求偿所得的财产数量过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按我国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不予分配而将追得的少量财产上交国库时,破产分配才算终结。
      2.部分申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债权人甲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a′。
      (2)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债权人甲可以得到a′·x。
      (3)保证人丙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即享有对债务人乙的数额为a′·x的求偿权。
      (4)根据是否满足追加分配的条件,进入追加分配程序。
      3.不申报。债权人甲不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而是等到债务人乙的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之后,直接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债务。
      (二)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具体操作程序的缺陷
      1.不能使破产分配一次性解决,多次破产分配导致破产程序过于繁琐,浪费债权人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债权人参加破产申报的成本,不经济。
      2.多次分配使破产费用增加,降低实际可分配财产,或将原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仅因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而上交国库。
      3.《破产法》第123条对追加分配的时间作了限制:超出两年,债权人甲和丁即无权对尚未追回的财产进行分配。
      故探求能弥补以上缺陷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采用数理分析法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探讨新的破产分配方案及破产分配方式
      (一)对方案一、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数理分析
      在方案一中,若不考虑追加分配所导致的破产费用的增加以及可能出现的上交国库的情况(暂称此情况为理想状态),保证人丙通过向债务人乙行使求偿权,再转而分配给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的过程,可以无限进行下去。用数学公式表示即:
      1.关于债权人甲
      债权人甲第一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
      保证人丙因此第一次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的求偿权;

    推荐访问: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责任 探究 破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