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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的特点与比较

    时间:2021-04-14 12: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会计制度、会计法规上也有很多不同。其中影响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两大法系。本文分别研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并通过比较分析其异同,研究揭示其规律,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提供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的会计立法的完善与创新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会计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所谓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主要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指英国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这个法系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进入20世纪后,美国因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领先地位,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也不断的创新,随着其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在英美法系中取代英国居于主要地位,而且也推动着世界各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
      由于法系的不同,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在表现形式上也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成文法的传统,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都受到法律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会计原则和制度一般不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详细而具体的会计准则一般是会计职业团体或各有关方面联合组成的专门机构制定的。
      二、大陆法系会计法律制度的特点
      从总体上讲,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和德国。虽然它们在法典的制定体系和风格上有一定区别,在会计法律制度的体系建立和发展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但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其会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却是一致的,其主要体现在:
      1、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结构是由宪法与民法、商法形成的,民法与商法分别侧重于不同的方面贯彻宪法的精神,并具体体现维护与保障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之重要内容。
      2、创立了独树一帜的“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的模式。从具体的方面来讲,法国和德国都把会计凭证、会计帐面记录与财务报表看做是法律的证据,其中尤其注重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宪法与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定,是否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立法中高度强调会计、审计与财务方面的证据,将其内容在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以规范整个市场中的各种会计行为。
      3、大陆法系的会计制度深受本国的税法与税制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在于其会计原则,而且具体影响到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的基本方法,其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的一致性,切实保障国家所有权。与此同时,其税制和税法又完全与其民法典、商法典以及公司法在规范上保持一致,因此在科学处理国家、市场和公司三者利益方面,在正确处理国家或公共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所存在的博弈关系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4、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统一的会计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与商法的制定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统一会计制度的设计问题,并且将其上升到作为这些法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以此树立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其与宪法、民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中的规定的一致性,并通过设立基础性的统一会计制度,最终实现了整个会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一致性。
      5、大陆法系重视围绕会计国际化或全球化所进行的法制改革。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现代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出现了相互融通与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通过修订商法与公司法来解决与欧共体所颁法令的协调一致问题,另一方面又开始了具体会计制度的改革。
      三、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的特点
      英美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目前世界上一些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在会计法律制度上,它们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主体结构系由宪法与公司法、破产法形成,而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与财产继承权相关的家庭法,从维护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方位来考察,也构成了与这个体系中的主体结构密切相关的部分。
      2、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只对会计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权威性也不如大陆法系。在英国,体现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法律是《公司法》,而与公司破产清算,尤其是审计法,主要体现在《破产法》中。但是其地位并不重要,客观上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有很大的区别。而美国会计法制在会计准则创新之前,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分散的多样性状态。这便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促使美国及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走上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创新之路的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因。
      3、英美法系通过创造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方式完善了自己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这方面美国处于开创性地位。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实务或事项处理的规定不仅让执行者明白了必须这样做,更为重要的是明白了为什么必须这样做。因此在这个体系中较一般性会计制度高一个层次,对一般会计制度具有统驭性作用,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功能,进一步提高了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作为一个基础性层次,其在执行具有法定性,同时又具有了较大的灵活性。由于其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了现代公司发展所充分依赖的会计、审计行为,这就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形成了会计与审计规范对所有者与经营者合法经济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机制。而且,它促成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建立,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进行会计的国际协调创造了一个具有先决性意义的条件。
      4、英美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较好的解决了保障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从保障国家权益方面讲,它的税法是通过国家审计部门监督执行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的。从公司权益方面讲,除受到根本法与基本法的保障外,它最具体与最切实得体现在会计准则对他的保障方面,并且通过在会计准则制定中所体现出来的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调动了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四、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一)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1、两者的主体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的主体结构是由宪法与民法、商法形成的;而英美法系的系由宪法与公司法、破产法形成的。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成文法的传统,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都受到法律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关于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的规定,往往直接列为公司法或商法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国家中,政府往往对企业实施较多的干预。而且,会计受税法影响一般较大,许多会计规章都根据税法的要求加以制定,财务会计的程序也要遵循税法的规定,所以这些国家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情况显然不同。这些国家的会计原则和制度一般不通过立法做出具体规定,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基本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详细而具体的会计准则一般是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各有关方面联合组成的专门机构主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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