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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十恶”一词的佛教渊源

    时间:2021-04-11 00:01: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十恶”是隋《开皇律》确立的一个专用法律名词,法史学界一直以来重视对“十恶”内容、罪名沿革等方面的研究,但是对于“十恶”语词的由来,除少数学者有论及外,尚未有深入的分析。实质固然重要,但名称也不可忽视。十恶原是佛教名词,后来进入律典成为法律名词,因此对隋唐律典“十恶”语词来源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佛教对隋唐律典的影响。
      关键词:十恶;佛教;隋唐;律典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语言是思想的载体,因此律令中的佛教语词也是佛家约束精神在世俗司法中的一种存在。”[1]佛教术语出现在隋唐的律典、诏令之中,表明佛教精神已经深深影响到制度实践层面。佛教戒律在叙述中“要对事物、对行为、对科条等不断进行界说,它大概可以和法律语言相类比。”[2]正是戒律和法律在语言上的相似性,隋唐立法者在制定律典时能够将戒律用语吸收进律典。“十恶”是隋唐律典中的重要名词,对“十恶”语词的渊源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佛教对隋唐法律的影响。
      一、“十恶”的两种含义
      在《辞源》、《辞海》等词语释义辞典中,十恶的含义均列有法律与佛教两方面的含义。法律上的含义,十恶是指十种重大犯罪,初名于隋《开皇律》,定型于唐《武德律》。唐律“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名,遇有朝廷大赦仍不在免限的重罪,俗称“十恶不赦”。十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如何以及罪名形成于何时,已经有众多专家加以考证分析有关十恶罪名溯源的考证,可参考的著作有: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其“汉律摅遗”篇中对“大逆无道”条中的谋反、大逆、不道、恶逆等有关典籍中出现的罪名予以了考证,并将其与唐律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恶逆等相关罪名相联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其中有“汉律考”对“不道”、“大不敬 不敬”、“不孝”、“禽兽行”四罪名, “魏律考”对“不孝”罪,“晋律考”对“大不敬”、“不孝”罪,“梁律考”对“大不敬”罪,“后魏律考”对“不道”、“不孝”、“大不敬”三罪名,“北齐律考”对“重罪十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将上述罪名与十恶中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对应性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梳理十恶具体罪名内容的形成渊源;[日]大庭修的《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其中“汉律中‘不道’的概念”一章,专门论述了汉代的不道罪,提出“汉的‘不道’罪中与唐律‘十恶’中的‘谋大逆’、‘谋叛’可以相比拟的内容。……汉代另有‘大不敬’、‘不敬’之罪,其实质有一定的区别,但与唐律的‘大不敬’有联系。……无论如何,‘十恶’中的五种,在汉律中可看到对应的条文,而且大半包含于‘不道’之中,这样,下列的推测大概不是不可能的:汉的‘不道’罪,伴随着法律概念的发达而分化,并与唐的‘十恶’发生联系”;戴炎辉的《唐律十恶之溯源》(载中国法制史学会出版委员会编:《中国法制史论文集》,成文出版社1981年版),其中对“十恶”各罪名的渊源分别做了详细探索。,这里就不再赘述。所谓“唐律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七项罪名,汉律并已略具‘不睦’之罪的先声,故唐律‘十恶’条之律疏曰‘原夫厥初,盖起诸汉’。至于晋世,见存‘大不敬、不孝’之惩处实例;而梁陈两代之律典,则有‘谋反、降、叛、大逆、不孝、内乱’等项罪名,并首次使用‘内乱’此一罪名,故唐律本条律疏曰‘梁陈以往,略有其条’。逮及北齐律,不但提出了‘重罪十条’此一罪名,又增添了‘不义’之罪,并为北周律、隋律沿用。驯至隋开皇律,正式制为‘十恶’之罪,并合北齐律中‘叛、降’两项罪名为‘谋叛’,此外又增加了‘不睦’之罪,总和为十项罪名;唐沿隋开皇律,无所更改。”[3]37
      佛教方面的含义,十恶是指十种恶行,其中既有犯罪行为,又有恶的不道德行为。十恶内容见于佛教大小乘经典,往往与十善相对应。在著名的大乘经典《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中,就有对十恶的界定:“有杀生者、有盗窃者、有淫乱者、有欺妄者、有两舌者、有恶口者、有绮语者、有悭贪者、有嫉妒者、有邪见者”[4]37上;“言诸有杀生、盗窃、邪淫、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取、嫉妒、邪见者”[5]43上;“云何为十?所谓杀、盗、淫、妄言、绮语、恶口、两舌斗乱彼此、嫉妒、恚害、心怀邪见。”[6]781上《大哀经》中也有称“谓十恶业:一曰杀生、二曰盗窃、三曰淫佚、四曰妄言、五曰两舌、六曰恶口、七曰绮语、八曰无明、九曰斗诤、十曰邪见。”[7]
      尽管佛教经典中十恶的具体恶行名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但是所指向的内容却是一致的:杀、盗、淫、妄言、绮语、恶口、两舌、嫉妒、恚害、邪见,是佛主张必须戒行的大恶行。在佛看来,恶行、恶业源于身、口、意三业,其中杀、盗、淫属于身业,妄言、绮语、恶口、两舌属于口业,嫉妒、恚害、邪见属于意业,所谓“身三口四意三”。“凡戒行十恶即为十善,行十恶行则为十恶,属于佛教中的根本业道。而如果众生行十恶,则“多堕恶道”[4]40下,“身坏命终,必入地狱”[5]43上。
      唐律的十恶是指十种重大犯罪,佛教的十恶则是十种有碍修行的重大恶业,两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明显关联之处。律典十恶的设置意在维护封建帝王的统治、维系封建伦理纲常,对于实施十恶重罪的犯罪分子,则予以严厉打击,动辄绞斩,甚至于连坐家人、族人。佛典十恶的界定则在于倡导善行,通过宣扬六道轮回的因果报应理论,告诫世人多行善举,少为恶业,其世界关怀远超律典规定的十恶重罪。
      二、两种“十恶”之间的关系
      典十恶重罪与佛典十恶业行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正如前面所述十恶重罪具体的罪名及罪名所含内容经历了汉、魏、晋、北魏、北齐、北周等朝代的演变,有其自身发展的过程和逻辑,只是在隋《开皇律》制定时,将十种重罪归于“十恶”名下而已。而佛教发源于印度,汉明帝时传入中国,十恶业障的传播更是在佛教经典翻译成中文之后,断不可能影响汉代“不道”、“不敬”等罪名。即使是在佛教兴盛的魏晋南北朝之际,对比佛教的十恶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内容相关者无几。因此可以断论的是,律典十恶在内容上并未受到佛典十恶的影响。但这并不排除本土的重罪与外来的业障之间有可以相沟通的地方,甚至于两者存在共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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