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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

    时间:2021-04-10 16: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生命权”的天平上,特定情况下可否向生命权倾斜一下?法律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是否也要体现“关爱生命”的一面?近年来,白血病患者陆勇从印度购买“救命药”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涉及到这些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与思考……
      陆勇案反转的启示
      2016年1月16日,《法制日报》报道了举国关注的败血病患者陆勇为自己及病友购买印度“救命药”,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案的最新动态: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专题讨论此案,有关负责人认为陆勇的行为不是帮助“销售”行为,而是帮助“购买”行为。基本概念之差,成为本案界定罪与非罪的重大转折点。最终,检察机关界定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而非“共同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两字之差,学问很大。“购买”是一种个人行为,如果发生危害,受害者只是购买者本人。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为同一人,则不构成犯罪。而“销售”是一种社会行为,“受害人”将另有其人,而且很可能是不确定对象,是社会公众,一旦危及到他人,则构成犯罪。
      随即,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派员赶往沅江市检察院,召集了沅江市公安局、陆勇及其辩护人,并特邀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药品食品监督机关代表参加,对该案事实的认定进行了公开审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随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不久,被羁押了119天的陆勇释放。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并解除了取保候审。陆勇重获自由。
      陆勇案注定将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起极不平凡的经典案例。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陆勇案将会成为一例推动中国法制进步的重大案件。它所面对的既是“知识产权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法律保护”,又是白血病患者绝地求生为生命权的抗争。陆勇案在考问:法律的天平究竟应该向哪一边倾斜?
      检察机关先是站在了“知识产权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法律保护”一边,逮捕并对陆勇提起公诉,在经过了119天的法理与法律的较量之后,在听取了媒体对执法的呼吁,社会公众对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选择了“生命权为上”的法码,选择了对“公平、正义、善良三大原则”的尊重,对陆勇决定不起诉。陆勇案体现了在司法与伦理的困境中,寻求了法律与生命伦理如何妥协和平衡。
      此案已成为国内对网络代购药品最为典型的判例之一,同时已被作为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正在申报“优秀精品案例”。
      陆勇案还将推动中国药品进口法规的重新修订。它必将造福中国,为中国几千万身患绝症的人们,在病痛和死亡的深渊中苦苦挣扎的人们,带来冉冉升起的希望之星。
      陆勇“涉嫌犯案”始末
      12年前,江苏无锡中年男子陆勇确诊患上慢粒白血病,医生对他说,你活不过3年。陆勇最初吃的是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一个月一盒,23500元,还不能进入医保报销。他硬着头皮吃了两年,花了五六十万,病情得到了控制。可如此昂贵的药,让这个收入颇丰的私企小老板,也扛不住了。
      应当说这个药疗效不错,陆勇已经存活了12年。你能把它叫做“假药”吗?
      2004年,陆勇从慢粒白血病病友们的QQ群中,知道了印度有仿制的 “格列卫”,一盒4000元!这已经让他喜出望外了,而现在,一盒已降价到不过200元。这真是比天还大的好消息,简直是希望之星啊!陆勇自己买来吃,并为病友们提供帮助,还帮着销售该药的印度企业打理在华药款账户。可没想到,他摊上大事儿了: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并被起诉到了法院。
      检察院似乎没有错,陆勇因为触碰了国家医药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在中国,未经批准的进口药被定性为“假药”)。可问题是,他如果不这样做早死了,这样做就犯罪。当你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会怎么做?我们能换位思考吗?你不觉得这样的选择,对于一个在死亡和病痛的深渊中苦苦挣扎的人,太残酷了吗?
      检察院开始说,他不仅自己服用,还为病友们代购,所以犯罪。可他想让和他一样命运的人活下来,这有错吗?这是善行还是恶行?可以救己,却不可以救人?这合乎天道人伦吗?为什么会因此而获罪?
      陆勇入狱后的119天中,由于“格列卫”的供应链被切断,许多慢粒白血病患者在痛苦万状中死去。对此,我们不该深深反省吗?这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事吗?好在“案情”反转,陆勇被无罪释放。
      陆勇出狱后的“变通”
      陆勇出狱后仍在跳着他拯救生命的刀尖上的舞蹈,最近他又在忙着另一件事。
      美国已授权印度药企生产一种对丙肝有奇效的新型药,2015年6月已在印度上市。通过一个疗程84天的治疗,80%至90%的患者可彻底治愈。在印度当地一个疗程售价仅为900美元,价格几乎是美国的百分之一,这将是中国丙肝患者的福音。
      但由于药物是授权性质,只能在印度生产、销售、使用,不能使用邮购等方式寄来中国。经过多次协商,陆勇想到一个办法,那就是通过“医疗签证”的方法到印度去看病,在印度呆上84天。虽然在印度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但大部分家庭都可以承受。
      为此,陆勇前往印度考察了这个方法的可行性,并在2015年12月在上海开了一个联系见面会,2016年1月10日安排出发。
      “需要帮助的人太多了”,陆勇说。他目前想成立一个公益的慈善基金会。因为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全国各地病友的电话,甚至还有患者专门登门拜访。光靠个人的力量,肯定是无法帮助这么多人的,只能发动更多的个人和团体参与进来。为此,陆勇专门赶赴浙江等地,找了一些公益人士和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
      印度如何炼成“第三世界药房”
      陆勇案引起了中国患者对产于印度的治癌药的强烈关注,印度对医药类专利的保护,颇具人文色彩: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往往会“突破”专利保护限制,允许企业生产价廉质优的仿制药,因而广受贫困患者和国际人道医疗组织的欢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曾为其点“赞”。印度也因此成为全球药品主要出口国,被称为“第三世界的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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