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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制现代化

    时间:2021-04-09 16: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变过程中,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某些方面起着一定程度的示范与导向作用。它虽然与宗教及西方殖民主义侵略势力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但客观上促进了中西法文化的衔接,顺应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也与中国人自己开办的大学法律教育构筑起了一个新式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法律教育系统和法制变革中的创造力。
      [关键词]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法制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4—0105—05
      
      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变过程中,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某些方面起着一定程度的示范与导向的作用。它虽然与宗教及西方殖民主义侵略势力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但客观上促进了中西法文化的衔接,顺应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要求。可以说,作为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其教育本身。本文拟将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作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置于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与法制现代化发展结合起来进行辩证的考察,以冀在汗牛充栋的教会大学史研究中寻求一条更向纵深发展的路径。
      
      一、近代中国政府对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态度和政策
      清政府对传教士来华开展法律教育的态度和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60年代同文馆国际法方面课程的开设。当时,清政府虽是出于“养成翻译人才"以为办理外交的便利”的考虑,且虚骄地认为,“以西士为法,亦礼失而求诸野之遗意”,但其代表了中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代表了近代社会对学术和知识的新选择,反映了清政府对西方法文化的态度与政策有了些许的变化。及至1889年,张之洞更是奏称:“泰西各国以邦交而立公法,独与中国交涉恒以意要挟,舍公法而不用,中国亦乏深谙公法能据之以争者,又凡华民至外洋者,彼得以其国之律按之,而洋人至中土者,我不得以中国之法绳之,积久成愤,终滋事端。夫中外之律,用意各殊,中国案件命盗为先而财产次之,泰西立国畸重商务,故其律法凡涉财产之事论辩独详,及其按律科罪,五刑之用,轻重之等,彼此抑或异施。诚宜申明中国律条参以泰西公法,稽其异同轻重,衷诸情理至当著为通商律例,商之各国,颁示中外。如有交涉事出,无论华民及各国之人在中土者咸以此律为断,庶临事有所依据,不致偏枯。顾欲为斯举,非得深谙中外律法之人不可,此公法之学宜讲也。”很显然,面对我国与西方列强交涉时,因对国际法无知而备受欺凌所带来的颓势,清廷一些官员已逐渐清醒地认识到知晓国际法的重要性,并企图依信它捍卫国家利益。
      1895年,天津海关道盛宣怀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不仅其头等学堂设有律例学门,而且盛宣怀在创办之时聘请了英国血统的美国传教士丁家立任总教习。至此,丁氏主管该校教务长达11年之久。1902年,以“中国通”自诩的美国传教士福开森甚至在第四届“中华教育会”大会上颇为自得地说:“中国政府开设的每一个大的书院中,都有基督教传教士担任首长。”刘广京对于自1882年至1911年清朝灭亡这30年的中国基督教大学的某些突出事实进行考察后得出,“对中国人来说,这三十年中,基督教会在中国实际上已经奠定了基础;同时,基督教大学也已成为中国最先进的学校,开设种种现代课程,以满足这个刚刚才开始觉醒的国家的需要。在1882年至1912年期间,基督教会在中国建立的大学不少于十二所,而且几乎这些学校都是由美国教会开办的。”
      就教会学校的发展而言,20世纪以前,由于晚清政府关于近代教育法规的观念还处于孕育中,对于传教士办学的管理远未提上日程,教会学校是在毫无竞争的局势下得到发展的,其相互之间也不存在多大程度的真正联系。有资料显示,在教会“这个‘体系’的若干部分之间,甚至在某个一定省份范围之内,都没有任何联系之存在,而且甚至在专门术语和学校划分上,教会学校也往往不依照众所公认的政府惯例”。设立在中国大地上的教会大学,不仅大部分在外国注册立案,而且敢于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法律置若罔闻。但“教会大学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突出地位,已经引起了国人的警觉。1906年清政府开始制定有关教育行政的一些新政策,其中规定所有教会学校毕业生都不得享受应得权利,用意显然在限制教会学校。”1909年,清政府更是发布通告,规定外国教会学校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此举虽被列强置之不理,最后是不了了之,但教育权毕竟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被加以确认了。
      辛亥革命后,民初政府虽对教会教育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和政策,但在利用的同时,又采取了一些限制和管理政策,于1917年、1920年和1921年,前后三次发布通告,规定外国教会学校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一步将教会大学纳入国家教育行政体系之内。1927年10月18日,大学院公布《私立学校规程》,明确规定“外国人设立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须接受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教会大学中第一个立案注册的是金陵大学。30年代以后,教会大学已大多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圣约翰大学直至1947年10月才正式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并参照中国政府的教育体制作了适当调整。“注册对国民政府来说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在政府控制下的教育体系。对教会大学来说,则是要在制度上从教会教育机构转变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如何,它们从此结束了清末以来的独立地位,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接受国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计划。”对于注册带来的变化,韦卓民曾总结说:“立案酝酿几年之后,基督教大学大都逐渐地变成中国人办理的学校,形式和内容都逐渐与我国国情结合。”以东吴法学院为例,“在最初的若干年里,东吴法学院讲授的中国法极为有限;在1923—1924年间,列入课程体系的只有一般性的中国法课目。”1928年以后,“所有认可的法律学制的最低要求得以确立,并逐步为中央政府所强制实施。所以到了1930年,东吴法学院课程概览全部所列标准的中国法,以及大陆法(它是中国新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和英美法课程都一律用中文讲授。”中国政府对教会大学的这种同化和接受,不仅使得教会大学获取了中国政府的资助,而且许多教会大学已被公认为是中国的大学而不是外国的大学。正因如此,在1934—1935年度国民政府教育部分配给私立大学的720000元(中国币)中,将近一半资助了教会大学。
      从晚清到民国,中国政府在不断转型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对教会法律教育采取的态度,有延续,也有变革。其总的特征是:一是保护、支持和利用,反映了近代中国历届政府在近代法文化资源匮乏下的实用主义态度;二是限制、规范和合作,走过了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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